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 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 2016 年 5 月 25 日修訂通過並公布,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
  • 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
  • 時間:2000年3月31日
  • 內容:關於預算監督的相關條例
簡介,修訂公告,修訂的條例,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的決定,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相關報導,

簡介

(2000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修訂公告

(2000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11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6年5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公 告 (十二屆第 50 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 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 2016 年 5 月 25 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 《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 公布,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 年 5 月 25 日

修訂的條例

(2000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11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6年5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預算編制審查監督
第三章預算執行監督
第四章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預算監督,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本級決算,適用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或者承擔初步審查的具體工作,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決算草案編制和預算執行進行監督,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派出機關、開發區等預算的審查和監督。
第四條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初步審查的具體工作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本級總預算、預算執行、決算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時,依照法律規定程式,可以就本級預算調整、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答覆質詢。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決算草案以及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政府研究處理。本級政府應當在三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可以根據主席團的安排,採取聽取和討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方式,組織代表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將意見和建議交由本級政府或者預算代編部門研究處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開展預算初步審查工作時,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可以組成代表預算審查小組集中審查,可以採取聽取匯報、抽查、調查、調研等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初步審查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在批准後的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並重點說明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舉借債務、重點支出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本單位預算、決算,在批覆後的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並重點說明機關運行經費、政府採購、重點支出的安排使用、部門決算數與上年決算數和年初預算數增減變動原因等事項。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在審議後的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預算、決算信息應當通過網際網路、主要媒體等向社會公開,公開的內容應當規範完整,便於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八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作出的有關預算的決定、命令,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下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及其決議,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預算的決議、決定,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章預算編制審查監督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和建議,並根據所提的意見和建議完善預算草案初步方案。
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或者縣級政府財政部門經批准代編的鄉、民族鄉、鎮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聽取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提交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
(二)一般公共預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表,已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還應提交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
(三)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
(四)一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初步文本;
(五)本級使用的預算資金未分配到部門的情況說明;
(六)預算績效評價結果及運用情況;
(七)其他相關說明材料。
鄉、民族鄉、鎮政府或者預算編制部門應當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徵求意見。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將初步審查意見交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日內,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並將意見和建議交由本級政府或者預算代編部門研究處理。本級政府或者預算代編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書面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二條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初步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律法規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是否銜接;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預算績效目標的編報是否合理;
(六)上級轉移支付的使用情況,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特別是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是否規範、適當;
(七)限額舉借的債務使用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預算編制是否合法、規範、真實、完整、細化;
(九)上一年度資金結餘結轉情況;
(十)預備費、預算周轉金和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情況;
(十一)對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十二)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事項。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五日前,將預算草案正式文本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草案正式文本應當包括本級預算草案、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和上一年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部門預算草案及相關解讀、圖表及說明材料。
第十四條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作進一步審查,並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律法規規定,是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草案及其報告提出建議;
(四)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及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的三十日內,報上一級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報送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表及說明,已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還應提交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及說明;
(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的匯總表。
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之日起的二十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的十五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下達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三章預算執行監督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批准的預算為依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
預算執行重點監督以下內容:
(一)執行預算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情況;
(二)預算年度開始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級預算前可以安排的支出情況;
(三)為實現預算採取的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預算收入依法及時、足額徵繳入庫和非稅收入管理情況;
(五)國庫辦理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及財政專戶的管理情況;
(六)本級預算及其部門預算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預算執行,預算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績效情況,結餘結轉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
(七)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情況;
(八)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
(九)超收收入的管理、短收及其處理情況;
(十)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安排、管理和動用情況;
