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共二十一條 ,自2018年6 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
  • 實施時間:2018年6 月1日
規定全文,政策解讀,

規定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以外,本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以下簡稱制定機關)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報送工作。
第五條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應當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下列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以下規定報送備案:
(一)各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四)自治區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部門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屬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主管部門的,由主管部門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主辦的部門按照本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還應當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制定機關報送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和起草說明;
(三)制定依據;
(四)徵求意見情況匯總和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五)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者部門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證明材料。
備案報告的文本格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治部門統一制定。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治部門負責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登記和備案審查。
第九條 報送備案的公文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七條規定的,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治部門應當登記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標題、發文字號、印發日期和施行日期。
報送備案的公文不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不予登記,並告知理由。
報送備案的公文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暫緩登記,並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正材料。待材料補正齊全後,予以登記。
第十條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治部門對予以登記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登記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
第十一條備案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三)是否同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四)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
(五)是否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治部門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時,認為需要制定機關補充說明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需要有關政府部門協助審查、提出意見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治部門對專業技術性強或者疑難、複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向有關專家進行諮詢。
第十三條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治部門對登記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經審查認為合法的,準予備案,納入予以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十四條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治部門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規範性檔案違法的,應當向制定機關發出《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意見書》。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自行糾正並書面向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治部門反饋糾正情況;逾期不糾正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治部門提出撤銷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治部門對登記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時,發現該檔案與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有關各方應當執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治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規範性檔案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的,制定機關或者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治部門應當予以研究處理。
第十七條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治部門應當於每月的月底前,在政府網站公布上一月予以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於每年的1月底前在政府網站公布上一年度予以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總目錄。
第十八條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的1月底前,將其上一年度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治部門。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治部門應當於每年的3月底前,向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法治部門應當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應當報備而未報備或者不及時報備的,督促制定機關進行整改並限期報備。
第二十條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可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18年6 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的必要性和依據是什麼?
2010年12月,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發布施行以來,在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依法行政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辦法》既規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也規定備案審查程式,而備案審查程式規定過於原則,不利於備案審查工作的開展。將《辦法》一分為二,分別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有利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管理提出了“要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審查範圍”的新要求。為貫徹落實《綱要》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切實解決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推進我區依法行政,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規定》的主要依據是《綱要》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規定》共二十一條,主要規範了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層級、審查部門、登記要求、審查時限、審查內容、審查途徑、報送備案應當提交的材料、審查建議的處理等制度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定義。為了便於理解和具體操作,《規定》第二條明確了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概念,規定:“本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以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層級。為了明確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層級,落實報備責任,《規定》第六條規定: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自治區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部門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屬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主管部門的,由主管部門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同時,規定製定機關應當自發布行政規範性檔案之日起15日內報送備案。
(三)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為了保障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正常開展,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需要有專門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以保證審查質量。因此,《規定》第八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治部門負責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登記和備案審查。”
(四)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程式和要求。為了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規定》規定了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的程式和要求(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此外,《規定》還對備案審查內容、審查途徑、備案處理方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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