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質量

建設項目質量

建設項目質量是指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檔案及建設項目契約中對建設項目的安全、使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它通常體現在適用性、可靠性、經濟性、外觀質量與環境協調等方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項目質量
  • 外文名: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 體現方面:適用性、可靠性、經濟性
  • 包含:工序質量、分項工程質量
  • 特點:影響因素多
概念,特點,影響因素,管理,管理的原則,基礎工作,管理體系,管理制度,

概念

什麼是建設項目質量[1]
建設項目質量是按照建設項目建設程式,經過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決策、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驗收等各個階段而逐步形成的,而不僅僅決定於施工階段。
建設項目質量包含工序質量、分項工程質量、分部工程質量和單位工程質量。
建設項目質量不僅包括工程實物質量,而且也包含工作質量工作質量是指項目建設參與各方為了保證建設項目質量所從事技術、組織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

特點

1) 影響因素多
2) 質量波動大
3) 質量變異大
4) 質量隱蔽性
5) 最終檢驗局限大

影響因素

1) 人的因素
2) 材料的因素
3) 方法的因素
4) 施工機械設備的因素
5) 環境的因素

管理

建設項目質量管理是指為保證提高建設項目質量而進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它的目的是以儘可能低的成本,按既定的工期完成一定數量的達到質量標準的建設項目。它的任務就在於建立和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用企業的工作質量來保證建設項目實物質量。

管理的原則

1) “質量第一”是根本出發點
2) 以預防為主的思想
3) 為用戶服務的思想
4) 一切用數據說話

基礎工作

(3)質量管理的計量工作
(5)建立健全質量責任制
(6)開展質量管理小組活動

管理體系

(1) 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
質量管理體系是以保證和提高建設項目質量為目標,運用系統的概念和方法,把企業各部門、各環節的質量管理職能和活動合理地組織起來,形成一個有明確任務、職責、許可權而互相協調、互相促進的有機整體。一般應做好下列工作:
1)建立和健全專職質量管理機構,明確各級各部門的職責分工
2)建立靈敏的質量信息反饋系統
3)實現管理業務標準化、管理流程程式化
(2)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轉形式
質量管理體系運轉的基本形式是PDCA管理循環,通過四個階段把生產經營過程的質量管理活動有機地聯繫起來。
第一階段是計畫階段(P)。
第二階段是實施階段(D)。
第三階段是檢查階段(C)。
第四階段是處理階段(A)。
質量管理活動的全部過程就是反覆按照PDCA循環不停地、周而復始地運轉,每完成一次循環,解決一定質量問題,質量水平就提高一步,管理循環不停地運轉,質量水平也就隨之不斷提高。

管理制度

(1)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1)監督管理部門
2)監督檢查內容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批准,不得使用。
(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4)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5)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制度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依據是國家、部門和地區頒發的有關建設工程的法規和技術標準
1)我國的工程質量檢測體系是由國家級、省級、市(地區)級、縣級檢測機構所組成國家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是國家級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2)各級檢測機構的工作許可權
國家檢測中心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有權對指定的國家重點工程進行檢測覆核,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檢測覆核報告和建議。
(6)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工程自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要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更換。
工程質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以及契約中對質量的要求。
(7)質量認證制度
所謂質量認證,是由具有一定權威,並為社會所公認的,獨立於第一方(組織)和第二方(顧客)的第三方機構(認證機構),通過科學、客觀的鑑定,用合格證書或合格標誌的形式,來表明某一產品或服務,某一組織的質量管理的能力符合特定的標準或技術規範、相應法律法規和顧客要求。
質量認證不實行終身制,質量認證證書的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期間認證機構對獲證的單位還需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如發現獲證單位在質量管理中有較大、較嚴重的問題時,認證機構有權採取暫停認證、撤銷認證及註銷認證等處理方法,以保證質量認證的嚴肅性、連續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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