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賄賂

性賄賂

在中國的刑法典及其五個修正案中,並沒有規定對性賄賂的定罪處罰,但在司法實踐中這種現象卻非常頻繁地發生,有一種非常流行的說法,即“每一個倒下的貪官後面都有一個女人”雖然不一定每一個貪官後面的女人都是性賄賂的實施者,但性賄賂的發生頻率之高和中國刑法懲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已經是不爭的事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性賄賂
  • 外文名:Sexual bribery
  • 套用學科:法學
  • 本質:權色交易
  • 內容:性受賄、性行賄
定義,本質,由來,出現,各媒體報導,現象,特徵,法律依據,定罪量刑,新聞熱議,

定義

性賄賂包含性受賄和性行賄兩個對行性的罪名。性受賄可以定義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當性服務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性行賄則可以定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不正當性服務”中國刑法第385條第一款對受賂罪的定義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第389條第一款對行賄罪的規定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這兩條都是針對財物性賄賂犯罪做出的規定,但是賄賂的形式卻遠遠不止財物一種,按照這兩款規定,其他賄賂形式是不能按照賄賂犯罪來定罪量刑的。這就為那些利用美色進行賄賂犯罪的犯罪分子鑽空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對性賄賂作出規定可以有效地堵上這一個法律漏洞。

本質

權色交易指的是,一方利用權力和權力帶來的利益與另一方發生性關係以達到滿足生理欲望和感情需要的目的,而另一方或利用自身姿色與對方發生或者保持不正當性關係,或借用、僱傭美色勾引對方,從對方手中獲取財物和利益。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接受性服務,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進行權色交易。
無論是學術上對於性賄賂的爭論,還是新聞報導中的性賄賂,大都是以國家工作人員接受性服務的角度進行的。伴隨著權色交易現象的不斷發生,對此類行為的研究和爭論不斷深入。20世紀80年代中期,中國刑法學者就是否規定“性賄賂罪,,進行過討論。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不少專家學者再次呼籲將性賄賂行為規定為犯罪,用刑罰懲治此類行為。在2000年江蘇省刑法學研討會上,南京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金衛東提交了一篇題為《應設立性賄賂罪》的論文,建議立法制裁“性賄賂”腐敗行為。

由來

出現

在不斷出現的新的腐敗形式中,一個腐敗現象越來越引起廣泛的關注,這就是“性賄賂”。司法實踐表明,“性賄賂”呈現逐步上升的趨勢。據報導,根據現行《婚姻法》修改起草專家小組主要負責人巫昌禎教授的統計,被查處的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婦”,腐敗的領導幹部中60%以上與“包二奶”有關。在1999年廣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員貪污受賄案件中,100%包養了“二奶”。102宗案件不是個小數,而102宗案件中的“100%包養了‘二奶”,更是令人吃驚。越來越多因腐敗而落馬下台的官員被爆出“蓄養情婦”的醜聞。嚴格說來,“性賄賂”的稱謂本身並不準確,其本質是權色交易
性賄賂性賄賂

各媒體報導

對此,網路、報刊等媒體給予了報導,使該問題成為媒體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刑法學者紛紛發表文章和評論,表明對該問題的觀點。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曾兩次提出增設“性賄賂罪”的議案。2000年3月,趙平等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向全國立法機關提請增設“性賄賂罪”的議案中指出:通過性賄賂進行各種非法勾當,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危害了社會。性賄賂行為已經成為一種新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在刑法中明確規定“性賄賂罪”,以刑罰懲治進行權色交易的腐敗官員。2002年3月,翁維權等3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指出:以非財物行賄尤其是性賄賂的現象越來越多,其危害性不亞於財物賄賂,而按中國現行《刑法》不能給予定罪,這極不利於反腐敗鬥爭;建議再次修訂《刑法》時應在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增設“非財物賄賂罪”,以進一步完善中國的反腐敗立法。

現象

2000年12月15日,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打擊賄賂犯罪的新聞發布會上,原副檢察長趙登舉強調:“性賄賂在行賄犯罪中已經相當普遍,最近查辦的幾起部級幹部受賄大案中幾乎都涉及情婦。雖然性賄賂還沒有法律規定,但將來應當納入法律的視野。”綜觀近幾年來關於權色交易行為問題的觀點,首先社會各界的共識是,權色交易在實質上雖然與一般賄賂犯罪權錢交易的本質不同,但在危害後果上與一般賄賂犯罪別無二致,甚至更為惡劣,這種現象嚴重敗壞了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形象,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公認的價值觀,毒害了社會風氣,是一種嚴重的腐敗行為,對此應當予以懲處。但是對於此類行為如何定性和處理方面,尤其是對國家工作人員接受性服務是否需要納入刑法規制的問題上,形成了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
性賄賂性賄賂

