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撤銷婚姻

得撤銷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依法定程式以撤銷的婚姻。撤銷的申請由有撤銷權的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各國法律規定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主要理由一般為:未達法定婚齡、未成年人結婚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重婚、女子在待婚期內再婚、違反禁止近親婚的規定、同意結婚的意願表示不真實、患禁止結婚的疾病和缺乏性行為能力等。得撤銷婚依法定程式撤銷後婚姻即無效,但並無溯及既往的效力。

關於處於犯罪停止狀態之犯罪的處罰原則的一種學說。為必減主義與不減主義的折衷。認為犯罪的各種停止狀態情況複雜,不宜絕對地採取必減主義或不減主義,而應當採取得減主義。即對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可以比照既遂犯處以較輕的刑罰,也可以與既遂犯同罰,至於具體怎樣處罰應由審判機關根據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來決定。中國刑法採取的是得減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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