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1958年紐約公約》。1958年6月10日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紐約召開的國際商事仲裁會議上通過的國際公約。1959年6月7日生效。截至1989年底,共有70多個締約國。公約就締約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義務和條件怍了統一規定,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1)各締約國必須承認外國仲裁裁決的拘束力,並且依照裁決需其承認或執行的'地方的程式規則和公約規定的條件執行;(2)拒絕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

此外,公約允許各國加入時只承認和執行在締約國領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即互査保留聲明)和聲明只承認和執行屬於商事的仲裁栽決(即商事保留聲明)。中國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於1986年I2月2日通過了加入該公約的決定,成為該公約的第72個締約國。我國在加入該公約時作了互查保留聲明和商事保留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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