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

成都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施工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
  • 發文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 實行時間: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政府令,規定,

政府令

第129號
《成都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葛紅林

規定

成都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工程、軍事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主體)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並直接管理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以下統稱五城區)範圍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其他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備案時限)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五城區範圍內的工程,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備案檔案)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包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檔案,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氣象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
(四)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商品住宅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五)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六條(規劃認可檔案)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應當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屬檔案所確定的建設內容(包含小區道路、配套綠地)的實施情況及結論;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應當載明分期實施的內容及結論。
第七條(竣工驗收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對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違反國家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並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要求進行整改後,方可進入備案程式。
第八條(檔案驗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檔案後,結合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對備案檔案進行驗證,資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收訖,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加蓋備案專用章。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重新驗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檔案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並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條(備案效力)
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將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作為必備檔案;
建設單位辦理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移交管養手續時,應當提交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第十一條(逾期備案責任)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擅自使用的責任)
建設單位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並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虛假備案的責任)
建設單位採用虛假證明檔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竣工驗收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並依據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責任追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本級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農民自建住宅)
農民自建住宅竣工驗收備案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解釋機關)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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