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錄像帶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影片錄像帶發行管理暫行辦法》是1985年7月3日起草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影片錄像帶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5-07-03
  • 生效日期:1985-07-03
  • 發布單位:文化部
簡介,全文,

簡介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全文

(1985年7月3日文化部發布)
為了加強影片錄像帶出版發行工作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國發(1979)198號檔案批轉的電影發行放映管理體制、國函字156號檔案批覆的《進口影片管理辦法》,以及國發154號檔案關於“影片錄像製品的出版發行,仍由電影發行部門負責”的規定,並結合當前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一、凡發行的影片及其錄像帶和雷射視盤,統由中國電影發行放映公司(簡稱中影公司)進口和出版,全國各電影發行放映公司發行。非經出版單位授權或轉讓,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出版、發行電影錄像帶和電影視盤。
二、凡新開業經營影片錄像帶的電影企業或放像單位,均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並領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始得營業。影片和影片錄像帶的發行、放映業務,是經營同一產品(即影片)的不同發行、放映方式,凡已領有經營影片營業執照的電影發行企業和放映單位,可不另行申請營業執照。
三、出版發行影片錄像帶的電影企業,必須貫徹執行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針和各項有關的政策。凡出版發行的影片錄像帶,須經文化部電影局審查通過,在錄像帶上印有“上映許可證”和出版發行單位的名稱,並已購買或獲得該部影片的發行權,否則一律不準出版、發行和放映。
四、影片錄像帶的發行放映是影片發行放映的組成部分和補充,它有利於發揮影片的教育、認識和娛樂作用。因此,要協調好二者之間的關係,防止相互衝擊或抵消力量。國產新片通常應在公映半年以後再出版發行錄像帶。考慮以當前大批非法流入的港、台、外國錄像停映後節目不足的實際情況,一部分進口影片可先製作錄像帶發行,或做為錄像專用節目發行。
五、中影公司出版發行的影片錄像帶,通過影片發行渠道,面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單列市發行,實行按年度、月底有計畫的供應。要像影片那樣做好宣傳工作和宣傳品的供應工作。
六、影片錄像帶的發行方式和結算價格,應從有利於管理和保護著作權,以及從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出發,由中影公司制訂。省以下的發行方式和結算價格由各省、市、自治區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制訂,報中影公司備案。
營業錄像的票價、租價,可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由各地制訂。
七、各地電影企業和放像單位,對於文化部電影局和中影公司下達的停映、刪剪影片錄像帶的通知,以及影片錄像業務報表制度,必須執行。
各放像單位應保證影片錄像帶的放映質量。
八、對於違反本辦法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屬於違章出版、複製、侵犯著作權的,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錄像帶和非法所得,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並處以1至5倍的罰款。觸犯刑律的,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屬於一般的違紀行為,請各地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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