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5年2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15〕6號印發《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工作要求4部分,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原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主要任務是:健全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大力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加強養老服務業政策保障;促進養老產業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 文號:成府發〔2015〕6號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10日
意見,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成府發〔2015〕6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2011年以來,我市先後出台《城鄉養老事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和《關於加快社會化養老機構發展的意見》(成府發〔2011〕38號),有力推動了養老服務業的發展,新型養老服務體系初步建立。但隨著我市老齡化程度的不斷加深,養老服務總體供給不足的矛盾仍比較突出。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4〕8號)精神,加快我市養老服務業創新發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市委“改革創新、轉型升級”總體戰略,按照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主體、多元發展的思路,進一步深化養老服務體制機制改革,強化政府責任,激發市場活力,積極發展養老服務業,創新政策制度,健全養老服務體系,豐富服務產品供給,提升信息化服務水平,逐步滿足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
二、發展目標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養老服務設施覆蓋所有城市社區、所有鄉鎮和80%以上的農村社區,養老床位數達到13.5萬張以上,每千名戶籍老人擁有養老床位45張以上,形成政府保障基本、社會增加供給、市場滿足需求的發展格局。
三、主要任務
(一)健全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
1.修訂養老設施布局規劃。修訂《成都市養老設施布局規劃(2010-2020)》,以老年人需求、老年人口增長速度、養老機構床位建設等為依據,參考外來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的預期值進行修編。
2.編制城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各區(市)縣(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在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時,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落實城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其中新規劃建設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按照舊城區不小於1000平方米、新城區不小於120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配套。通過合理規劃布局,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公共服務設施資源進行有效整合,構建社區綜合養老服務體系。
3.編制養老服務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按照國務院、省、市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要求,科學謀劃,明確“十三五”發展的基本思路和目標任務,為我市養老服務業發展進一步指明方向,提供支撐。
4.編制區(市)縣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計畫。編制五城區、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養老設施建設計畫,二、三圈層區(市)縣根據全市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本地實際,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計畫,明確年度用地計畫和年度建設任務。
5.完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公建配套。新建社區,要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公建配套並宜設定在建築低層,小區屬多期開發的,養老服務設施應在首期建設,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對已建成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不配套的,要根據社區老年人口情況,逐步通過購置、置換、租賃合法用房等方式完成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產權歸屬各區(市)縣政府,由民政部門管理使用。
(二)大力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6.堅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融合發展。面向全體居家老人,以社區為平台,積極探索以微型養老機構為核心、日間照料為依託、上門服務為紐帶、老年助餐為補充的“四位一體”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融合發展模式。在5000戶左右的居住區建設10張床位以上、含全托和上門服務的微型養老機構,重點為輕度、中度失能老人提供養老服務選擇;在3000戶左右的居住區建立日間照料中心,為老人提供日托、臨托、助餐服務及休閒娛樂場地。整合社會資源,通過引導企業搭建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培育專業社會組織、發展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鼓勵家政和物管企業擴展服務內容等途徑,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代繳代購、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個性化服務。提高社區各類為老服務設施的綜合使用效益。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7.推動養老機構分層分類建設。公辦養老機構體現保障性,充分發揮托底作用,重點為農村五保戶、城鎮“三無”老人及低收入老人提供無償或低償養老服務。健全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和公開輪候機制。公建民營養老機構要體現基礎性,採取公開招標方式委託具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或企業經營管理,主要滿足中低收入群體的養老需求。社會辦養老機構要體現差異性,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養老機構,優先發展醫養型、護理型、寧養型等突出床位功能的養老機構。對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遷搬離的養老機構,所在地政府應提供可置換的土地或房屋。
