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房屋租賃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歷史形成的、實際租用被拆遷人的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權利,義務,

權利

根據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承租人的權利主要有:
(1)在拆遷租賃房屋時,有權利要求出租人與拆遷人之間簽訂產權調換拆遷協定;
(2)在拆遷人與產權人之間簽訂的拆遷協定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有關拆遷協定無效;
(3)就拆遷補償事宜與出租人、拆遷人進行協商並簽訂拆遷協定;
(4)對經協商不能達成拆遷協定的事宜,可以請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
(5)對拆遷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6)對拆遷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7)對拆遷人未能依照法律規定拆遷的,承租人有權利要求拆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8)對強制拆遷的決定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
(9)其他承租人應當享有的權利。

義務

(1)履行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承租人之間簽訂拆遷協定書的義務;
(2)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確定的義務;
(3)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拆遷裁決書確定的義務;
(4)其他應當由承租人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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