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
  •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重婚的
  •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定處理,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2條還規定這裡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據此,請求權人行使撤銷婚姻請求權的期間是除斥期間,即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法定期間屆滿,便發生該項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請求權人便不能請求撤銷其婚姻,只能通過離婚來解除其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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