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培訓及考試實施意見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培訓及考試實施意見》意在為落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做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的培訓和考試工作就質量監督工程師培訓和考試的有關事項提出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培訓及考試實施意見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日期:2001-10-09
  • 生效日期:2001-10-09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辦人教[2001]43號
【發布日期】2001-10-09
【生效日期】2001-10-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培訓及考試實施意見
(建辦人教〔2001〕43號)

具體內容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各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區總後營房部,各計畫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落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建人教〔2001〕162號),做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以下簡稱質量監督工程師)的培訓和考試工作,現就質量監督工程師培訓和考試的有關事項提出以下意見,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打好基礎
為做好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建設部成立了全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統一指導協調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的培訓、考試和資格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託中國建築業協會質量監督分會組織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可參照全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組成方式成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有關部門專業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以加強對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認真落實培訓工作,切實提高質量監督人員素質監督工程師的培訓工作由建設部按華北、東北、西北、華東、西南、中南等六地區分別指定一個培訓點。
二級質量監督工程師的培訓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有關部門考試委員會組織實施。培訓工作統一使用全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的考試大綱培訓教材。
房屋建築工程專業培訓教材為:《工程質量監督概論》、《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工程結構設計基礎》、《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監督》、《建築工程試驗與檢測》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及《質量管理體系(GB/T19001-2000)專業套用指南《建設工程施工》。
其他專業工程除採用《工程質量監督概論》和《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兩本通用教材外,可按照本專業的要求另加若干專業教材。
建設部擬於2002年2月下旬舉辦師資培訓班。
各地應組織指定培訓機構的教師參加師資培訓班。
參加培訓的師資應具備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經過培訓的教師方可擔任質量監督工程師的授課教師。師資培訓班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三、做好報告工作,嚴格考試制度
一級質量監督工程師考試報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專業部門考試委員會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報名資格初審,然後報全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級質量監督工程師的考試報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專業部門考試委員會進行報名資格審查。
質量監督工程師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考試和閱卷的方式。
一級質量監督工程師的考試由中國建築業協會質量監督分會組織實施。
考試組織工作由部指定的東北、華北、西北、中南、華東、西南六個地區的培訓點承擔。
二級質量監督工程師的考試組織和閱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專業部門的考試委員會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專業部門的考試委員會名單、章程以及所負責的二級質量監督工程師的培訓考試實施意見報全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
四、考試時間和發證工作
2002年和2003年每年組織一次考試(具體時間另行通知),2004年起每兩年組織一次考試。
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印製,按照地區和專業統一編號,統一發放。
一級質量監督工程師由建設部驗印;
二級質量監督工程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專業部門驗印,並報全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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