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

2015年11月23日,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成都市規劃管理局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成都市公安消防局以成建委〔2015〕447號印發《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9條,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等5部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建委〔2015〕447號
  • 印發機關:2015年11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成都市規劃管理局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成都市公安消防局關於印發《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建委〔2015〕447號
各有關單位:
為改善我市老舊住宅小區的居住條件和人居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四川省既有建築電梯增設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可及時反饋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勘察設計與科技處,聯繫電話:……。
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成都市規劃管理局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成都市公安消防局
2015年11月23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發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四川省既有建築電梯增設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產權且未設電梯的4層及以上的多層住宅。
第三條 規劃、建設、房管、質監、消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按照簡化、便民的原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涉及的相關審批手續由各區(市)縣規劃、建設、房管、質監、消防等部門辦理。各區(市)縣相關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最佳化審批流程要求,採取並聯審批、集中審批方式支持加快辦理。
第五條 增設電梯所需資金可採取以下方式籌集:
(一)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業主自行協商確定;
(二)已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依法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第六條 既有建築電梯增設可以單元為單位進行申請,以同意增設電梯的專有部分業主作為建設單位,也可以書面委託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所在街道辦事處、原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他相關單位作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的建設單位。
第七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主要程式
第一步:業主協商並開展評估;第二步:公示公證;第三步:申請建築設計方案審查和辦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四步:進行施工圖設計並申請施工許可;第五步:施工並竣工驗收。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委託設計單位按照現行國家、地方標準,對增設電梯的可行性進行評估,評估內容為是否滿足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必要時應聘請有資質單位對該住宅進行安全性鑑定。
增設電梯的評估和設計原則上應由該多層住宅的原設計單位承擔,原設計單位承擔有困難的,可委託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設計單位承擔。
第九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首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滿足建築結構、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應當經增設電梯單元全體業主住戶同意,同時應當經本小區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本小區總建築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本小區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一致同意;
(三)增設電梯影響相鄰業主通風、採光、日照、通行等權益的,申請人應與受影響的相鄰業主協商達成一致;
(四)增設電梯單元全體業主住戶一致同意就以下事項達成書面協定:
1.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
2.電梯運行、維護保養、修理、檢驗檢測、管理等費用的分擔方案;
3.電梯使用單位主體確定;
4.對利益受損業主進行補償的資金籌集預案。
第十條 第九條所列內容由建設單位在增設電梯所在現場(主要包括本棟住宅、小區主要出入口及小區其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公示期不少於10日。建設單位在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應當與異議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持以下材料向項目所在地的規劃部門申請建築設計方案審查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同意增設電梯的全體業主為建設單位的,應提供全體業主的身份證、房屋產權證和國土證,建設單位屬於委託性質的應附全體業主書面委託書;
(二)滿足第九條第(二)項條件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的書面意見;
(三)設計單位出具的建築設計方案;
(四)結構及消防安全的評估意見;
(五)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與異議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材料;
(六)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列內容的書面協定;
(七)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的公示公證材料。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不需辦理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供地審批手續,也不適用於《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及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通過規劃部門的建築設計方案審查和取得規劃許可後,由建築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應滿足國家、地方相關標準的要求,並委託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確定施工和監理單位,並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後向消防部門申辦消防設計備案。
第十五條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施工之前,電梯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規定,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施工告知,同時向電梯檢驗機構申報監督檢驗;電梯經監督檢驗合格後,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築工程質量要求,建設單位應組織對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進行質量驗收,驗收合格後電梯安裝單位方可進場施工。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並聯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八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增設的電梯歸該單元業主共有,不辦理產權、土地登記手續。該單元內相關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受讓人自該房屋轉移登記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協定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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