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陽區女企業家協會

惠州市惠陽區女企業家協會於2009年11月15日召開籌備成立大會,11月15日經省民政廳正式登記成立,是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的女企業家組織,主管單位是惠陽區婦女聯合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惠陽區女企業家協會
  • 成立於:2009年11月15日
  • 主管單位:惠陽區婦女聯合會
  • 職責:承辦區婦聯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目前協會會員中集中了成功的女企業家、傑出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
惠陽區女企協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面向企業,面向女企業家,組織國內外參觀、考察、培訓、研討、交流、聯誼活動,團結更多女企業家,推動深化企業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維護女企業家合法權益,推薦、評選、宣傳優秀女企業家,使本會成為廣大女企業家相互聯繫的紐帶和為女企業家服務的視窗,為惠陽經濟發展作貢獻。
協會把女企業家的需要作為工作重點,是溝通女企業家與政府、女企業家與各界婦女及女企業家相互之間的橋樑;是培養、提高女企業家素質的大學校;是女企業家們溫馨的家園。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惠州市惠陽區女企業家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類型中,多種經濟成分的女性經營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和實踐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惠陽,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女企業家服務,反映女企業家的意願,維護女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幫助女企業家提高自身素質和管理水平,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女企業家隊伍,溝通女企業家與政府及社會有關方面的聯繫,為推進企業改革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惠州市惠陽區婦女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惠州市惠陽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惠陽區淡水白雲二路151號格林豪泰酒店10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女企業家認真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
(二)加強與省、市內外有關社團和女企業家的聯繫與交往,接受惠州市女企業家協會的委託和國內外有關社團、企業的邀請,選派會員外出考察、研修,學習吸收國內外先進的現代企業管理經驗,促進企業間經濟、技術、文化的交流與合作;
(三)針對女企業家在深化企業改革和企業管理中的難點、熱點問題,組織報告會、交流會、研討會等,推動企業改革與發展;
(四)有計畫地組織各種講座和短期培訓班,提高女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五)加強企業信息的收集、加工、交流,為女企業家提供經濟信息、學習資料、業務諮詢及企業之間的溝通服務。
(六)開展結對幫扶、創建巾幗創業基地、設立婦女創業資金等促進婦女創業就業服務活動,動員組織女企業家積極為促進婦女創業就業工作貢獻力量。
(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關心會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反映她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幫助她們解決實際問題;
(八)按照婦聯工作要求,在本企業內組織開展巾幗建功競賽、巾幗文明崗創建、五好文明家庭評比以及參與實施區政府有關婦女工作計畫等各項活動;
(九)宣傳、表彰女企業家的先進事跡,推薦優秀婦女人才,促進婦女人才成長;根據會員要求,組織各種文化娛樂聯誼活動。
(十)承辦區婦聯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積極參加協會活動,支持協會工作;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可通過本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正當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會員所在單位為本會活動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與幫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通過本會決定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五)主持處理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人選的聘用,交理事會決定;
(四)根據形勢要求,提議召開並召集會長會議、理事會議研究討論協會重大決策事項;
(五)負責管理協會的財務收支;
(六)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七)協助會長處理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及社會的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24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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