8.促進農村養老服務均衡發展。充分發揮我市標準化敬老院在農村養老服務中的基礎作用,在滿足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的前提下,探索開展敬老院轉型升級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試點工作,向社會老人開放,提高床位利用率。加強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鼓勵農村基層老年協會參與服務和管理。推進農村老人關愛服務工作,重點對空巢、留守、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經濟困難老人給予生活幫助和情感關懷。發揮村民自治作用,在督促家庭成員承擔贍養責任的基礎上,組織開展鄰里相幫、志願服務。加大農村養老服務資金扶持,各級政府用於養老服務的財政性資金應重點向農村傾斜。建立城鄉養老機構對口支援和合作機制。
9.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推進機構醫養融合,條件具備的養老機構可申請分設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可納入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申請分設養老機構。最佳化醫療保險報銷程式和結算方式,做好老年人跨地區就醫所涉及醫療保險支付結算。促進醫療衛生資源進入養老機構,建立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的協作機制,鼓勵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開展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試點。推進社區醫養融合,支持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社區微型養老機構、日間照料中心的合作,推行全科醫生簽約服務,推進醫療衛生服務進入高齡老人家庭,強化社區老年醫療居家服務功能。
10.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準化體系。研究制定養老機構服務、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養老護理服務等相關服務管理標準,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養老服務標準體系。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搭建統一的需求評估管理服務平台,實現養老服務評估公開、透明、專業、有序。建立監管評價機制,完善養老服務質量評價、監測和信息披露制度,並將評價監測結果與養老服務補貼等扶持政策掛鈎。強化對政府投資舉辦或接受政府補助的養老機構使用補助資金情況的審計監督。
11.推動養老服務信息化發展。加快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建設,建立部門、區(市)縣、行業組織和社會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信息發布、政策諮詢、養老服務設施查詢、行業組織監管等功能。按照企業投資、自負盈虧、市場運作、良性競爭的發展思路,支持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服務,以信息化促進養老服務能力提升。
12.大力發展養老服務社會組織。積極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作用,採取政府補貼、購買服務、評估認證等方式,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專業組織。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參與養老機構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實行連鎖化、品牌化經營。發揮各類養老服務社會組織在行業自律、監督評估、溝通協調、風險分擔等方面的作用,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服務社會活動。
13.加強養老服務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以助學、獎學、委託培養等多種方式引導學生選擇養老服務專業,加快人才培養。開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和遠程學歷教育。落實養老護理員持證上崗制度。
14.開展為老服務法律幫扶活動。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開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法宣傳活動,向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
(三)加強養老服務業政策保障。
15.土地供應政策。要優先保障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需求,對經民政部門確認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依法採取劃撥方式供地;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公開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並可採取掛牌方式取得。鼓勵盤活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依法不增收土地價款。允許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式取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對列入市級重點項目的養老機構建設項目,可依法給予一定的價格補貼。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不得改變用途,不得占用規劃綠地、農用地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土地興建養老機構。市發改委對社會力量投資新建的養老機構項目,要統籌優先安排新增年度用地計畫指標;市國土局對利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興建的養老機構項目,要優先安排供地計畫。
16.稅費優惠政策。對養老機構的稅收優惠嚴格按國家政策執行。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免繳基礎設施配套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繳納基礎設施配套費。養老機構、日間照料中心、農村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及互助幸福院等的電、水、氣和光纖、寬頻價格,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17.機構發展扶持政策。對新建並依法設立許可的社會化養老機構,屬營利性的每張床位給予10000元[市級財政承擔9000元、區(市)縣財政承擔1000元]、屬非營利性的每張床位給予12000元[市級財政承擔10000元、區(市)縣財政承擔2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對利用企業廠房、閒置學校、醫療衛生機構、商業設施等場所進行改建並依法設立許可的養老機構,屬營利性的每張床位給予5000元(由市級財政承擔)、屬非營利性的每張床位給予6000元[市級財政承擔5000元、區(市)縣財政承擔1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貼。納入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試點範圍的敬老院,市級財政給予每張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對社會化養老機構收住本市戶籍老人的,每床每月給予150元[市級財政承擔100元、區(市)縣財政承擔50元]的服務性床位補貼,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按同樣標準對待。公立醫療機構增設養老床位並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享受社會化養老機構補貼政策。
