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雲自治縣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

為維護法制和政令統一,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和黨的方針政策的正確實施,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見》(黔府發200826號)檔案要求,結合紫雲自治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包括工作部門、縣人民政府委託執法的事業單位、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權程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規範行政管理事務的各種檔案。
行政機關部署階段性工作的檔案,規範本機關係統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檔案、人事任免決定,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以及有關具體事項的布告、通知、決定、批覆等,不適用本制度。
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監督有關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備案監督工作。
三、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制定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或機構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或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署。
四、規範性檔案應由制定機關統一文號發布。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可以使用“規定”、“決定”、“辦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五、規範性檔案在生效前應當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執行的依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沒有約束力。
六、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因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除外。
七、規範性檔案公布後,制定機關應自檔案公布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送安順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送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三)縣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
(四)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八、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制定說明;
(三)制定依據;
(四)規範性檔案正式刊印文本一式三份;
(五)規範性檔案電子文本。
九、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具體負責本縣範圍內的備案審查工作,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下列內容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三)是否與其他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相衝突;
(四)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十、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由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通知制定機關停止執行並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提請縣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二)對程式不規範的,由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建議,通知制定機關限期糾正,或報請縣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糾正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改或廢止,並將修改廢止的情況書面報告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十一、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對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作出的審查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訴,並將申訴報告抄送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審查處理說明,由縣人民政府決定。
十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規範性檔案之間互相衝突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審查建議,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予以核查。確有問題的,按照本制度第十條的規定處理。對書面審查建議,應當將審查結果告知建議人。
十三、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違反本制度,拒不執行審查處理意見的,由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建議縣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報請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十四、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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