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方式

抗訴方式是指提起抗訴的方式。當事人不服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法律允許的其他形式通過原審法院或直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並同時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抗訴書狀副本。原審法院應在法定期限內將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法院,並將抗訴書狀副本交給對方當事人,如果是刑事抗訴案件還應將抗訴書狀副本交給同級檢察院。抗訴書移送抗訴法院之前,有些國家如日本、德國、蘇聯等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要由原審法院先行審査,抗訴有無超過法定期限,抗訴人是否有抗訴權。如果抗訴不符合法定條件,原審法院可以裁定不受理。有的國家如英國對不服刑事法院判決的抗訴,要先經抗訴法院批准,或得到審判法官的證明才能提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抗訴方式
  • 方式:書面和口頭
  • 受理單位:人民法院
  • 抗訴者:當事人
抗訴方式,抗訴步驟,

抗訴方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抗訴的方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書面抗訴與口頭抗訴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口頭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筆錄。

抗訴步驟

抗訴必須表明兩方面的意思:一是對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二是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第一審判決、裁定的錯誤。
當事人既可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抗訴,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如果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抗訴,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將抗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抗訴狀的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如果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將抗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抗訴狀後,將抗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並將原審的全部案件、證據材料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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