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款項

應付款項和預收款項是公共組織在結算中發生的負債。這部分負債的債務主體主要是非政府組織。因為政府組織除公務外一般不涉及盈利性活動,其購買行為亦是有財政資金作保障,很少會出現應付而未付款項。而非政府組織自身業務活動就帶有一定程度的盈利性,並且在業務之外亦會從事一些經濟活動,例如:開辦經濟實體、提供有償服務等。這樣就會發生應付款項和預收款項。

所謂的應付款項,是指公共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種款項。即: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因採購商品物資、原材料、接受勞務供應,應付未付供貨單位的款項。包括應付賬款、應付票據其他應付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應付款項
  • 外文名:Fund payable
  • 時間:應付款項
  • 地點:應付款項
內容,管理,納稅調整,異常現象審查,

內容

1、應付賬款
應付賬款,是公共組織在購買商品或勞務時,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項,是公共組織的一項流動負債。
應付票據,是指在購買商品或勞務採用商業匯票結算的方式下,公共組織為未能及時支付貨款而開出並承兌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兩種。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承諾在某一日期將款付給收款人,商業承兌匯票是購貨方承諾在某一日期將款付給收款人。在未到付款日期前,商業匯票是公共組織的一項流動負債。
其他應付款,是指除了應付賬款、應付票據之外,公共組織應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包括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水電費、應付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應付統籌退休金,存入保證金、個人交存的住房公積金、應付投資者的收益等。

管理

1、應付賬款的管理
(1)設定“應付賬款”帳戶,按照對方單位提供的發票等會計憑證及時作帳務處理。
(2)關於入賬時間的確定,應視具體情況來定:如果貨物和發票帳單等同時到達購貨方,則待貨物驗收入庫後,按發票賬單登記應付賬款;如果貨物與發票帳單不是同時到達,一般在月份終了時將所購物資的應付債務估計入賬。
2、應付票據的管理
(1)設定“應付票據”帳戶,根據對方單位提供的發票和本單位開出商業匯票的存根等會計憑證,及時作有關賬務處理。
(2)設定“應付票據備查簿”,登記每一應付票據的種類、號數、簽發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收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付款日期和金額等詳細資訊。應付票據到期付清後,應在備查簿內逐筆註銷。
(3)應在票據承兌日前將足額款項存入付款單位的開戶銀行,以確保銀行能在到期日憑票將款項劃給收款人、被背書人或貼現銀行。
(4)開出並承兌商業承兌匯票如果到期無能力支付,在到期日未簽發新的票據時,應將這筆應付票據轉作應付帳款處理。
(5)在採用銀行承兌匯票方式下,如果到期無能力支付,而對方又已將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則由銀行代為扣款或作逾期借款處理。
3、其他應付款的管理
統一設定“其他應付款”帳戶,將所有的其他應付款項根據相關憑證及時作帳務處理。
綜上所述,公共組織的所有應付款項,均應及時與對方單位或個人結算,不應拖欠,這樣一方面可避免加重本單位的利息負擔,影響正常業務活動;另一方面可保證對方單位或個人的經濟利益。

納稅調整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經濟交往過程中難以避免債權、債務的發生。有債權存在就有損失風險,有債務在身就有成為收益可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包括被政府責令關閉)、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死亡、失蹤,其剩餘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
(二)債務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明表明已無力清償債務;
(三)符合條件的債務重組形成的壞賬;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
新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一律實行備抵法計提壞賬損失準備。在稅法規定的比例內計提的壞賬準備是允許稅前扣除的,但納稅人實際發生壞賬損失時,還必須依法經稅務機關確認後方可沖減壞賬準備(超過壞賬準備部分直接進入管理費用),之所以計提壞賬準備已得到稅務機關認可,而沖減壞賬準備又必須經稅務機關的認可,是因為壞賬損失影響以後壞賬準備金的計提,計提壞賬準備金時要進入“管理費用”,相應影響的是企業所得稅稅基
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等如果已經進行清算的,應當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實際清償的部分後,對不能收回的款項,應確認為納稅人的財產損失;對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鑑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稅收上應確認為損失;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應收賬款,在取得公安機關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後,確定其遺產不足清償部分或無法找到承債人追償債務的,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鑑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稅收上應確認為損失;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鑑證證明,或者取得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後,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稅收上應確認為損失;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有敗訴的法院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債能力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依據法院判決、裁定或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認定為損失;在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鑑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稅收上應確認為損失;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並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鑑證證明,稅收上應確認為損失;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或者取得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後,稅收上應確認為損失。
與此同時,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上述情況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時,納稅人對壞賬損失負舉證的責任,要求納稅人必須向稅務機關提供造成損失的相應證據,其證據具體包括: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檔案;
(二)工商部門的註銷、吊銷證明;
(三)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等的行政決定檔案;
(四)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六)債權人債務重組協定、法院判決、國有企業債轉股批准檔案;
(七)與關聯方往來賬款必須有法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
對同一個納稅人來說,應收款項是其債權,應付款項是其債務。根據“對等原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 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包括超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賬款,如果債權人已按本辦法規定確認損失並在稅前扣除的,應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應收款項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應分兩種情況:
一是因對方即債權人原因使債務人無法將應付的款項支付給對方;
二是因債務人自身原因未支付給對方的款項已超過3年,並且對方已經按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
對後一種情況,對方是否已將應收款項依法進行了稅前扣除?作為應付款方是不可能向債權方索取已作為壞賬損失的證據,納稅人在對方未確認放棄債權的情況下也不能對應付款項隨意進行“銷號”,稅法上也不應當要求納稅人必須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自行納稅調整。所以,舉證的責任應當在於稅務機關。只有稅務機關才可以根據債權方稅務機關是否批准扣除,從而作出是否應當作納稅調整。而對前者即“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對納稅人應付款項在以下情況下應併入應納稅所得額:
一、債權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消,並且債權人已經清算完畢無需支付對方的款項;對尚未清算或雖已清算但尚未清算完畢的,就不能認定為“確實無法支付”;
二、債權人已失蹤、死亡的應收賬款,在取得公安機關已失蹤、死亡的證明確實無支付對象的;
三、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對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四、經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勝訴而無須支付的款項。

