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重大賄賂罪

特別重大賄賂罪是2012年11月下旬,最高檢公布了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其中包括界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別重大賄賂罪
  • 試行時間:2012年11月
  • 主要因素:數額標準
  •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簡介,標準變遷,其他要素,

簡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此次“50萬元以上”的數額界定,比較適合我國的經濟發展情況,符合打擊犯罪的需要。
十八大之後,反腐力度加大的信號頻發。年末之際,貪腐官員的密集落馬成為2012年反腐大局中最令輿論關注的事件,高層亦不斷針對反腐做出表態。在此背景之下,特別重大賄賂罪標準的出台,有利於進一步強化打擊賄賂犯罪,使罪刑更相符,打擊目標更明確。而數額標準明確之外,“性賄賂”等腐敗形式如何入刑也成為當下緊切的問題。

標準變遷

在陳衛東看來,“50萬”是舉報人舉報的數額還是最終界定的數額,需要進一步規範。
而在此之前,《刑法》對於賄賂罪的處罰一直是依照貪污罪的處罰規定,而貪污賄賂犯罪的懲罰數額界定則有不同的變化。
早在1979年我國第一部刑法頒布時,貪污賄賂犯罪的具體數額依然未有具體法律規定。後來因實踐所需,司法解釋中規定了“1000元為立案標準”。
其後,1982年《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以及1988年《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則明確規定,個人貪污受賄數額不滿2000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具體數額標準的規定,最終在1997年刑法修改時得以完成。修訂後的《刑法》明確:貪污受賄罪一般以5000元為立案起刑標準,5000元以下,只有“情節較重的”才做處理;5000元至5萬元的,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5萬元以上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萬元以上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受賄10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本刊記者依據公開報導,選取了1950年至今被執行死刑和死緩的副廳級以上貪腐官員(不包括國企高管)共58人進行了分析:樣本數據中的35名死緩官員中,貪腐數額100萬元以下的2人,100萬元到1000萬元之間的21人,1000萬元到6000萬元之間的12人;23名死刑官員中,貪腐數額100萬元以下的3人,100萬元到1000萬元之間的8人,1000萬元6000萬元之間的9人,1億元以上的3人。
上世紀90年代開始,貪污賄賂案件的數額激增。1997年至今,被判處死緩的35名官員中,涉案金額最少的是1999年廣東湛江市委書記陳同慶,受賄112萬元;最多的是2006年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劉志祥,貪污、受賄及來源不明的數額共達4434.4萬元。
被判處死刑的23名官員中,涉案金額最少的是2000年廈門海關關長、黨組書記楊前線受賄罪款141萬元;最多的是2011年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污達1.98億元。
隨著社會的發展,貪腐數額已突破法律條款規定里的原有標準,從最開始的幾萬元即判死刑,到後來百萬元、千萬元判死緩,直至當下貪腐過億案例的出現,學界認為,刑法規定的貪污受賄罪,以“5000元為立案起型標準”在現實司法實踐中面臨調整的必要。

其他要素

數額標準下也有個案差別。如:2010年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以罪款2959萬餘元被判處死緩,但與陳紹基同樣是省部級別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以罪款649萬餘元於2007年被處以死刑。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高銘暄曾說,對受賄犯罪的判刑,金額只是一個方面,不能單純看金額。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對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界定中,除了數額標準,還包括“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兩項情形,而這在以往的案例中已有佐證。
2007年7月10日上午,鄭筱萸在北京被執行死刑。從其他腐敗案件的涉案金額來看,其貪腐數額雖屬“特別巨大”,但以此被判死刑卻有些“出乎輿論意料”。此前如2003年原雲南省省長李嘉廷受賄1810萬餘元、2011年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原市長許宗衡受賄3318萬餘元,都判了死緩。
法律界分析,鄭筱萸被判死刑的關鍵原因,更多來自該案引發的民憤和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身為中央政府在藥監領域的最高主管,鄭筱萸對數以萬計的藥品、醫療器材等生產經營企業握有生殺大權,並對藥監執法隊伍的官吏擁有升遷權。但在其主政期間,一年狂批上萬種新藥,導致藥價飛漲;此外如PAAG、“欣弗”等致死致殘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紛紛審批過關,由此給社會造成極大損害。
另如1999年的重慶綦江虹橋垮塌案,時任綦江縣委副書記的林世元受賄金額為10多萬元,但其嚴重玩忽職守,虹橋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00餘萬元的嚴重後果和惡劣的社會影響,一審也被判處死刑。
由此觀之,犯罪情節、民意、社會影響等均可能影響判刑。
同樣因數額之外的其他因素被判處死刑的還有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其受賄金額為517.1萬元,但其存有索賄行為且毫無悔罪表現,另有4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此外還阻撓法務部門對他的查處,於2003年被判死刑。
新中國成立至今,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是唯一被判處死刑的國家級官員。其受賄數額達4109萬元,加上身居高位,亦有情婦緋聞,更招致民意不滿。
道德因素亦會加大社會影響,促使民意傾向於重判貪官。2002年9月7日,“吹、賣(官)、嫖、賭、貪”的“五毒書記”,原湖北天門市委書記張二江一審被判18年。審判前,外界對其與107個女人有染的道德淪喪與腐化墮落等問題的關注,遠超出其貪污受賄70萬餘元的犯罪行為本身的關注。
2011年被處死刑的許邁永除其巨額罪款外,輿論也因其“女人多”而憤慨不已。貪官的生活作風腐化問題極易被輿論放大,民眾“喊殺”之聲不斷,此種民意也可能影響最終的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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