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藥物臨床套用的分級管理制度

抗菌藥物臨床套用的分級管理制度

根據《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套用指導原則》(下稱指導原則)和《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套用管理的通知》(衛辦醫發〔2009〕38號)精神,要求醫療機構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級管理原則,建立健全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明確各級醫師使用抗菌藥物的處方許可權。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抗菌藥物臨床套用的分級管理制度
  • 依據:指導原則、衛辦醫發〔2009〕38號
  • 分級標準: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
  • 原則:嚴格使用指證、堅持合理用藥
制度背景,分級標準,使用原則,考核辦法,

制度背景

根據《抗菌藥物臨床套用管理辦法》(衛生部84號令〔2012〕)精神,抗菌藥物臨床套用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結合我院實際,特修訂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分級標準

(一)“非限制使用”藥物(即首選藥物、一線用藥):療效好,副作用小,細菌耐藥性小,價格低廉的抗菌藥物,臨床各級醫師可根據需要選用。
(二)“限制使用”藥物(即次選藥物、二線用藥):療效好但價格昂貴或毒副作用和細菌耐藥性都具有一定局限性的藥物,使用需說明理由,並經主治及以上醫師同意並簽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藥物”(即三線用藥):療效好,價格昂貴,針對特殊耐藥菌或新上市抗菌藥其療效或安全性等臨床資料尚少,或臨床需要倍加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性的藥物,使用應有嚴格的指征或確鑿依據,需經有關專家會診或本科主任同意,其處方須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見附屬檔案)由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根據指導原則和衛辦醫發〔2009〕38號)的規定製定,該目錄涵蓋全部抗菌藥物,新藥引進時應同時明確其分級管理級別。
藥事管理委員會要有計畫地對同類或同代抗菌藥物輪流使用,具體由藥劑科組織實施。

使用原則

(一)使用原則:嚴格使用指證、堅持合理用藥、分級使用、嚴禁濫用。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掌握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指證。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感染應當首選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併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時,方可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
(二)具體使用方法
1、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及醫囑所有醫師均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選用。
2、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應根據病情需要,處方及醫囑由主治及以上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必須嚴格掌握指征,需經過相關專家討論,處方及醫囑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緊急情況下未經會診同意或需越級使用的,處方量不得超過1日用量,並做好相關病歷記錄。
(三)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住院期間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的出院患者可在門診取藥完成序貫治療。臨床套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證,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抗菌藥物臨床套用管理專家會診同意後,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考慮越級套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①感染病情嚴重者;②免疫功能低下患者發生感染時;③已有證據表明病原菌只對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的感染。使用時間限定在24小時之內,其後需要由具有處方許可權的醫師完善處方。
(五)根據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抗菌藥物。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未出具前,可以根據當地和本機構細菌耐藥監測情況經驗選用抗菌藥物,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出具後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考核辦法

(一)藥事管理委員會、藥劑科及醫務科定期開展合理用藥培訓與教育,督導本院臨床合理用藥工作;依據《指導原則》和《實施細則》,定期與不定期對各科室套用抗菌藥物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合理用藥情況提出糾正與改進意見。
(二)將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納入醫療質量檢查內容和科室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三)檢查、考核辦法:定期對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包括外科手術患者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1、門診、急診抗菌藥物檢查考核要點:
患者基本情況書寫,包括年齡、性別、診斷;
抗菌藥物使用情況,包括名稱、規格、用法、用量、給藥途徑、是否按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規定用藥等。
2、住院病人抗菌藥物檢查考核要點:
(1)抗菌藥物開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換品種和超越說明書範圍使用時是否分析說明理由,並在病程記錄上有所記錄;
(2)抗菌藥物使用必須符合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規定,當越級使用時,是否按照規定時間使用或履行相應的手續,並在病程記錄上有所反映;
(3)抗菌藥物聯用或局部套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並在病程記錄上有所記錄;
(4)使用或更改抗菌藥物前是否做病原學檢測及藥敏試驗,並在病程記錄上有所反映;對於無法送檢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記錄上說明理由。
(四)對違規濫用抗菌藥物的科室及個人,醫院將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降低抗菌藥物使用許可權,直至停止處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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