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後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後一項工作。它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誌,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 性質:制度
  • 時間:2012年
  • 類別:驗收
基本內容,檔案全文,

基本內容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時施工全過程的最後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後一項工作。它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誌,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

檔案全文

一、竣工驗收的主體和法定條件
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主體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2.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
《建築法》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單位應提交的檔案資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歸檔要求制定統一目錄,有專業分包工程的,分包單位要按照總承包單位的總體安排做好各項資料整理工作,最後再由總承包單位進行審核、匯總。施工單位一般應當提交的檔案資料是:(1)工程技術檔案資料;(2)工程質量保證資料;(3)工程檢驗評定資料;(4)竣工圖等。
三、規劃、消防、節能、環保等驗收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城鄉規劃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城鄉規劃法》還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
《消防法》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1)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2)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公安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檔案;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檔案、出廠合格證;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檔案;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檔案;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建設工程竣工環保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4.建築工程節能驗收
1)建築節能分部工程進行質量驗收的條件
建築節能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在檢驗批、分項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建築圍護結構的外牆節能構造實體檢驗,嚴寒、寒冷和夏熱冬冷地區的外窗氣密性現場檢測,以及系統節能性能檢測和系統聯合試運轉與調試,確認建築節能工程質量達到驗收的條件後方可進行。
2)建築節能分部工程驗收的組織
建築節能工程驗收的程式和組織應遵守《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的要求,並符合下列規定:(1)節能工程的檢驗批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應由監理工程師主持,施工單位相關專業的質量檢查員與施工員參加;(2)節能分項工程驗收應由監理工程師主持,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相關專業的質量檢查員、施工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設計單位相關專業的人員參加;(3)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主持,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相關專業的質量檢查員、施工員參加,施工單位的質量或技術負責人應參加,設計單位節能設計人員應參加。
3)建築節能工程驗收的程式
(1)施工單位自檢評定。
(2)監理單位進行節能工程質量評估。
(3)建築節能分部工程驗收。
(4)施工單位按驗收意見進行整改。
(5)節能工程驗收結論。
(6)驗收資料歸檔。
4)建築節能工程專項驗收應注意事項
(1)建築節能工程驗收重點是檢查建築節能工程效果是否滿足設計及規範要求,監理和施工單位應加強和重視節能驗收工作,對驗收中發現的工程實物質量問題及時解決。
(2)工程項目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監理單位不得組織節能工程驗收:①未完成建築節能工程設計內容的;②隱蔽驗收記錄等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不完整的;③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未提供進場檢驗報告的,未提供相關的節能性檢測報告的;④工程存在違反強制性條文的質量問題而未整改完畢的;⑤對監督機構發出的責令整改內容未整改完畢的;⑥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而未處理完畢的。
(3)工程項目驗收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應重新組織建築節能工程驗收:①驗收組織機構不符合法規及規範要求的;②參加驗收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的;③參加驗收各方主體驗收意見不一致的;④驗收程式和執行標準不符合要求的;⑤各方提出的問題未整改完畢的。
(4)單位工程在辦理竣工備案時應提交建築節能相關資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5)建築工程節能驗收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竣工結算、質量爭議的規定
1.工程竣工結算
1)工程竣工結算方式與編審
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工程完工後,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契約價款及契約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
承包人應在契約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並且提不出正當理由延期的,責任自負。
2)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單項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1)500萬元以下,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d;(2)500萬元~2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d;(3)2000萬元~5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d:(4)5000萬元以上,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d。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後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後15d內匯總,送發包人後30d內審查完成。
3)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工程竣工結算以契約工期為準,實際施工工期比契約工期提前或延後,發、承包雙方應按契約約定的獎懲辦法執行。
4)索賠及契約以外零星項目工程價款結算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契約以外零星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d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台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金額等向發包人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簽證後施工,如發包人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後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5)未按規定時限辦理事項的處理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或契約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後14d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覆,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後15d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定,發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定,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6)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契約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1)雙方協商確定;(2)按契約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3)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7)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工程竣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2.竣工工程質量爭議的處理
《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1)承包方責任的處理
《契約法》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契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發包方責任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3)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處理原則
《建築法》、《契約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竣工驗收報告備案的規定
1.竣工驗收備案的時間及須提交的檔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檔案,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4)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檔案;(5)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6)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檔案。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2.竣工驗收備案檔案的簽收和處理
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檔案,驗證檔案齊全後,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籤署檔案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檔案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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