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保密義務

律師保密義務

律師保密義務,是指律師在執業中接觸到委託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其他個人資料、信息,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開,當然也包括不得向媒體公開,甚至不得向國家機關公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保密義務
  • 所屬行業:律師
定義,法律條文,

定義

律師在執業中,為了解案情,不可避免地要了解到委託人的很多資料、信息、證據,這些內容有的是委託人的隱私,有的是商業秘密,有的雖然不是隱私和商業秘密,公開了對委託人也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律師都有為委託人保守秘密的責任。律師的保密職責,是職業性質決定,是律師的法定義務,也是委託契約義務。即使契約中沒有約定保密責任,律師的保密責任也是不能免除的。當然在委託人授權律師公開相關信息的情況下,律師不越權地公開任何隱私或商業秘密都是允許的。律師違反了保密義務,給委託人造成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是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律師法》第38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比較上述兩個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所謂“有權”保密,是指辯護律師“有權”拒絕向外界透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要求辯護律師提供這些情況和信息;它絕不意味著辯護律師“有權不予保密”。相反,基於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特定關係,辯護律師有義務就其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保守秘密。不僅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委託的辯護律師有這種保密義務,而且根據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辯護律師也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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