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該《條例》經2007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條例》分總則、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30條,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 通過機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施行時間:2007年12月1日
  • 修改時間:2012年3月23日
修改,總則,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修改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決定修改以下十九件法規:
…………。
十四、《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作案工具及非法票據,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範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及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利用國有資源或者國有資產,提供公共服務徵收或者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 政府非稅收入的項目和標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政府非稅收入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專項收入;
(三)彩票資金收入;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五)罰沒收入;
(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七)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前款規定的收入屬於應當納稅範圍的,依法納稅後繳納政府非稅收入。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綜合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政府非稅收入。
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職責。

徵收管理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徵收、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為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收取的,應當將委託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委託其他單位徵收、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委託單位應當對受委託單位的徵收、收取行為實施監督,並對該徵收、收取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單位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單位的名義徵收、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徵收、收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在財政部門設立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機構。
第八條 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示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範圍、標準、對象、期限和依據;
(二)依法執收,不得多收、不收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
(三)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四)按規定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國庫或者財政部門開設的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五)編制政府非稅收入年度計畫並報送財政部門;
(六)按規定向財政部門編報政府非稅收入情況;
(七)其他職責。
第九條 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
政府非稅收入採用直接繳庫或者集中匯繳的方式繳納。具體收繳方式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確定。
第十條 政府非稅收入繳入國庫或者財政部門開設的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執收單位及時、足額繳納政府非稅收入。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可以減繳、免繳、緩繳政府非稅收入的,繳款義務人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法定批准許可權辦理。
對因調整政府非稅收入徵收標準需要退還已收款項的,以及經依法確認屬於誤繳誤征、多繳多征的政府非稅收入,財政部門應當及時退還繳款義務人。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非稅收入資金按其性質實行分類管理: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罰沒收入,納入預算管理;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彩票資金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稅收入,依照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或者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四條 自治區與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分級財政管理體制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票據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七條 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不出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申領、使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保證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安全和合法使用。
遺失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原發放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財政部門,並登報公告作廢。
第十九條 執收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串用、代開、買賣或者擅自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二)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三)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印(監)制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審計情況,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政府非稅收入實施監督,協調處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工作,對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年度稽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 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有關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礙檢查。
第二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舉報屬實的,財政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改變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調整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多收、不收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政府非稅收入;
(五)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稅收入款項,或者將政府非稅收入款項存入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匯繳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
(六)違反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分離規定;
(七)違反規定發放、使用、核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毀損、滅失;
(八)其他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行為。
前款第(一)、(二)、(三)項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應當依法退還繳款義務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作案工具及非法票據,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以及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處分的,從其規定。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意: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為支持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二)“專項收入”是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收取的專項財政資金。
(三)“彩票資金收入”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彩票資金構成比例所收取的財政資金。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收取的財政資金。
(五)“罰沒收入”是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依法收取的罰款和沒收款以及依法處置沒收的非法財物所形成的財政資金。
(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是指通過經營、使用國有財產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國有企業計畫虧損補貼、產權轉讓收入。“國有資本投資收益”是指企業上繳的利潤、股息、紅利以及國有資產出租收入等。“國有企業計畫虧損補貼”是指按規定由預算收入退庫安排的國有企業計畫虧損補貼。“產權轉讓收入”是指國有資產(含國有股權)轉讓或者出售收入。
(七)“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通過出租、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財政資金。
(八)“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國有的土地、海域、礦區、場地和其他公共資源的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財政資金。
(九)“其他政府非稅收入”主要是指以政府名義接受的各種捐贈資金(已指定具體捐贈對象和項目的定向捐贈資金除外),主管部門通過提取管理費、收入分成、下級上解資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屬事業單位的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賬戶體系的各類賬戶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含稅收收入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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