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管理規範

成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管理規範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商務局關於《成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標準》和《成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管理規範》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管理規範
  • 外文名:The management of renewable resources recycling system in Chengdu City
  • 時間:2008-6-18
  • 發布文號:成辦發53號
  • 發布單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法規內容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商務局關於《成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標準》和《成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管理規範》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成都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管理規範
1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的管理。在成都市再生資源市場和再生資源社區資源回收筒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本規範。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引用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8號)
關於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商改發(2006)20號)
gbj16建設設計防火規範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
成都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意見》(成府發(2007)49號)
3術語和定義
3.1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膠、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髮等)、廢玻璃等。
3.2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是指根據城鄉發展規劃,合理布局,規範建設的以資源回收筒點為基礎、集散市場為核心、加工利用為目的的再生資源回收網路。
3.3再生資源社區資源回收筒(以下簡稱資源回收筒):是指在不影響居民生活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在社區內或社區附近固定和規範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場所。
3.4再生資源市場:是指具有一定規模、設施並提供服務,有多個再生資源經營者入場設點經營,按照“功能分區、集中存儲、分類經營、環保全全”的原則,按標準建設的再生資源交易的場所。
3.5再生資源回收從業人員:是指在再生資源社區資源回收筒從事再生資源購銷工作的人員。
3.6再生資源回收專用車:是指按照標準統一設計製造的用作回收、轉運再生資源的專用車輛,分為再生資源回收專用人力三輪車和再生資源回收轉運汽車。
4再生資源市場管理
4.1市場主辦單位與入場經營者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併到所在區(市)縣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4.2市場辦公區、經營區、生活區嚴格分離,經營區應實行按品種分類經營。
4.3市場應建立商家入場登記管理制度,掌握商家的基本信息和經營信息。
4.4市場應設定市場招牌、導購圖、區域標誌及攤位號牌等經營標誌。
4.5市場內應設定詢問台、價格板、公平秤、宣傳欄、投訴箱(電話)、監控系統、有線廣播、音響系統等服務設施。
4.6市場應提供信息服務,及時收集和發布成交的種類、數量、價格等行情信息和再生資源供求信息,供交易雙方參考。
4.7市場應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和業務考核,推行持證上崗。
4.8市場應建立健全各種經營制度和管理制度並公示。
4.9商家應遵守市場制度規定,服從市場監督管理。
4.9.1商家嚴禁私拉亂接電線、電源,不得擅自更換入戶線路及配電箱內開關,不得私自更換電錶、水錶,不得私自改動供水、排水、通風、消防等設施。
4.9.2商家鋪面內不能使用容易引發火災的器具,不得存放煙花、爆竹、炸藥、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4.9.3商家(包括市場)設定招牌、燈箱等設施,事先徵得市場管理方同意後,應向所在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取得《招牌設定許可證》後方可設定。
4.9.4商家在經營過程中應認真做好防盜工作,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
4.9.5商家必須在自己的區域內經營,嚴禁超越界線,嚴禁任何形式的搭建、添附,嚴禁占用或封堵區域內的通道和出口。
4.9.6商家不得在市場內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轉讓經營場所。
4.9.7商家必須維持自己區域周邊的清潔衛生,嚴禁將垃圾及其它雜物扔在公共區域,做到無積存垃圾,無污水溢流;使用不鏽鋼容器存儲有毒有害放射性固體廢棄物,嚴禁將其混入城市生活垃圾;運輸、裝卸再生資源過程中不得沿街灑漏、污染路面。如果污染,必須及時進行清理。
4.9.8商家應妥善使用和愛護市場公共設施,若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4.9.9獨立使用水、電錶的商家須按管理方指定的日期繳納當月水費、電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4.9.10商家不得收購和銷售國家禁止銷售的再生資源,不得強買強賣、欺行霸市,壟斷貨源、哄抬物價。
4.9.11禁止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各類形式的欺詐行為。
4.9.12商家須使用規範、合格的計量器具。
5資源回收筒管理
5.1資源回收筒實施統一規範管理。實行“七統一、一規範”,即統一規劃、統一標識、統一著裝、統一價格、統一衡器、統一車輛、統一管理、規範經營。
5.2資源回收筒設定招牌、燈箱等設施,應在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招牌設定許可證》後方可設定。
5.3資源回收筒在經營中不得污染環境,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回收物資應及時轉運。
5.4資源回收筒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5.5資源回收筒不得收購國家涉密檔案資料,發現交售行為應及時向保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理。
5.6資源回收筒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和禁止收購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6再生資源交易管理
6.1再生資源交易應有固定的常年經營場所,不得越門、占道經營和堆放,不得沿街叫賣流動經營。
6.2再生資源交易應遵守商業道德,公平交易、誠信經營。
6.3交易方式可採取協商交易,契約交易、定單交易和拍賣交易等。
6.4再生資源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定。屬於政府對價格實施監控管理的再生資源,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6.5購買者要求出具購貨憑證,應按規定提供。
6.6下列物品禁止交易:
6.6.1來歷不明的鐵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6.6.2槍枝彈藥、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各種危險品;
6.6.3國家規定的歷史文物;
6.6.4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及嫌疑物品;
6.6.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
6.7在鐵路、礦區、機場、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
6.8禁止下列行為:
6.8.1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
6.8.2以操縱市場為目的,合夥抬價或壓價買入或賣出同一種再生資源;
6.8.3任何形式的欺行霸市,強買強賣行為;
6.8.4其他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7回收從業人員管理
7.1回收單位應與其招用的回收從業人員建立勞動關係並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7.2回收人員統一著裝,統一工作編號並佩帶工作卡。
7.3回收人員使用統一的標準衡器。
7.4回收人員應向所在社區居民和單位提供預約上門收購服務。
7.5回收人員不得採取沿街吆喝的流動收購方式。
7.6回收人員應愛護環境衛生。
7.7回收人員應遵守回收企業及社區管理的規章制度。
8再生資源回收專用車輛管理
8.1回收專用人力三輪車由市交管局按區(市)縣屬地為單位製作識別號牌。
8.2回收專用人力三輪車原則上只能在資源回收筒所在的轄區內使用,使用人員統一著裝並佩帶工作卡。
8.3不得擅自改變回收專用人力三輪車的使用性質拉運其他貨物。
8.4回收轉運汽車註冊登記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辦理。
8.5回收轉運汽車參照垃圾車納入專用車輛管理。
8.6回收轉運汽車早晚交通高峰期不得在三環路內行駛。
8.7回收轉運汽車廂體部分如需改動,應報市交管局車輛管理所審批。
9證照和備案管理
9.1從事再生資源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按照《營業執照》規定經營範圍開展回收、加工等經營業務。
9.2再生資源經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到所在地區(市)縣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領取《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
9.3收購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經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自領取《營業執照》後15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9.4再生資源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停業、歇業、合併、遷移或者改變名稱、經營範圍和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變更登記後,應到原備案的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辦理註銷、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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