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仲裁裁決的執行

建設工程仲裁裁決的執行

《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一、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力,二、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一、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力

《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撮出申請。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國內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2007)第215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屜行期間的最後1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l日起計算。

二、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根據《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1)當事人在契約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定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定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裁決被法院依法裁定壞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定,並依據該仲裁協定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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