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制度

通過處罰來警戒。 懲戒是通過對學生不良行為進行強制性糾正,達到教育、改正的目的,最終促進學生的發展與進步的一種教育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懲戒制度
  • 通過:處罰來警戒
  • 通過:對學生不良行為進行強制性糾正
  • 達到:教育、改正的目的
方法和方式,意義,社會評價,

方法和方式

國內外學生懲戒方法和方式
中國加強問題少年矯治工作
在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中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定矯治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專門學校,並保證辦學條件。中國力爭通過法律保障幫助“問題少年”懸崖勒馬。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工青婦室主任於建偉說:“這項修改是針對中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比較突出的問題而做出的,旨在加強和改進工讀教育。”
矯治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專門學校是指工讀學校。在草案中未使用“工讀”學校而用矯治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專門學校,與不久前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取得一致。於建偉指出,“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是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的九種嚴重不良行為,即: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多次偷盜;參與賭博,屢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於建未說:“這些行為與犯罪的行為非常接近,往前走一步就是犯罪。如果不進行矯治,這些還處於花季的學生可能會走入少年監獄。”
中國的工讀教育始於1954年。到1966年,全國有工讀學校200多所。但由於多種原因,後來工讀學校逐漸萎縮,截至2007年5月已減少到67所,且有相當一部分生存相當艱難。
據公安部介紹,中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日漸突出,在人數上升的同時向低齡化、團伙化、惡性化發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年齡已從過去的16至18歲下降到11至14歲。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還專門對禁止網咖接待未成年人以及對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文化產品進行規定。
國外部分國家懲戒制度介紹
美國有23個州規定了學校可以對學生實施體罰,但法律還對體罰規定了許多明確的細則:1.學年開始時,家長和學校簽訂一份聲明,表明是否同意對學生實施體罰。2.必須在其他教育方法都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實施體罰。3.不許當著其他學生的面體罰某個學生。4.體罰時必須有證人在場,以確保體罰依法進行。5.剛剛與受罰的學生發生衝突的老師不得實施體罰。6.體罰必須考慮學生的性別、年齡以及身體狀況。7.體罰時必須打孩子身上肉比較多的部位,比如屁股。
英國,一些地方教育當局規定了學校及教師體罰學生的8點要求:1.用鞭子或皮帶時,必須是經過認可的標準。2.必須備有懲罰記錄簿,列明體罰的原因及處理過程,經過校長簽署核准許可後才可施行,並接受監督。3.實習教師、代課教師、臨時聘用教師等均不得施行體罰,至少具有3年以上教師資格者才能施行體罰。4.對年齡在8歲以下的兒童禁止體罰。5.絕對禁止在班上或眾人面前施行體罰。6.施行打手心的體罰,每雙手不得超過3下。7.對女學生只限於打手心,而且只能由女教師來執行,如果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過6下。8.對患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學生,必須事先獲得醫護人員許可才能施行體罰。
日本正重新考慮容許學校施行體罰,以管教不遵守紀律的學生,保障教師安全。在學生欺凌,校園暴力,課堂紀律失控,以及學生對教師的人身攻擊面前,很多日本教師束手無策。這份臨時報告呼籲對欺凌弱小的學生實施停課,並建議對體罰的概念進行重新審視,使教師獲得維持秩序的更大空間。一部分教師認為,現今教師無法對學生採取嚴厲措施。因為如果教師遭到家長的指控,無法從學校和教育委員會獲得保護,一些學生在利用教師的這個弱點。如果政府採納了報告的建議,這對教師來說是很鼓舞人心的。
韓國在2002年6月公布了《學校生活規定預示案》,對教師如何體罰學生作了如下規定:1.實施體罰之前要向學生講清理由。2.實施體罰前對學生的身體、精神狀態進行檢查,必要時可延期進行體罰。3.學生可提出以校內義務勞動來代替體罰。4.體罰必須在校監和生活指導教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韓國還對體罰的實施作了詳細的規定,對國小、國中生,用直徑1厘米、長度不超過50厘米的木棍。對高中生,木棍直徑可在1.5厘米左右,長度不超過60厘米。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實施體罰時,國中生和高中生不超過10下,小學生不超過5下,程度以不在學生身體上留下傷痕為準。
澳大利亞,有一些公立學校設立了警戒室,學生違反了校規校紀,就被請到了警戒室,由專門的教師依照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式進行懲戒,賠禮道歉或寫檢查,最嚴重的是開除,如果再不起作用,就會被送到特殊學校。
2000年11月泰國教育部宣布禁止在學校施行傳統體罰——鞭笞,教育部長桑薩克說,證據顯示體罰並無用處,儘管當時就有部分教師和家長對此決定感到失望,但是到了2002年年初,泰國的新教育部長素威·坤吉滴卻認為體罰取消後,學生更加桀驁不馴,為使學生“規規矩矩”,他建議恢復鞭笞。
根據新加坡關於體罰學生的《指導原則》規定,在輔導、留校的懲戒方式不能奏效後,校長、副校長和紀律事務長有權用藤條對違規學生進行體罰,但對象限於男生,部位限於手心和屁股,必須有見證人在場,體罰後寫成書面報告,並立刻通知家長。

意義

懲戒是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懲戒的目的是為了讓未成年人認識到做錯事要負責任,還有讓未成年人學會如何面對挫折,表揚、肯定、激勵等教育手段和懲戒的教育手段是相輔相成、相互補充的。蘇霍姆林斯基教育中的懲戒始終貫穿著“自我教育”,即激發學生做一個好人的願望,讓學生體驗到自己的錯誤釀成的後果不只是自己的失敗,還有可能給他人造成屈辱。

社會評價

名家眼中的教育懲戒
“體罰是權威制度的殘餘,在時代的意義上說它已成為死去的東西;它非但不足以使兒童改善行為,相反地,它是將兒童擠下黑暗的深淵。” ——陶行知
“積極的鼓勵比消極的刺激來得好,但是鼓勵法也不可用得太濫,一濫恐失其效用;刺激法若用得其當,也是很好,不過只可偶一為之而已。” ——陳鶴琴
“鞭打給兒童帶來的只是害怕和痛苦,使其不寒而慄。” ——普魯塔
“棍棒下成長起來的孩子,心靈更為懦弱,更為固執……男孩子生性自由,不善服從;對待他們,當以誠懇和率直的態度,幫助他們建立起勇氣。——蒙田
“合理的懲罰制度不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這種合理的懲罰制度有助於形成學生的堅強的性格,能培養學生責任感,能鍛鍊學生的意志和人才,能培養學生抵制引誘和戰勝引誘的能力……適當的懲罰,不僅是一個教育者的權利,也是一個教育者的義務”。——馬卡連科
“我們不能為了懲罰孩子而懲罰孩子,應該使他們覺得這些懲罰正是他們不良行為的自然後果。” ——盧梭
“懲罰是一種敏感性極強,不無危險的教育手段……教師應該認真地考慮一下,是什麼因素促使兒童幹這一件或那一件事,把你們自己放在兒童的位置上,你們就會相信兒童是能夠通過自己的努力改正錯誤的……有時寬容引起的道德震動比懲罰更強烈。”——蘇霍姆林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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