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成本核算對象

建築企業成本核算對象是建築產品成本核算中歸集和分配生產費用的具體對象,即建築企業生產費用承擔的客體。確定成本核算對象是做好成本核算工作的前提條件。建築企業成本核算對象必須從建築產品生產的特點、施工現場的具體條件、施工管理的要求等具體情況出發,按照“分清主次,區別對待”的原則,因地制宜地加以確定。既要保證建築產品成本核算資料的相對準確,又要注意簡化核算工作。

建築企業成本核算對象一般有: (1) 以單位工程為核算對象。它有利於反映工程預算和施工計畫的完成情況,分析成本升降的原因,以及便於分析比較單項和單位工程的經濟效益。(2) 以每類工程為核算對象。對於結構用途相同、施工時間相近、在同一施工地點,屬於同一發包單位的建築群和單位工程可作統一成本對象。這樣,能簡化成本核算手續,提高建築產品成本核算的及時性。(3) 以發包單位為核算對象。對於承建的發包單位較多,施工地點分散、工程零星,財務人員較少,可按發包單位的名稱作為成本核算對象。主要適應於承建規模較小或零星工程或改擴建工程。(4) 以分部工程或擴大分部工程為核算對象。規模較大施工期較長的單位工程,可按該單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或擴大分部分項工程為核算對象。這樣能及時反映施工期較長的單位工程的成本情況,以便及時地進行成本的分析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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