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律比附

引律比附指斷案定罪時,如果某種犯罪行為在律例的正式條文中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引用比照近似的法律條文和過去的判例來定罪量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引律比附
  • 外文名:yǐn lǜ bǐ fù
  • 出處:《明律·名例·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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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語解釋

【成語】: 引律比附
【拼音】:yǐn lǜ bǐ fù
【解釋】:古代法律用語。援引律令,類比定罪。

成語典故

【出處】: 《明律·名例·刑律》:“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而無正條者,引律比附。”

詞語用法

【語法】:作賓語、定語;用於書面語

詞語釋義

刑律名。簡稱“比”。《大清律例· 名例律》規定,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無正條者,引律比附”,如果律內數事共一條,全引恐有不合者,許其只引適合所犯本罪的款項。若一條只斷一事,不得任意刪減,以致罪有出入。其律例內無可引用,則可援引別條比附,為此在《大清律例》的最後,又附有比引律條,共三十條, 以供比引科斷。同時還規定,引律比附,其應加應減,擬定罪名,都要申報上司議定奏聞。若律例內無可引用而援引別條比附者,由刑部會同都察院、大理寺即三法司共同議定罪名,並於題奏本章內聲明律無正條,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斷,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或減一等科斷,恭候諭旨遵行。經皇帝批准後,才能判決。如不經此申報審批程式,逕行斷決而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如律例本有正條,承審官任意刪減以致情罪不符,及故意出入人罪, 不行引用正條、比照別條,以致可輕可重者,該堂官一經查出,即將承審之司員指名題參,書吏嚴拿究辦,各按本律治罪。其應會三法司定擬者,若刑部引例不確,許都察院、大理寺自行查明律例改正。倘院、寺駁改也不合適,則由三法司堂官會同妥議。如院、寺扶同矇混或草率疏忽,別經發覺,將部、寺官員一併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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