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築工程消防管理規定

《成都市建築工程消防管理規定》是成都市頒布的管理規定,目的是為加強建築工程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提高建築工程防火抗災能力,保障公私財產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建築工程消防管理規定
  • 地區:成都市
  • 類型:管理規定
  • 對象:建築工程消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工程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提高建築工程防火抗災能力,保障公私財產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裝飾裝修、用途變更及技術改造)的建築工程項目。
第三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與城市規劃和開發區規劃相配套的消防規劃。
第四條建築工程消防管理工作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建設、規劃、技術監督、計畫、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作好建築工程消防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消防管理根據工程狀況、投資規模、使用性質和火災危險程度,由市和區(市)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分別管理。
第五條城市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應列入市年度計畫,結合建設與維護要求,統一安排相應費用,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 建築工程消防設計管理
第六條建築設計單位應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設計資質證書。設計單位在進行工程項目設計時,必須執行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和標準,並對防火設計負責,不得無證或未經批准越級承擔設計。
第七條建築設計單位應當建立消防設計責任制,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消防設計工作負責,技術負責人應當把消防設計納入工程設計審查範圍。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建築工程項目立項時應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報辦理工程項目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填報《建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提交工程設計圖紙和資料。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對送審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及時審核,並參加初步設計審查。
第九條消防設計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水源等;
(二)建築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三)建築防火、防煙分區;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五)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六)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系統;
(七)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八)火災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誌;
(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控制室;
(十)裝飾裝修的防火設計;
(十一)建築滅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險的甲、乙兩類廠房的防爆設計;
(十三)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消防設計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工程項目設計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重要建築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編制建築防火設計專篇。重要建築工程項目包括:
(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工廠、倉庫(包括配氣貯氣站)和其它大中型工廠、倉庫;
(二)地下工程;
(三)高層工業與民用建築、高架倉庫;
(四)體育館、影劇院、歌舞廳、禮堂、火車站、汽車客運站、醫院、機場候機樓、大型商場、大型餐館、展覽館、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公共建築;
(五)科研基地;
(六)發電廠(站)、交通、郵政、通信樞紐、大中型計算機房、廣播電視中心;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二條由外國或者港澳台地區有關單位設計的建築工程項目,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三章 建築工程消防設施設備管理
第十三條建築工程必須按照有關消防技術規範和標準配置用於發現、阻止、撲滅火災和人員避難、逃生的消防設施設備,並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四條建築工程選用的消防設施設備,必須是符合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管理規定和產品標準,經國家消防檢測中心檢驗合格,並在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的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選用的消防設施設備必須是具有《消防產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銷售的設施設備。
第四章 建築工程施工消防管理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的消防工程費用不得降低,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重要建築工程項目和從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引進項目的工程的消防施工,建築和施工單位應出具施工報告書,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據消防技術規範對施工報告書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消防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消防設計。確需變更的,必須報經主審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批准。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必須簽訂施工現場消防責任書;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的逐級防火責任制,並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使用焊割等明火作業或使用易燃易爆材料時,必須採取安全預防措施。
第二十條進行建築自動消防設施設備工程安裝、調試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消防監督機構契約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現代消防設施設備施工安裝許可證》。禁止無證承攬建築自動消防設施設備的施工安裝。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配合建設單位對自動消防系統操作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操作管理培訓,並建立技術檔案。
第五章 建築工程消防驗收與維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出竣工消防驗收申請,填報《建築工程竣工消防驗收申報表》,並提交相關的工程資料。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接到申請後,應查驗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等消防驗收申報材料,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工程進行消防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向建設單位簽發《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前款相關工程資料必須包括消防設施設備隱蔽工程的檢驗記錄,分項、分段系統的檢測記錄,測試報告,竣工圖等驗收資料。
第二十三條對消防驗收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予竣工質量總體驗收,不得頒發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建設單位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條設定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必須與持有《現代消防設施設備工程安裝許可證》的施工單位簽定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契約。
前款維護保養契約必須明確維護保養的責任,保障設施的完整可靠。
第二十五條負責維護保養的單位應完整保存工程施工圖紙、設施檢測試驗、更換檢修記錄等資料,歸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自動消防工程保修期內,施工質量不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負責維護保養的單位對承攬消防工程的維護管理情況,應每季度書面報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特殊重大的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模範遵守本規定,在建築工程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建築消防設施安裝質量不合格的不得評為優秀工程。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整改,對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防火設計規範進行工程防火設計的;
(二)重要建築工程項目竣工後未落實維護管理的;
(三)建築工程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准施工的;
(四)施工單位不按批准的防火設施施工或擅自更改防火設計的;
(五)未取得《現代消防設施設備施工安裝許可證》,或不按核定的等級承接消防工程的;
(六)轉讓、出借或變相轉讓、出借《現代消防設施設備施工安裝許可證》的;
(七)建築工程未經消防驗收合格使用的;
(八)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未簽訂防火責任書,未建立逐級防火責任制的;
(九)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影響消防安全的;
(十)不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設備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規定引起火災的,對責任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罰款應出具財政部門統一製作的罰款收據。罰款的款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第三十五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執行公務。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會同成都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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