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糾紛

房屋產權糾紛是指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按房屋權屬爭議產生的原因又可迸一步區分為因在歷次歷史運動中確權、改造、沒收、入股、接管、代管等而引起的產權糾紛,因離婚、產權人死亡、共有房產分割而引起的產權糾紛,因非法占有、使用他人房屋而引起的產權糾紛,因損壞他人房屋而引起的產權糾紛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屋產權糾紛
  • 外文名:Disputes over housing property rights
常見的糾紛,處理辦法,

常見的糾紛

1.相鄰產權糾紛。它指因宅基地使用權採光權、通風權、通行權、排水權以及共用部分的共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產權糾紛。處理原則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凡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必須停止損害行為,排除障礙,賠償損失。技巧上,最關鍵的是對產權人各自專有房屋的界限進行正確判斷。只有分清界址,才能區分是誰侵犯了別人的產權。確認界址一要憑官方記載,二要參照原來住宅的建築圖紙,三要請房產專業勘丈機構覆核。慣例上,假如兩家相鄰以一牆分界的,界址就是牆體內的中心線。
2.優先購買權糾紛。在同等條件下,房屋產權共有人或房屋的承租人對該房屋有優先購買權。糾紛的起因,往往是房屋產權人未通知產權共有人或承租人就將房屋出售。處理慣例是,這種未通知房屋產權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出售,如果其契約不違法,就不能被推翻,如果尚未簽訂契約,則須停止辦理;在房屋產權人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要將房屋出售的三個月內,共有人或承租人不表示購買,其優先購買權便失去;承租人租期屆滿並與出租人解除契約的,沒有優先購買權;一般來講共有人比承租人更有優先購買權。

處理辦法

房屋產權糾紛,指雙方或幾方當事人因房產權意見不一所發生的糾紛,有廣、狹二義。狹義的房屋產權糾紛,僅指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糾紛,又稱確權糾紛。廣義的房屋產權糾紛,除所有權外,還包括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類糾紛。如房屋租賃糾紛、買賣糾紛、典當糾紛等等。其解決辦法大致可分為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三種。
(1)調解。調解可分為:①雙(各)方自願調解:②民間調解;⑧行政調解;④司法調解。其中,雙(各)方自願調解,包括雙方或各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民間調解,包括雙方請律師主持調解、請親朋好友主持調解、請居(村)委會出面主持調解等等;行政調解,指雙方所在的或共同的行政機關出面主持調解;司法調解,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律的規定,由審判員出面調解其房產糾紛的情況。調解成功,將製作調解:陪(如房產分單等)。為避免而後再產生是非,雙方還可對非司法調解的其他調解書進行公證,如分單公證、繼承權公證等。司法調解不須公證,其本身就與判決書、裁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仲裁。當事人事先有仲裁協定的,發生糾紛後,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促裁。仲裁委員會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所作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訴訟。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後,如果沒有仲裁協定,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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