18.社區居家養老補貼政策。建立高齡津貼、經濟困難老人養老服務補貼、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護理補貼三項制度,適時提高重度殘疾老年人護理費用補貼標準,增強老年人的養老服務支付能力。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老年人優待工作,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對社會力量投資興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並驗收合格的,市級財政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即:社區微型養老機構,城鎮每個40萬元、農村每個30萬元;日間照料中心,城鎮每個30萬元、農村每個25萬元;農村互助幸福院每個20萬元。對建成運營的社區微型養老機構和日間照料中心,每年根據評定等級情況由市級財政給予一定獎勵。對承接老年配送餐服務並建立配送中心和服務體系的社會餐飲企業,給予支持。
19.就業促進政策。加大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力度,從業人員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並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相關補貼。對符合條件的養老護理員給予一次性持證獎勵。對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政策。增設養老服務公益性崗位,支持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農村轉移勞動力從事養老服務行業,按規定落實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
20.政府投入政策。2015年市政府安排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4億元,專項用於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以後逐年增加。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養老服務供求變化情況,由市財政局和市民政局適時調整本檔案中相關養老服務補貼標準。將政府購買養老服務項目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明確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市本級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套用於發展養老服務業(其中30%以上用於支持發展農村養老服務),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21.投融資政策。落實國家有關促進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政策,積極利用財政貼息等方式,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企業的信貸支持。支持養老服務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要支持養老服務企業發展。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建設。
22.鼓勵社會組織參與政策。支持社會組織通過公益創投方式開展養老服務,積極參與到養老機構建設、養老服務提供、養老產品開發等領域。對評定為3A以上並進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指導性目錄的社會組織,納入我市培育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扶持範圍。建立為老服務社工隊伍和志願者登記制度。
(四)促進養老產業持續發展。
23.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務水平。完善老年醫療護理服務體系,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開設老年病專科。提高社區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服務水平,實行社區老人健康檔案動態管理,開展健康教育和諮詢、慢性病管理等社區衛生服務。探索建立覆蓋城鄉全體老年人的老年護理保障制度,完善老年醫療、照護服務項目和服務價格制度。
24.開發老年產品用品。支持企業以老年人需求為導向研發老年用品和服務產品。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積極組織購銷老年用品。積極拓展老年體育、文化、教育、旅遊等領域,著力培育老年消費市場。
25.打造養老產業集群。加強規劃引導,實施品牌戰略,積極鼓勵大型企業投資建設一批功能突出、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養老服務示範項目,帶動相關產業發展。鼓勵養老服務企業連鎖化、規模化經營,發展龍頭企業,形成一批產業鏈長、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養老服務產業集群。
26.強化科技創新支撐。推動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在養老服務領域的套用,支持養老服務無障礙設施、輔具器械、電子商務、保健養生、文化旅遊等方面的技術創新及產品研發,支持建立各類信息科技為老服務平台,加強技術集成和服務模式創新,促進養老服務產業升級。
四、工作要求
27.健全工作機制。成立市養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充分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建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和工作匯報制度,研究制定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落實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相關任務要求,加強對養老服務業發展各項工作的督促指導。要加強部門聯動,進一步最佳化社會化養老機構在立項報建、土地徵用、工程驗收、財務管理和產權變更、登記註冊等方面的辦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要加強養老服務業規劃和政策的宣傳。要加強各級養老服務管理職能部門工作力量,形成上下齊抓、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28.加強督促檢查。各區(市)縣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主體責任和目標任務,加強工作績效考核,確保責任到位、任務落實。各區(市)縣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實施方案。市級相關部門要及時掌握國家部(委)、省廳(局)對應出台的相關政策,結合本部門職責,按照我市重點任務分工和時間進度,儘快抓好落實。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要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附屬檔案:1.養老服務業發展監管指導涉及部門主要職責
2.重點任務分工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養老服務業發展監管指導涉及部門主要職責
發改部門: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落實好水、電、氣、光纖、寬頻等價格優惠政策;安排落實養老機構建設項目年度用地計畫指標;負責養老服務業重大項目建設進度跟蹤。
民政部門:制定養老服務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健全養老服務的準入、運營、監管、退出制度;指導養老機構完善管理規範,改善服務質量;指導市社會福利行業協會積極發揮行業引導作用。
財政部門: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給予財力保障,建立符合養老服務業發展需要的公共財政投入增長機制。
人社部門:落實現有政策措施,加強老年護理人員專業培訓,做好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工作。
