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

強積金

強積金是強制性公積金的簡稱,是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的一項政策,強制香港所有雇員成立投資基金以作退休之用。由香港公營機構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管理局監察。

強積金計畫分為三類:集成信託計畫,參與者:集成信託計畫是最常見的強積金計畫,公開讓參與計畫僱主的雇員、自僱人士及把累算權益從其他計畫轉移過來的人士參加。特色:透過集合不同僱主及其雇員和自僱人士的供款,發揮規模經濟效益,使計畫管理更具效能。僱主營辦計畫,參與者:只限受僱於同一僱主或其有關連公司的雇員參加。特色:受參與條件所限,僱主必須擁有龐大的雇員數目,計畫運作方具成本效益。行業計畫,參與者:特別為飲食業和建造業的雇員而設,尤其是臨時雇員(即由僱主按日雇用或雇用期少於60日的雇員)。特色:臨時雇員如在該兩個行業內轉職,只要其前僱主及新僱主都是參加同一個行業計畫,他們在轉職時便無須轉換計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
  • 外文名:MPF
  • 全稱:強制性公積金
  • 簡稱:強積金
  • 計畫的種類:集成信託、僱主營辦、行業計畫
  • 實行地區:香港
強積金制度背景,強積金目的,強積金計畫的種類,發展里程,運作與監督,強積金中介人——,四重保障,有關法規,監察部門,相關風險評議,

強積金制度背景

人口老化及退休保障
隨著香港成為一個發達地區,香港的預期壽命大大提高,出生率顯著下降。大家庭被劃分為核心家庭。到上世紀90年代末,香港的300萬勞動力中只有29%被正式的退休規定所覆蓋,香港的社會保障體系面臨著未來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面臨的人口結構挑戰。上世紀90年代初,有一些人呼籲建立中央公積金,並在政府、政治家和工會之間進行激烈的辯論。由於出生率持續偏低,加上市民的預期壽命越來越長,香港現正面對人口急劇老化的挑戰。隨著整體人口不斷老化,未來的就業人口須為更多退休人士承擔生活開支。
強積金
強積金制度的推行
世界銀行在1994年發表《扭轉老年危機:保障老人及促進增長的政策》報告書,提出退休保障的三大支柱方案。世界銀行倡議的「退休保障三大支柱」是:
  • 由政府管理,用稅收資助的社會安全網;
  • 由私人託管的強制性供款計畫;
  • 個人自願性儲蓄和保險。
香港的強積金制度旨在提供該退休保障方案的第二條支柱,即由私人託管的強制性供款計畫。為協助日漸老化的就業人口為退休生活儲蓄,香港於1995年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有關附屬法例亦於1998年、1999年和2000年通過。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開始推行。其後於2005年,世界銀行提倡再多加兩大支柱代表其他形式的保障,包括:
  • 非供款性的社會養老金及紓困援助,為長者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及
  • 非正式支援(如家庭支援)、其他正式的社會福利計畫(如醫療保障),以及其他個人資產(如自置居所)。
儘管如此,強積金制度仍然貫徹作為香港退休保障第二支柱的功能。
享有退休計畫保障的就業人口
在實施強積金制度前,香港只有約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口享有退休保障。自強積金制度推行後,現時約有85%的總就業人口獲強積金計畫、職業退休計畫、法定退休金或公積金計畫(例如為公務員或公立學校教師而設的計畫)保障。
強積金

強積金目的

促進香港金融市場發展;
為香港雇員退休之後多一點經濟保障。

強積金計畫的種類

強積金計畫分為三類:
集成信託計畫
參與者:集成信託計畫是最常見的強積金計畫,公開讓參與計畫僱主的雇員、自僱人士及把累算權益從其他計畫轉移過來的人士參加。特色:透過集合不同僱主及其雇員和自僱人士的供款,發揮規模經濟效益,使計畫管理更具效能。
僱主營辦計畫
參與者:只限受僱於同一僱主或其有關連公司的雇員參加。特色:受參與條件所限,僱主必須擁有龐大的雇員數目,計畫運作方具成本效益。
行業計畫
參與者:特別為飲食業和建造業的雇員而設,尤其是臨時雇員(即由僱主按日雇用或雇用期少於60日的雇員)。特色:臨時雇員如在該兩個行業內轉職,只要其前僱主及新僱主都是參加同一個行業計畫,他們在轉職時便無須轉換計畫。

