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議具奏

司法制度。指三法司會審案件,如遇斷罪無正條者,或者擬罪意見出現分歧,應當將比引律例的輕重處理以及彼此的不同意見,同時奏報皇帝,以便裁奪,謂之“兩議具奏”。

若斷罪無正條者,引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三法司應於疏內聲明律無正條,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斷,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減一等科斷,詳細奏聞,候旨遵行。如果未經奏聞,擅自斷決,以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其應會三法司定擬者,如刑部引例不確,許都察院、大理寺自行查明律例改正。倘對院、寺的駁改,刑部認為不合適,三法司堂官應會同妥議。如果意見仍不能取得一致,則應將刑部與院、寺兩方面的意見一併具奏,候旨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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