抵押放款

抵押放款簡稱 “押款”,銀行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保證的放款。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和變賣的財產,如有價證券、房地產、商品的提單等。抵押與質押不同,質押品必須轉移占有,而抵押品則無須轉移占有。財產一經抵押,在法律上即歸債權人所有,借款到期不還,銀行有權處理抵押品作為抵償。以財產作為抵押,可減少銀行放款的風險,而借款人又能以較低的利率獲得貸款,所以,在資本主義國家,這是一種運用較廣的放款方式。新中國成立後,曾對資本主義工商業也主要採用這种放款方式。

基本介紹

抵押放款,套用範圍,

抵押放款

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的一種,指以借款人提供的實物或有價證券擔保的一种放款。根據抵押品的性質,抵押放款可以劃分為動產抵押放款不動產抵押放款。財產一經抵押,在法律上即歸債權人所有,借款到期不還,銀行有權處理抵押品作為抵償。抵押放款的利率低於信用放款,放款的期限則較長。對放款銀行來說,抵押放款可以減少放款的風險。雖然擔保品並不能保證放款可如期歸還,但當借款人破產清算時銀行可以據此而成為優先債權人,比普通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這是抵押放款可減少放款風險的原因。充當抵押品的可以是汽車、設備、廠房、住宅、商品等動產和不動產,也可以是股票、債券應收帳款提單等資產。充當抵押品的基本條件是具備易售性。也有提供無形資產作為抵押品的,如採礦權、典當權等。商業銀行一般只接受那些容易在市場上流通和變賣的財產作為抵押。抵押物的財產應屬於抵押者所有的財產而且必須是能夠依法強制執行的財務。同時,貸款數額要與抵押物價值相適應,抵押財產數是貸款的最高限度。通常貸款數額應少於抵押物價值。但若借款方經營狀況較好,信用頗佳,貸款額也可以超出抵押物的價值。

套用範圍

這種貸款方式使得商業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貸款風險,保證了貸款安全,因而長期投資貸款中得到了廣泛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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