異常現象審查

應付款項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因採購商品物資、原材料、接受勞務供應,應付未付供貨單位的款項。它包括:應付購貨款、應付租賃的固定資產的租賃費、應付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稅金、其他暫收款應付工資預收款項等。由於企業經濟業務繁多,查賬時不可能全面審查,應抓住重點進行檢查。
(一)審查“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賬戶的貸方發生額
審查應付款項,一般應以賬面大戶、久懸賬面未結戶、積欠已久突然清賬戶等為重點,以“應付賬款”明細賬戶貸方發生額為中心,採用逆查的方法,按照經濟業務的記賬冊號,調閱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進行查證。
“應付賬款”或“其他應付款”賬戶的貸方發生額,如果與下列賬戶的借方發生額對應,就屬於經濟業務的異常現象:
(1)如果與“預收賬款”的借方發生額對應,可能將銷售收入或購貨單位支付的補付價款轉入。
(2)如果與“銀行存款”或“現金”賬戶的借方發生額對應,可能將銷售的賬外物資的款項、包裝物租金收入轉入。
(3)如果與“應付工資”賬戶的借方發生額對應,可能以發放工資的名義,將有關款項轉移。
(4)如果與“預提費用賬戶”的借方發生額對應,可能將超提或結餘的款項轉入。
(5)如果“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賬戶的貸方發生額,與“應付賬款”或“其他應付款”賬戶的借方發生額對應,這屬於購貨單位與銷貨單位之間拖欠貨款的抹賬,抹賬的結果形成以貨易貨,不作銷售的賬務處理。
上述五種異常賬戶的對應關係,通過調閱記賬憑證,查看所附的“原始憑單”,即可查實。
(二)審查“應付賬款”賬戶借方發生額
審查資金去向,看有無掛入收入權益類賬戶問題。
例某金屬材料經銷公司,1999年商品銷售收入總額為2180萬元,取得增值稅銷項稅額370.6萬元,價稅合計2550.6萬元,已存入銀行賬戶。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260萬元,已繳增值稅110.6萬元。通過審查“應付賬款”總賬,發現該賬戶的貸方發生額合計為1530.6萬元,借方發生額合計為1162萬元,期末貸方餘額為368.6萬元(其中尚未交付的貨款為3150427.35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35572.65元),經過審查,該企業將期末貨到未付款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全部從銷項稅額中作了抵扣。
企業賬務處理
(1)取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稅額時
借:銀行存款 25506000
貸:商品銷售收入 21800000
(2)上繳增值稅金1106000 (3706000-2600000)元
借: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1106000
貸:銀行存款 1106000
審查方法
(1)審查“應付賬款總分類賬。凡是企業所購買的原材料,商品物資或接受勞務供應而應支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即應支付貨物的價款及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都在該賬戶的貸方反映。
新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商業企業如果購進貨物或接受勞務供應,貨款未付,銷貨方雖然給購貨方已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凡是貨款已付,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出的,允許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但是,企業財會人員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往往將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作了抵扣。因此,在新稅制實施以後,“應付賬款”這一賬戶成了某些企業的“避稅港”。
該賬戶的借方發生額反映的是應付賬款的償還數額,在這部分已經歸還的款項中,所發生的購進貨物及接受勞務供應的進項稅額,只要用於應稅項目的,都允許從銷項稅額中予以抵扣。
(2)審查“應付賬款”賬戶的貸方發生額。
按照該賬戶記錄的業務所發生的時間及記賬冊號,調閱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查看賬戶的對應關係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通過檢查,發現該企業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到而貨款未付的購進貨物業務,作了錯誤的賬務處理。
①購進貨物時
借:庫存商品 13082051.28
貸:應付賬款 15306000
②支付購貨款項時
借:應付賬款 11620000
貸:銀行存款 11620000
上述會計處理,表明因貨款未付,將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已全部列入允許抵扣的“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的借方,期末無借方餘額,並且將“應付賬款”賬戶的貸方餘額所含的進項稅額全部作了抵扣。
因為“應付賬款”賬戶貸方餘額是含稅的款項,應換算為不含稅的價款,使價稅分離。計算出多抵扣的進項稅額=3686000÷(1+17%)×17%=535572.65(元);
故審查後應補繳增值稅53557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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