國土部門:監督落實現有政策措施,出台保障養老機構的土地合理供應的指導意見和規範流程。
規劃部門:配合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將經批准的養老設施專項規劃在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落實。
建設部門(公建辦):做好新建養老機構建設的竣工驗收,落實公建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驗收及移交工作,確保各類養老服務設施按規劃及標準規範建設。
環保、衛計、食藥監、公安消防部門:對新建或改(擴)建的社區微型養老機構予以事前指導,簡化審批程式,辦理驗收手續或出具驗收證明,做好日常監管。
衛計部門:推動醫養融合發展,提升老年人健康服務水平。
教育部門:建立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培育體系,引導學生積極參與和從事養老服務業。
商務部門:扶持養老服務龍頭企業,引導發展老年產品用品消費市場。
老齡部門:推進農村空巢、留守及經濟困難老人的關愛工作。
統計部門:協助建立養老服務業統計制度,做好分析研判。
編制、農業、經信、金融辦、司法行政、審計、公安、質監、安監、工商、房管、科技、文廣新、體育、旅遊、殘聯、工會、團委、婦聯等部門:各司其職,創新制度和政策,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扶持及監管力度。

附屬檔案2

重點任務分工
(排第一的單位為牽頭單位)
序號
工 作 任 務
責任單位
時間進度
一、“1+N”重點配套檔案擬制任務分工
1
修訂養老設施布局規劃。修訂《成都市養老設施布局規劃(2010-2020)》,以老年人需求、老年人口增長速度、養老機構床位建設等為依據,參考外來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的預期值進行修編。
市老齡辦、市規劃局、市民政局、市國土局、市公安局,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2
編制城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各區(市)縣(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在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時,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 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落實城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其中新規劃建設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按照舊城區不小於1000 平方米、新城區不小於1200 平方米的建築面積配套。通過合理規劃布局,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公共服務設施資源進行有效整合,構建社區綜合養老服務體系。
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建委、市國資委、市衛計委、市公安局,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3
建立養老三項補貼制度。建立我市高齡津貼、經濟困難老人養老服務補貼、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護理補貼三項制度,增強老年人的養老服務支付能力。
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市殘聯、市財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見
4
制定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扶持優惠價格實施細則。養老機構、日間照料中心、農村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及互助幸福院等用電、用水、用氣、光纖、寬頻,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市發改委、市文廣新局、市民政局,成都電信,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見
5
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
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見
6
制定促進醫養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推進機構醫養融合,條件具備的養老機構可申請分設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可納入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申請分設養老機構。最佳化醫療保險報銷程式和結算方式,做好老年人跨地區就醫所涉及醫療保險支付結算。促進醫療衛生資源進入養老機構,建立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的協作機制,鼓勵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開展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試點。推進社區醫養融合,支持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社區微型養老機構、日間照料中心的合作,推行全科醫生簽約服務,推進醫療衛生服務進入高齡老人家庭,強化社區老年醫療居家服務功能。
市衛計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老齡辦、市發改委,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見
7
制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指導意見。各級政府要優先保障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需求,對經民政部門確認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公開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並可採取掛牌方式取得。鼓勵盤活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允許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式取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對列入市級重點項目的養老機構建設項目,可給予一定的價格補貼。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不得改變用途,不得占用規劃綠地、農用地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土地興建養老機構。市發改委對社會力量投資新建的養老機構項目,要統籌優先安排新增年度用地計畫指標;市國土局對利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興建的養老機構項目,要優先安排供地計畫。
市國土局、市農委、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見
8
建立促進養老服務人才就業激勵機制。加大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給予相關補貼。對符合條件的養老護理員給予一次性持證獎勵。對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政策。增設公益性崗位,支持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農村轉移勞動力從事養老服務行業,按規定落實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開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和遠程學歷教育。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衛計委、市老齡辦,
