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回國

引渡回國

引渡回國是指一國應外國的請求,將在其境內被外國指控為犯罪或判刑的外國人,移交給請求國審理或處罰的國際司法協助並將其移交給外國,讓其帶回自己的國家進行法律的審判。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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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

在國際法上,一國沒有引渡罪犯的義務。引渡需要根據有關的引渡條約進行。當他國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提出引渡時,一國可以自由裁量。可以提出引渡請求的主體有:罪犯本人所屬國;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受害國。

對象

引渡的對象是被請求國指控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請求國人、被請求國人和第三國人。在實踐中,國家基於維護本國的屬人優越權,不允許向外國引渡本國國民。

罪行

可引渡的罪行一般在引渡條約和國內法中列舉和規定。國際上關於引渡的原則有:(1)政治犯不引渡原則。該原則已成為一項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以下罪行不應視為政治罪行:戰爭罪、反和平罪、反人類罪;種族滅絕罪或種族隔離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內的受國際保護人員的罪行。(2)雙重犯罪原則:指被請求引渡人的行為必須是請求引渡國和被請求引渡國雙方的法律都認為是犯罪並可以起訴的行為

程式

引渡的程式一般根據引渡條約和有關國家的國內法進行。包括:引渡請求的提出和答覆、負責引渡的機構、引渡的檔案材料的傳送、移交被引渡人的條件方式等。

效果

請求國將被引渡對象引渡回國後,只能依請求引渡時所指控的罪名進行審判或處罰,這就是所謂的“罪名特定原則”,也稱“同一原則”。

中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7條的規定,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1.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
2.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對於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準予引渡。

案例

潛逃海外的“亮點”女黑老大之一的王婉寧,終於被我國警方引渡回國,順利押解回渝。重慶市公安局透露,這是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緝令後,經公安部、重慶警方與奧地利、菲律賓執法部門密切合作的結果。至此,重慶警方歷時500天,橫跨歐亞大陸的跨國大追捕行動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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