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風險投資政策的評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我國風險投資政策的評價
  • 背景:風險投資政策體系缺乏系統性
  • 類型:投資政策的評價
  • 內容:風險投資政策
  • 系缺乏系統性:風險投資政策都十分零散
  • 時間:1999 年
  • 作用效果:作用效果不夠明顯
( 一) 風險投資政策體系缺乏系統性
1 .風險投資的發展缺乏系統的戰略指導思想
發展初期以來,我國的風險投資政策都十分零散。目前為止大體上有5 個檔案規範中國的創業投資:1985 年《中共中央關於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1999 年《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1999 年《建立我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2001 年《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若干規定》;2005 年《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這些檔案的制定都是與當時的經濟環境緊密配合的產物。由於對風險投資的發展缺乏一個長遠、連貫的規劃,雖然某些政策的確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也限於“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僅僅起到暫時緩解的作用,並沒有解決實質問題。例如2000 年證券會出台的“無異議函”政策,即要求有關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事宜不屬於“國務院21 號檔案”規定情形的,由中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企業必須通過中國證監會出具“無異議函”,才可以安排於境外上市。這一政策的本意是為解決我國企業盲目境外上市的問題,但是一般公司海外上市,若要取得“無異議函”至少要4 個月左右,因此該政策的出台,每年
均有幾十家內地企業由於無法及時過關而被迫放棄海外上市計畫,其後市場對於監管部門出具“無異議函”的做法存在不少爭議。2003 年4 月,隨著內地有關部門對於這類企業的監管實際上難以到位,“無異議函”存在意義不大,中國證券會正式取消了“無異議函”。
2 .缺乏專門的部門對風險投資進行總體規劃
在很長時間,沒有一個專門的機關對風險投資這一群體進行系統的管理。風險企業的呼聲一直沒有一個長期、一貫的渠道來反映。結果導致風險投資公司、中小高科技企業的一時盲目發展,規模增加質量卻沒有提高,如果出現了問題,就緊急制止,大量關、停、並、轉,於是產生了資源的浪費、經濟的不穩定、風險投資的政策風險增加、政府信用形象受到損壞等一系列問題。例如允許境外風險投資進入我國的法律是《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該法規允許外商風險資金直接投資以中國為基地的外商投資企業,但不能投資證券、選擇權、期貨和其它金融衍生產品。這一新法規受到了海外創投界的歡迎。該法規儘管已經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有許多新意,但是仍然有一些重要的問題沒有得到解答。如創業投資所涉及到的稅務問題,該法規和各地方頒布的法規的相互關係問題等。最後,該檔案由幾家部委聯合頒布,每一部門都對其有解釋權,各個部門之問如何進行協調的問題難以得到解決。.
3 .各地區的風險投資政策存在較大差異
各地方政府為了本地區的發展也制定了相應的政策措施,但有些政策存在很大的差距。例如河南省政府頒發的《促進創業投資發展暫行辦法》規定,設立創業投資機構,首期註冊資本不得低於800 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創業投資諮詢顧問機構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00 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據了解,目前廣東要求創業投資機構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 萬元,天津等地也要求創業投資股份公司註冊資金不得低於5000 萬元。可見,各地區關於設立創業投資機構的標準差異比較大。此外2003 年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深圳經濟特區創業投資條例》允許風險投資機構採用有限合夥的組織形式。而在北京,有限合夥這種組織形式早在2001 年即出台了相關法規予以規範,並且已有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企業據此成立。這樣各地風險投資運行缺乏規範統一的標準,無形中加大了風險投資運行的制度成本。
( 二) 風險投資政策的作用效果不夠明顯
我國雖然一直沒有出台專門針對風險投資業的政策,但是涉及到的政策對風險投資業發展起到了很大的影響。特別是自2004 年以我國風險投資呈現高速增長態勢,成績斐然。2006 年的中國風險投資業延續了,2006 年投資金額達到143 .64 億元,比2005 年增加22 .17 %。例如中小企業板塊的建立之後,有62 % 的項目退出方式為股權/股份轉讓,低於2005 年的七成,通過資本市場實現退出已升至32 % 。資本市場在風險投資中的重要性日益展現。但是一些政策作用的效果並不夠明顯。如雖然《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正式實施已經掀起設立政府引導基金扶持種子期項目的浪潮,但目前效果還沒顯現出來。2006 年種子期項目數比例與2005 年保持一致,仍未扭轉2003 —2005 年調研結果中出現的逐年比例下降的態勢,種子期項目融資水平依舊不足。
( 三) 風險投資相關經濟政策力度明顯不到位
風險投資作為促進經濟發展的一個推動力,需要多項經濟優惠政策支持,且扶持力度必須適當大。國外對發展創業投資的鼓勵措施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上,而且優惠的力度較大。如美國政府為了鼓勵私人風險投資的發展,將風險企業的所得稅率由1970 年的49 % 降至1980 年的20 %。這一政策的實施,使美國風險投資在80 年代初以年均48 %的幅度激增。法國在1985 年頒布的85_-695 號法案中規定,風險投資公司從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中獲得的收益或資本淨收益可免交所得稅,免稅數額最高可達收益的三分之一。新加坡政府則規定,風險投資最初5 —10 年完全免稅。而且我國創業投資機構賦稅比較沉重。2003 年創業投資機構總收人為8 .6 億元,上交稅收9720 .5 萬元,所得稅6387 .4 萬元。創業投資機構平均收入大概1200 萬元,平均上繳稅收143 萬,所得稅平均值94 萬,賦稅負擔超過收入的10 % ,高於其他大多數行業8 % 以下的標準。調查顯示,50 % 以上創業投資機構的所得稅占上繳稅收比例達到7 %。相比之下,我國目前在稅收方面對創業投資業的優惠政策還十分有限,力度也不夠,甚至還存在雙重徵稅的現象。例如由於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多數投資於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公司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風險投資退出時,我國風險機構使用所得稅率通常為33 % ,而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的是15 % 的優惠稅率,這造成風險資本投資與風險企業所取得的資本利得和分紅要雙重徵稅。過重賦稅影響投資的預期收益,使投資運營的積極性難以高漲,常常導致一些風險資本甘願長期滯留於風險企業,最終淪落為普通投資,喪失了風險投資的本意,不利於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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