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意見
二、相關重點任務分工
9
編制區(市)縣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計畫。編制五城區、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養老設施建設計畫,二、三圈層區(市)縣根據全市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本地實際,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計畫,明確年度用地計畫和年度建設任務。
市建委、市規劃局,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10
編制我市養老服務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按照國務院、省、市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要求,科學謀劃,明確“十三五”發展的基本思路和目標任務,為我市養老服務業發展進一步指明方向,提供支撐。
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11
完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公建配套。新建社區,要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公建配套並宜設定在建築低層,小區屬多期開發的,養老服務設施應在首期建設,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對已建成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不配套的,要根據社區老年人口情況,逐步通過購置、置換、租賃合法用房等方式完成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產權歸屬各區(市)縣政府,由民政部門管理使用。
市建委(市公建辦)、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民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12
在5000戶左右的居住區建設10張床位以上、含全托和上門服務的微型養老機構,重點為輕度、中度失能老人提供養老服務選擇;在3000戶左右的居住區建立日間照料中心,為老人提供日托、臨托、助餐服務及休閒娛樂場地。提高社區各類為老服務設施的綜合使用效益。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13
支持社區利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場所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鼓勵專業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培訓和指導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人員。
市民政局、市文廣新局、市體育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持續實施
14
整合社會資源,通過引導企業搭建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培育專業社會組織、發展基層公共衛生服務、鼓勵家政和物管公司擴展服務內容等途徑,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代繳代購、緊急救援、精神慰藉、文化旅遊等個性化服務。
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
持續實施
15
推動養老機構分層分類建設。公辦養老機構體現保障性,充分發揮托底作用,重點為農村五保、城鎮“三無”老人及低收入老人提供無償或低償養老服務。健全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和公開輪候機制。公建民營養老機構體現基礎性,要採取公開招標方式委託具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或企業經營管理,主要滿足中低收入群體的養老需求。社會辦養老機構體現差異性,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養老機構,優先發展醫養型、護理型、寧養型等突出床位功能的養老機構。
市民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持續實施
16
進一步降低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的門檻,行政許可和登記機關要核定其經營和活動範圍,為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提供便捷服務。
市民政局、市建委、市發改委、市工商委、市地稅局、市商務委、市人社局,各區(市)縣政府。
持續實施
17
對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遷搬離的養老機構,所在地政府應提供可置換的土地或房屋。
各區(市)縣政府。
持續實施
18
充分發揮我市標準化敬老院在農村養老服務中的基礎作用,在滿足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的前提下,探索開展敬老院轉型升級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試點工作,向社會老人開放,提高床位利用率。
市民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19
加強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鼓勵農村基層老年協會參與服務和管理。發揮村民自治作用,在督促家庭成員承擔贍養責任的基礎上,組織開展鄰里相幫、志願服務。
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市農委、市財政局、市婦聯、團市委,各區(市)縣政府。
持續實施
20
推進農村老人關愛服務工作,重點為空巢、留守、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經濟困難老人給予生活幫助和情感關懷。
市老齡辦、市民政局、市殘聯、市農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衛計委、市婦聯、團市委,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意見
21
研究制定養老機構服務、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養老護理服務等相關服務管理標準,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養老服務標準體系。
市民政局、市質監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逐年落實
22
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搭建統一的需求評估管理服務平台,實現養老服務評估公開、透明、專業、有序。建立監管評價機制,完善養老服務質量評價、監測和信息披露制度,並將評價監測結果與養老服務補貼等扶持政策掛鈎;強化對政府投資舉辦或接受政府補助的養老機構使用補助資金情況的審計監督。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23
加快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建設,建立相關部門、各區(市)縣、行業組織和社會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信息發布、政策諮詢、養老服務設施查詢、行業組織監管等功能。
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商務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24
按照企業投資、自負盈虧、市場運作、良性競爭的發展思路,支持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服務,以信息化促進養老服務能力提升。