發展里程

日期
發展里程
1993年10月15日
實施《職業退休計畫條例》(香港法例第426章)
1995年8月
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訂明建立強積金制度的框架
1998年3月
制定《1998年公積金計畫立法(修訂)條例》,以修訂主體條例,從而促進強積金制度運作,加強執法;並制定強積金附屬法例,訂明強積金計畫有關成員資格、註冊、營運及豁免等方面的事宜
1998年9月17日
成立積金局
2000年1月10日
從當年財經事務局轄下的職業退休計畫註冊處,正式接管職業退休計畫註冊處處長的職責
2000年12月1日
實施強積金制度
2002年2月及7月
制定《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及《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第2號)條例》,以改進強積金法例中的行政及運作事宜,提升強積金制度的效能效率
2003年2月1日
強積金供款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由$4,000上調至$5,000
2004年6月30日
公布《強積金投資基金披露守則》,以改善強積金基金收費及表現的資料披露
2004年7月
強積金計畫淨資產值超越$1,000億
2005年7月28日
公布《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合規標準》,協助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建立嚴格的框架,以便自行監察在強積金制度下所須履行的法定職責
2006年6月14日
制定《2006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一般)(修訂)規例》以改進強積金投資規則
2006年7月7日
發表《強積金制度五年投資表現回顧》(2001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2006年12月
強積金計畫淨資產值超越$2,000億
2007年7月13日
推出收費比較平台,有助比較強積金基金收費
2008年1月9日及6月18日
制定《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及《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第2號)條例》,以改進強積金計畫行政,並對違規僱主加強執法
2008年7月10日
制定《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第3號)條例》,就執行政府向合資格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計畫成員帳戶注入供款的計畫,為積金局提供法律框架
2009年7月8日
制定《2009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訂明與雇員自選安排有關的條文
2009年12月
強積金計畫淨資產值超越$3,000億
2011年4月
發表《強積金制度十年投資表現回顧》(200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5月4日
制定《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以保障破產的強積金成員於註冊計畫內的累算權益
2011年11月1日
強積金供款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由$5,000上調至$6,500
2012年6月1日
強積金供款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由$20,000上調至$25,000
2012年6月21日
制定《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就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的法定製度訂定條文
2012年7月17日
制定《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一般)(修訂)規例》,以為補償基金制定自動觸發征費機制
2012年11月1日
實施強積金雇員自選安排
2012年11月1日
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的法定製度生效

運作與監督

服務提供者
強積金制度是由私營機構管理的退休保障制度。強積金受託人是強積金計畫的主要營辦商,而其他參與強積金制度的服務提供者則擔當不同角色。
強積金制度的運作強積金制度的運作
核准受託人
核准受託人(又稱為強積金受託人)是獲積金局核准成為受託人的公司或自然人。
強積金受託人在營辦強積金計畫時,必須履行受信責任,保障計畫成員的利益。強積金受託人除非已符合作為強積金資產保管人的準則,否則必須委任保管人保管計畫資產,並須委任獨立的投資經理管理強積金計畫資金的投資。
計畫管理人
計畫管理人是強積金受託人的代表,負責處理強積金計畫的日常行政工作,例如保存強積金計畫的紀錄、處理轉移及提取累算權益的申請,並為參加計畫的僱主及計畫成員提供其他客戶服務。
強積金受託人的監管強積金受託人的監管
保管人
保管人是指獲核准受託人授權管理計畫資產的機構或公司。保管人實質上持有資產,並必須是認可財務機構或香港註冊信託公司。保管人必須獨立於投資經理。
投資經理
投資經理負責管理強積金計畫資金的投資,他們與強積金受託人簽訂投資管控契約,並必須獨立於強積金受託人及保管人。

強積金中介人——

  • 強積金主事中介人
強積金主事中介人是獲積金局註冊為可從事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的商業實體。他們可以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獲註冊的認可財務機構或法團,亦可以是根據《保險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獲授權的保險人或長期業務保險經紀。
  • 強積金附屬中介人
強積金附屬中介人隸屬於強積金主事中介人,並獲積金局註冊,代表主事中介人進行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該人士可以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以進行證券交易或就證券提供意見的個別人士;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或就證券提供意見的個別人士;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獲委任的長期業務保險代理人;或獲授權的長期業務保險經紀的行政總裁/業務代表。

四重保障

積金局設有全面的核准和監察系統,以確保計畫成員的利益獲得充分及妥善的保障。當中包括:
  • 嚴謹的核准和註冊準則
  • 持續監察
  • 專業彌償保險
  • 補償基金

有關法規

《職業退休計畫條例》是香港法例第426章,1993年10月15日實施
《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條例》是香港法例第485章,2000年12月1日實施
《200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草案》,2002年2月6日立法會通過
《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條例草案》,2002年7月12日立法會通過
《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修訂)(第2號)條例》,2003年2月1日實施
《雇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監察部門

強制性公積金是由香港公營機構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管理局監察。該局於1998年9月成立,角色是:
規管及監督私人託管的公積金計畫的運作;
核准受託人的資格;
為公積金計畫註冊;
為訂立規則或指引;
速進香港相關計畫的金融市場發展。

相關風險評議

  • 增加就業成本
強積金(MPF)是在經濟周期的低迷時期推出的,而企業也面臨著壓力。此外,許多小企業也感到不安,因為企業僱主對於強積金的貢獻實際上相當於增加了企業5%的工資成本。
  • 供給不足
當強積金計畫啟動時,員工聯合會擔心,由於人們預期壽命和投資回報的變化,退休基金的資產只夠支付短期的生活費。
  • 抵消機制
全球老齡化研究所總裁理察傑克遜在2016年表示,即將退休的香港嬰兒潮一代面臨著挑戰,因為強積金計畫不成熟,同時傳統的家庭退休支持正在瓦解。世界銀行的一位高級經濟學家羅伯特帕拉西奧指出,強制性公積金的抵消機制中,員工的遣散費可以被他或她的退休基金的貢獻抵消,削弱了城市退休保護的有效性。帕拉西奧解釋說,做出的貢獻是有兩個目的的——失業救濟金和養老金,因此沒有達到任何目標。從2010年開始到2010年,僱主從雇員的強積金賬戶中使用120億港元來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費用;員工被解僱存在的風險是,他們的MPF基金會因這些撤資而枯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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