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成都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 類型:規定
  • 地區:成都市
  • 實施時間:2005年12月1日
主要內容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建築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建築物使用功能,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築節能概念)
本規定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工程設計建造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築節能標準,採用節能型的建築材料、產品和設備,提高建築物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性能,減少建築物使用過程中的採暖、製冷、照明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除農村自建住宅外的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築、公共建築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築工程項目),從事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實施前未達到建築節能標準的既有建築,應逐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區)範圍內的建築節能工作,可委託成都市牆材革新建築節能辦公室(以下簡稱牆材節能辦)承擔具體工作。
其他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可委託區(市)縣牆材節能辦承擔具體工作。
發展計畫、經濟、規劃、科技、質監、財政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宣傳規劃)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建築節能的宣傳,增強公眾的節能意識,逐步建立社會監督機制。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能源發展規劃,編制建築節能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發展導向)
本市鼓勵開展建築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大力推廣套用節能技術、產品、設備。重點發展下列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
(一)具有節能保溫、隔熱性能的牆體與屋面;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節能空調技術與產品;
(四)建築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五)自然能源、清潔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及設備;
(六)集中供冷、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七)採暖、空調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八)建築節能能耗檢測評估技術;
(九)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七條(資金保障)
市科技研發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對建築節能的科研、推廣和套用給予支持。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八條(設計、建造標準)
建築工程的設計和建造,應當嚴格執行《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等國家、省或行業建築節能標準、施工規範和驗評標準。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適用於本市的建築節能設計、施工、驗評規程和評估體系。
第九條(工程要求)
建築節能工程所使用的建築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必須符合國家建築節能標準以及相關建築節能規範的要求。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
建築物照明工程應當合理選擇照明標準、照明方式、控制方式並充分利用自然光,選用節能型產品,降低照明電耗,提高照明質量。
第十條(相關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的標準委託建築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不得降低標準,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檔案。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將建築節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納入竣工驗收內容,並將含有建築節能內容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商品住宅應將建築節能基本信息載入《住宅使用說明書》,銷售新建公共建築應當提供建築節能說明,註明建築物已採取的節能措施和相應的保護要求。
設計單位在設計建築工程項目時應當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時,應當審查建築節能的內容,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中應當含有建築節能審查意見。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施工規程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的規定和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實施監理,對未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和不符合建築節能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件和設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用能技術和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及材料,不得同意在建築工程中安裝和使用。
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職責)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未按節能設計檔案施工或達不到相關驗收標準的工程項目,應責令改正;出具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含有建築節能內容。
第十二條(建設行政部門職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審查建築節能設計的內容,對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不予審查通過;對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建築節能規定的項目,應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後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相關行政部門職責)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築工程項目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其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建築節能篇(章)的專題論證。凡無節能篇章或節能篇章未經評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發展計畫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的建築工程項目規劃方案,應當含有建築節能內容。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建築節能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監督檢查)
市和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牆材節能辦應當對建築節能的實施進行檢查,組織建築節能技術培訓。
第十五條(違反有關監理規定的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將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用能技術和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及材料按照合格簽字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其他相關規定的責任)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施工圖設計審查規定的責任)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救濟途徑)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解釋機關)
本規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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