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市商務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持續實施
25
大力發展養老服務社會組織。
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商務委、市人社局、市衛計委、市工商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持續實施
26
鼓勵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以助學、獎學、委託培養等多種方式引導學生選擇養老服務專業,加快人才培養。
市教育局,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27
開展為老服務法律幫扶活動。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開展面向老年人的法律知識普法宣傳活動,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
市司法局,各區(市)縣政府。
持續實施
28
對社會力量投資新建的養老機構項目,要統籌優先安排新增年度用地計畫指標。
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逐年落實
29
對養老機構的稅收優惠嚴格按國家政策執行。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持續實施
30
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免繳基礎設施配套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繳納基礎設施配套費。
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各區(市)縣政府。
持續實施
31
機構發展扶持政策;社區居家養老補貼政策。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逐年落實
32
適時提高重度殘疾老年人護理費用補貼標準。
市殘聯、市財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33
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老年人優待工作,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市老齡辦、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逐年落實
34
對承接老年配送餐服務並建立配送中心和服務體系的社會餐飲企業,給予支持。
市商務委,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35
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財政性資金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2015年市政府安排養老服務業發展資金4億元,專款用於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對養老服務相關補貼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養老服務供求變化情況,由市財政局和市民政局適時調整補貼標準。市本級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套用於發展養老服務業(其中30%以上用於支持發展農村養老服務),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
逐年落實
36
落實國家有關促進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政策,積極利用財政貼息等方式,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企業的信貸支持。支持養老服務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要支持養老服務企業發展。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建設。
市金融辦、人行成都分行營管部、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持續實施
37
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要支持養老服務企業發展。
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市商務委、市民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持續實施
38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市農委、市林業園林局、市水務局、市國土局,各區(市)縣政府。
持續實施
39
支持社會組織通過公益創投方式開展養老服務,積極參與養老機構建設、養老服務提供、養老產品開發等領域。對評定為3A以上並進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指導性目錄的社會組織,納入我市培育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扶持範圍。建立為老服務社工隊伍和志願者登記制度。
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市商務委、團市委。
持續實施
40
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務水平。完善老年醫療護理服務體系。探索建立覆蓋城鄉全體老年人的老年護理保障制度,完善老年醫療、照護服務項目和服務價格制度。
市衛計委、市發改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41
支持企業以老年人需求為導向研發老年用品和服務產品。
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持續實施
42
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積極組織購銷老年用品。積極拓展老年體育、文化、教育、旅遊等領域,著力培育老年消費市場。
市商務委、市體育局、市文廣新局、市教育局、市旅遊局、市老齡辦分別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相關工作。各區(市)縣政府。
持續實施
43
加強規劃引導,實施品牌戰略,積極鼓勵大型企業投資建設一批功能突出、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養老服務示範項目,帶動相關產業發展。鼓勵養老服務企業連鎖化、規模化經營,發展龍頭企業,形成一批產業鏈長、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養老服務產業集群。
市發改委、市商務委、市經信委、市人社局、市國資委、市民政局、市老齡辦,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44
推動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在養老服務領域的套用,支持養老服務無障礙設施、輔具器械、電子商務、保健養生、文化旅遊等方面的技術創新及產品研發,支持建立各類信息科技為老服務平台,加強技術集成和服務模式創新,促進養老服務產業升級。
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商務委、市發改委,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實施方案
45
各區(市)縣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實施方案。
各區(市)縣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完成
46
市級相關部門要及時掌握國家部(委)、省廳(局)對應出台的相關政策,結合本部門職責,按照我市重點任務分工和時間進度,儘快抓好落實。
市級有關部門
持續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