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期間

折舊期間指的是開始計提折舊時依次順延的年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折舊期間
  • 含義:開始計提折舊時依次順延的年限
  • 類型:折舊
  • 意義:更好管理
折舊期間的確定,折舊期間與會計期間的區別,

折舊期間的確定

①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
②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例,融資租賃的設備以3年為折舊年限,但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故折舊期從2007年2月至2009年12月共35個月。

折舊期間與會計期間的區別

會計期間和折舊期間,這兩者所指的期間不一定相同。折舊期間指的是開始計提折舊時依次順延的年限,比方說從2000年3月開始計提折舊,對於折舊而言的第一年是2000年3月到2001年3月。
會計期間是一個會計個體在持續經營的情況下,其經濟活動是循環往復、周而復始的。
為了及時提供決策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在會計工作中,人為地在時間上把連續不斷的企業經營活動及其結果用起止日期加以劃分,形成會計期間,這就是會計分期的假設。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會計期間一般應從公曆1月1日開始,12月31日結束,又稱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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