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女企業家協會

惠州市女企業家協會成立於1989年3月,是經惠州市民政局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市性女企業家自願組織的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女企業家協會
  • 成立時間:1989年3月
  • 現有會員:100餘人
  • 運用方針:引導、示範、促進
簡介,章程,

簡介

協會是由惠州市轄區內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企業中的女性經營者、管理者、法律工作者和經濟科技領導者共同自願組成的民間社團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現有會員100餘人。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落實和實踐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惠州。發揚團結、進取、自律、奉獻精神,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女企業家隊伍,運用引導、示範、促進的方針,努力為會員服務,為惠州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作出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惠州市女企業家協會(HuiZhou Municipal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是經惠州市民政局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市性女企業家自願組成的社團組織。
第二條 協會是由惠州市轄區內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企業中的女性經營者、管理者、法律工作者和經濟科技領導者共同自願組成的民間社團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落實和實踐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惠州。發揚團結、進取、自律、奉獻精神,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女企業家隊伍,運用引導、示範、促進的方針,努力為會員服務,為惠州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惠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惠州市婦聯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協會的辦公住所在惠州市惠城區紫西嶺東路九號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搭建為會員服務平台,反映會員訴求,從事下列活動:
1.組織女企業家認真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報告會、研討會、交流會等活動,幫助女企業家提高綜合素質和駕馭經濟工作的能力。
2.根據企業改革和企業管理方面的熱點、難點,組織會員學習和推廣國內外企業管理的成功經驗與科學管理知識。增強女企業家的法律意識,引導女企業家學法、守法、依法規範自身行為,促進女企業家隊伍成長。
3.加強與港澳地區及省內、國內外有關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友好交往,溝通信息,交流管理經驗,加強經濟技術合作。
4.加強企業信息的收集、加工、交流,為女企業家提供經濟信息、學習資料、業務諮詢及企業之間的溝通服務。
5.關心會員的生活、婚姻、家庭。加強與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溝通,及時反映會員的願望、建議和正當要求,依法維護女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6.加強和整合協會的有利資源,拓寬為會員服務的層次和層面,增強協會的凝聚力,促進協會自身發展。
7.宣傳表彰優秀女企業家,培養、選拔、推薦企業優秀女性人才,逐漸建立全市女企業家優秀人才庫,並通過各種渠道推薦到各級參政議政機構。
8.根據會員要求,組織各種文化娛樂聯誼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全市各縣、區的女企業家協會(聯誼會),可自願申請參加市企業家協會作為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在惠州市轄區內各種不同行業、各種不同經濟成份企業中的女廠長、女經理、女企業管理者,以及經濟科技法律界的女領導者等,自願申請加入本會,承認本會章程,符合條件,經協會批准,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在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熱心公益事業,樂於奉獻,積極參加協會活動,支持協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會員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可通過本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正當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會員所在單位為本會活動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與幫助。
第十二條 凡會員調離經濟工作崗位或不再擔任企業主要領導人職務,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視為自行退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有關證件。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通過本會決定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有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事理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工作或經營業績顯著,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在職的女性董事長、總裁、總經理、經理、企業管理者、經濟科技領域領導者等;
(四)身體健康,樂於奉獻;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5年,可連任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五)主持處理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的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分支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四)協助會長處理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交繳的會費;
(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資助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會換屆或變更法
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報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26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會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聯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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