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清算

強制清算

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布破產而進行的清算。

人民法院是公司強制清算的組織者。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主體可以是公司的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公司股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制清算
  • 外文名:compulsory liquidation
  • 屬於: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
  • 包括:公司強制清算的組織者
  • 包含: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公司股東
簡介,情形,特點,

簡介

人民法院是公司強制清算的組織者。強制清算是通過公權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的清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自行組織清算,否則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法院組織強制清算可以建立較為可靠的清算組監督機制,有利於債權人了解整個清算程式的進展,從而有效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在股東不能自行清算的情況下,也有利於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主體可以是公司的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公司股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法中僅僅規定債權人申請公司清算的權利,而對於其他主體包括公司股東是否可以提出清算申請沒有規定。針對這個局限,《公司法解釋二》規定了“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司法解釋將“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作為公司股東提出清算申請的前提條件,既體現了對股東權益的維護,同時也平衡了公司、股東以及債權人三方的利益。
關於強制清算的期限,《公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為六個月,即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在強制清算的情況下,為了更好的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法律允許人民法院介入到清算程式之中,清算組成員由法院指定,清算程式的進行要受到人民法院的監控。雖然法律規定強制清算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但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下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對於延長期限的長短,法律並未做出限制性規定。
關於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管轄問題。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清算案件。這裡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則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情形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和股東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1)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 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 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特點

(1) 申請人:債權人/股東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現後即意味著自行清算到強制清算的轉換,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請,股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擴大到股東。
(2) 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方案經法院確認後執行;
在強制清算程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產清算而言相對有限,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式。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職責並不僅是指定完清算組成員,而是監督整個清算程式、裁定終結清算程式後,案件才算審結。
(3) 清償債務方面,引入協商機制
清償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不必然進入破產程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現破產原因時,債權人能夠基於意思自治自行協商通過債務清償方案,則無必要當然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只有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才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從而提高了清算效率,節約經濟成本。
(4) 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式後,憑裁定辦理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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