特徵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性服務,或者接受他人性服務並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之便是受賄罪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利用職務之便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作出一定行為的資格,是權力的特殊表現形式。具體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職務上直接處理某項事務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受賄罪是利用職權的便利條件構成的。例如,負責掌管物資調撥、分配、銷售、採購的人,利用其調撥權、分配權、銷售採購權,滿足行賄人的願望,而接受他人性服務。
(2)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接受他人性服務行為。實踐中,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親屬關係,二是私人關係,三是職務關係。至於前兩種情況,利用的主要是血緣與感情的關係,與本人職務無關。對於單純利用親友關係,為請託人辦事,從中接受他人性服務的,不應以受賄論處。在第三種情況下,則與本人職務有一定關聯。受賄人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受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必須以自已的職務為基礎或者利用了與本人職務活動有緊密聯繫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賄人從中周旋使他人獲得利益。根據司法實踐,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一般發生在職務上存在制約或者相互影響關係的場合。從受賄罪的客觀行為來看,有兩種具體表現形式:
性賄賂性賄賂
(1)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強迫他人提供性服務。如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原分局長安惠君任職期間,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義,指定年輕英俊的男警員單獨跟隨她外出,期間向英俊下屬作出性暗示。如順其要求,回深圳後將迅速升遷;反之則升職無望,理由是“有待磨練”……
(2)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性服務並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傳統觀點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的客觀要件,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但事實上並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則不成立受賄罪。同時認為,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已經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酌解答》也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同時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才能構成受賄罪。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據此,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客觀上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不要求實際上使他人取得了利益。我們將這種觀點稱為舊客觀說。舊客觀說存在許多問題,如與受賄罪的本質不相符合,與認定受賄既遂的標準不相符合,與罪刑相適應原則不相符合,於是有人提出,為他人謀取利益不是客觀要件,而是主觀要件(主觀要件說)。但這種觀點對刑法規定進行了扭曲解釋,也容易不當地縮小受賄罪的處罰範圍。因此,我們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仍然是受賄罪的客觀要件,其內容是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國家工作人員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之前或者之後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就在客觀上形成了以權換利的約定,同時使人們產生以下認識: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可以收買的,只要給予利益,就可以使國家工作人員為自己謀取各種利益。這本身就使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受到了侵犯。這樣理解,也符合刑法的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許諾本身是一種行為,故符合刑法將其規定為客觀要件的表述;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種許諾,不要求有謀取利益的實際行為與結果;為他人謀取利益只是一種許諾,故只要收受了財物就是受賄既遂,而不是待實際上為他人謀取利益之後才是既遂。
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許諾本身是一種行為。許諾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當他人主動行賄並提出為其謀取利益的要求後,國家工作人員雖沒明確答覆辦理,但只要不予拒絕,就應當認為是一種暗示的許諾。許諾既可以直接對行賄人許諾,也可以通過第三者對行賄人許諾。許諾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虛假許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職權或者職務條件,在他人有求於自已的職務行為時,並不打算為他人謀取利益,卻又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但虛假承諾構成受賄罪是有條件的:其一,一般只能在接受他人性服務後作虛假承諾;其二,許諾的內容與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有關聯;其二,因為許諾而在客觀上形成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約定。
中國刑法將賄賂的內容限定為財物,但將非財產性利益排除在外。不利於打擊越來越嚴重的賄賂型犯罪。故將性賄賂納入刑法體系勢在必行。
(三)性賄賂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於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雖然中國刑法沒有性賄賂的規定,但是根據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的批准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 15條的規定,凡是直接或間接向公職人員不正當好處,以影響該公職人員作為或不作為的都規定為犯罪行為,而公職人員直接或間接索取或收受不正當好處的,以作為其執行或不執行公務的條件的,也被認為是犯罪。這其實已經把非物質利益納入了賄賂犯罪的範圍。作為一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加入的國際公約,自然成為中國的法律淵源,對中國公民都具有約束力。

定罪量刑

性賄賂性賄賂不象財產型賄賂那樣可以依據犯罪的數額來定罪量刑,但可以根據犯罪的後果和情節參照刑法386條和390條定罪量刑。
第386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第383條第一款第一項: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 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390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新聞熱議

