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佛教僧侶名稱)

律師(佛教僧侶名稱)

唐·道宣《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一’字者,律字;以律訓法總合大、小、開、遮、輕、重,故雖通博,指歸一字”。戒律儀規,本為佛教各宗所必須修持,但佛教在傳入中土以前的印度,小乘各部戒律繁多,而且分歧各異,要抉擇修習,非專家不可。到了唐代道宣遂開創律宗,從而培養專門傳授戒法的僧材——律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
  • 外文名:lawyer
  • 原意:佛教僧侶名稱
  • 出處:《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所屬類型:職位
唐·道宣《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一’字者,律字;以律訓法總合大、小、開、遮、輕、重,故雖通博,指歸一字”。戒律儀規,本為佛教各宗所必須修持,但佛教在傳入中土以前的印度,小乘各部戒律繁多,而且分歧各異,要抉擇修習,非專家不可。到了唐代道宣遂開創律宗,從而培養專門傳授戒法的僧材——律師。
<一>梵語 vinaya-dhara。(職位)善解戒律者之稱;又作持律師、律者。即專門研究、解釋、讀誦律之人。如北魏慧光、唐朝法礪、道宣、懷素等皆稱律師,以嫻四分律見稱。後則指通達律之人而言,如清代古心、讀體等人;近代則以弘一最為知名。與經師、論師、法師、禪師等相對。涅槃經三曰:“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說是名律師,能解一字。”行事鈔資持記下三之四曰:“一字者律字,以律訓法總合大小開遮輕重。故雖博通,指歸一字。”三德指歸一曰:“像法決疑經及觀心論皆明三師,謂律師禪師法師也。明練持犯曰律師。”據寶雲經卷五載,菩薩以十法,得名為律師,即(大一六·二三三下):“善解毗尼所起因緣、善解毗尼甚深之處、善解毗尼微細之事、善解毗尼此事得彼事不得、善解毗尼性重戒、善解毗尼制重戒、善解毗尼制起因緣、善解聲聞毗尼、善解辟支佛毗尼、善解菩薩毗尼。善男子,具此十事,是名為菩薩善持律師。”(北本涅槃經卷三金剛身品、十誦律卷四、有部毗奈耶卷十三)((參見:律師三法)3801)
<二>日本僧綱之一,與僧正、僧都合稱三綱。乃統領僧尼之官職,分為大、中、小三階位,後廢除之而設立“權律師”。西元一二八五年,律師被準為“五位殿上人”,至明治維新後乃廢除。在歷史上,日本之著名律師有鑒真、法進、曇照、中川實范、睿尊等人,(日本書紀卷二十九、弘安禮節)p3800。
[參考資料] 《十誦律》卷四;《有部毗奈耶》卷十三;《四分律》卷三;《善見律毗婆沙》卷二、卷六、卷十六;《高僧法顯傳》;《釋氏要覽》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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