雷政富按受賄罪論處
2012年11月雷政富不雅視頻曝光事件引發熱論,專家再討論性賄賂問題,提倡以受賄罪論處。性賄賂行為的載體就不是錢財。賄賂行為的載體可能是錢,也可能是權力,這些都可能是賄賂的表現形式。因為通過這種賄賂給對方帶來好處,看上去沒有物,實際上最後帶來的一定是物的形式,也就是實際利益。腐敗者的受賄方式在不斷變化,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腐敗行為萬變不離其宗,本質上還是老一套。在反腐敗過程中,要看穿腐敗的本質,然後加以懲治,並且在相關的法律上加以補充。
韓高官性賄賂醜聞發酵
韓國警方表示,19日-20日對女企業家權某和被指提供性服務的崔某進行了調查,她們作證說,該房地產開發商尹某曾於2009年對金學義進行了性賄賂。權某表示,自己在控告尹某性侵和恐嚇的過程中發現了錄有金學義接受性賄賂的手機視頻。崔某也向警方承認說“提供性服務的對象就是金學義”。韓國警方相關人士說,警方掌握的視頻不是很清晰,正在和其他視頻進行對比。
對此,金學義隨即表示,他從未接受過性賄賂,也沒有被拍下視頻。隨著金學義捲入性賄賂案,韓國內有人指責青瓦台在人事檢驗方面把關不嚴。
韓國警察廳相關負責人19日表示,有人舉報房地產開發商尹某經常邀請官場和商場人士到江原道原州市一棟別墅內玩,並對他們進行性賄賂。被疑收受性賄賂的人包括政府部門高層人士、大學醫院院長、金融界相關人士以及審計監督部門高官。
葛蘭素史克高管陷情色交易
公安部披露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GSK中國)部分高管被查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13年7月12日至7月14日,記者趕赴長沙,對警方以及被抓的GSK中國高管進行了採訪。據了解,GSK中國此次共有4名高管被抓。外資藥企的“四駕馬車”同時被抓,這還是首次。這些高管涉嫌受賄,並用受賄所得再行賄政府官員和醫生等,其中還有人涉嫌接受性賄賂。
跨國藥企在華行賄並非個案
2012年,美國法務部向葛蘭素史克公司(GSK)開出了30億美元的天價罰單,因為GSK公司未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的批准,就非法銷售和推廣安非他酮及帕羅西汀兩款藥物,包括用於兒童抑鬱症的治療。另外,公司涉嫌向FDA隱瞞明星藥品文迪雅的臨床數據。
2012年,美國法務部勒令葛蘭素史克公司(GSK)為其藥品摻假的行為支付7.5億美元的罰金。
跨國藥企在華行賄已非個案。有媒體報導稱,在GSK之前,強生、西門子、輝瑞、禮來等跨國藥企均曾捲入在華涉嫌行賄風波,輝瑞更是因商業賄賂被美國法務部門處以23億美元的巨額罰單。
據媒體報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曾披露,全球最大製藥企業輝瑞製藥(Pfizer)在包括中國在內的8個國家,向當地官員以及醫生和醫護人員等國有單位公職人員行賄。
據SEC調查,在2001年至2007年6年間,輝瑞中國公司的員工邀請處方量較大的醫生前往高級俱樂部,並對這些醫生為輝瑞產品銷售“所作的貢獻”加以回報。同時,輝瑞中國公司還為中國醫生量身打造“銷售積分”回報模式,換取茶包、手機等禮品。
GSK案暴露並非緣於舉報
GSK案發後,一時引起媒體關注。曾經有媒體報導稱,該公司之所以案發,緣於離職高管的舉報,此說法遭到警方的否認。
據記者了解,GSK進入警方視線,與舉報無關,而是緣於上海一家名不見經傳的旅行社——上海臨江國際旅行社被調查。這家旅行社基本上不組織遊客旅遊,僅靠承接GSK等外資藥企的會議組織,一年的業務量就達到了1億多,這種異常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公安部官方表示,公安機關對旅行社行業經營異常情況進行分析調查,在有關部門的協助下,警方發現上海臨江國際旅行社等相關旅行社存在重大經濟犯罪嫌疑,GSK中國公司也牽涉其中,同樣存在重大經濟犯罪嫌疑。
6月份,公安部部署上海、長沙、鄭州等地警方負責偵辦此案。
據了解,公安部之所以指定長沙經偵支隊偵辦此案,是因為長沙經偵支隊在辦理醫藥商業賄賂案件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曾經偵辦過不少經濟大案。
在經過前期的縝密調查後,6月27日,長沙、上海、鄭州等地警方展開統一抓捕。7月10日,警方又開展二次抓捕。在臨江旅行社的辦公室內,警方查獲了一個賬本,上面詳細記錄了該旅行社向GSK高管行賄的賬目。
涉及金額高達1.19億元
根據警方的調查和審訊,臨江等旅行社和GSK中國部分高管的問題逐漸浮出水面。
臨江旅行社通過承接GSK中國的內部會議、員工培訓和外部學術交流會等,涉及金額高達1.19億元。GSK的企業運營總經理梁宏等部分高管通過旅行社,用虛增會議規模等手段進行套現。旅行社按照行規,向GSK中國的企業運營總經理梁宏等部分高管支付現金等行賄。
據初步調查,通過各種賄賂手段,臨江旅行社將2000萬元支付給梁宏等GSK高管以及其他人員。僅梁宏一人所收受的賄賂約在200萬元左右,除了用於賄賂官員和專家、醫生外,其餘部分被梁自己中飽私囊。
被抓高管包括法務部總監
據了解,此次GSK中國共有4大高管被抓,分別是法務部總監、41歲的趙虹燕(女);副總裁、企業運營總經理、49歲的梁宏;商業發展事業企業運營總經理、45歲的黃紅(女);副總裁兼人力資源部總監、50歲的張國維。這4人,又被稱為GSK中國的四駕馬車。長沙警方透露,梁宏所涉嫌的罪名至少包括職務侵占、商業賄賂、收受賄賂等。
在華外資藥企四駕馬車同時被抓,這還是第一次。
臨江旅行社方面,也有老闆翁劍雍等多人被抓,翁所涉嫌的罪名為商業賄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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