(十一)政府債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重點監督的事項。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當年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上一年度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和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採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預算執行的管理,嚴格控制財政赤字。縣級以上各級政府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削減支出實現收支平衡。如採取上述措施後仍不能實現平衡,自治區政府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增列赤字,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設區的市、縣級政府通過申請上級政府臨時救助實現平衡,在下一年度預算中歸還。各級政府應當將獲得臨時救助及其執行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章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政府在國務院下達的政府債務限額內,提出全區政府債務安排建議,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設區的市、縣級政府依照自治區政府下達的政府債務限額,提出本級政府債務使用計畫,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自治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書面報告政府債券發行和兌付等政府債務管理情況。設區的市、縣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書面報告本級政府債務的管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在本級預算執行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整的,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將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根據需要在預算執行年度內及時提出,並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數額和政策依據。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
(三)提出增加舉借債務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四)實施預算調整方案的措施是否具體、可行;
(五)與預算調整有關的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對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交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處理。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書面報告處理情況。
初步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及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自治區政府的規定,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使用。涉及不同預算類別間、不同預算級次間、不同預算科目間較大調劑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批准後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報告相關情況。
第五章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條預算年度終了後,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決算草案。決算草案及報告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本級政府審定,本級政府應當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間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條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上年決算數分別列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
決算草案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完成預算所採取的措施、預算執行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作出的說明。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交本級決算草案、決算草案報告及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提交的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或者研究提出意見。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內容;
(二)調入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情況;
(三)部門預算管理、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執行情況;
(四)政府債務風險評估預警管理情況;
(五)跨年度預算平衡情況;
(六)審計查出問題及其整改情況。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交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時,可以進行專題詢問,本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和建議,回答詢問。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本級決算及下一級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後的三十日內,報上一級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提交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以及相關資料的;
(二)違反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調整、決算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三)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不予糾正的;
(四)其他妨礙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修改為:“自治區、設區的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應當提前了解預算編制情況,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人大常委會應當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二、將第七條中的“同時創造條件,積極提供下列材料:”修改為:“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第三項修改為:“科目列到‘款’,重點項目列到‘項’的預算收支總表,基金預算收支總表,本級各一級預算單位收支表,建設性支出,按類別劃分的返還或者補助下級支出表,以及相關的說明材料;”
三、將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收入的安排與地區生產總值的規模相適應的情況;”
第四項修改為:“預算支出結構、各項法定重點支出項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將第十五條第六項修改為:“轉移性收入、轉移性支出情況。”
第八項修改為:“本級各預算單位使用預算資金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效益;”
五、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程式和進度及時、足額撥付預算資金,禁止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六、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在預算年度終了後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預算執行情況。”
七、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中強調確保的預算支出項目和法定必保的支出項目,以及本級安排的文化、衛生和社會保障等支出項目需要調減指標的;”
八、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最遲應於九月底前提出。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但是,因國家政策變更導致預算調整的除外。”
九、刪去第二十七條。
十、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審查和批准本級上一年度決算草案。各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應當聽取本級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和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並進行審議。根據審議情況對本級決算作出決議,必要時,也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十一、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決算草案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決算草案包括分列到‘類’、‘款’,重點項目到‘項’的決算收支總表、調整後的收支預算情況表、基金收支決算表、一級預算單位收支決算表、返還或者補助下級支出決算表、建設性支出決算表等內容及相關的說明材料。”
十二、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將第一項作為第二項,並修改為:“(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財政部門向本級各一級預算單位批覆預算和撥付預算支出資金情況及預算執行中預算調整、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十三、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對決算草案及其報告進行初步審查時,可以要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算草案中有關重大問題的專門材料以及初步審查時必需的其他材料。”
十四、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執行以及資金使用效益的情況;”
第(四)項修改為:“上年結餘和結轉資金、當年預算超收、預備費、預算周轉金、轉移性收入和轉移性支出使用情況;”
增加三項作為第七、八、九項:“(七)預算收支平衡情況;(八)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九)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十五、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並將其中的“審計報告”修改為“審計工作報告”。
十六、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就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舉行會議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就決算草案的主要內容作說明,並回答詢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 《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0年審議通過後,為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對預算的審批監督、規範政府預算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監督法就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預算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等進行了專門的規範。與此同時,2006年新修訂的審計法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作了新的補充和完善,2007年開始實施的新的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在預算科目的設定上也作了新的規定。為了貫徹實施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使我們自治區的預算監督工作更加規範,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正。 二、起草過程 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今年的立法計畫,財經委受常委會會議的委託,於2009年3月啟動了《條例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在學習借鑑外省立法和總結我區各級人大常委會實際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擬出了初稿,並經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4月中旬起,我們先後四次將《條例修正案草案》發給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發改委、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審計廳、自治區法制辦,各市、縣人大常委會,各市、縣人民政府徵求意見,共收到30個單位的26條意見。7月初,財經委召集各市人大財經委主任召開了條例修改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8月中旬財經委派員到山東省、陝西省人大進行立法學習。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我委先後對徵求意見稿作了四次修改,形成了《條例修正案草案》。經自治區人大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9次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將《條例修正案草案》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修改的原則。按照2009年立法工作計畫,為貫徹落實好監督法,進一步推進我區預算監督工作,我們在對《條例》進行認真清理、審查的基礎上,根據監督法的相關規定,對《條例》進行一些補充和完善。此次修改的原則是,在現行《條例》的基礎上,重點修改《條例》與監督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地方,而對原《條例》的體例和文字原則上不作大的改動。此次修改是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為了貫徹實施好監督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所做的一次小幅度修改。需要說明的是,在《條例》修改徵求意見的過程中,一些部門和地方根據當前人大預算監督工作的新情況,還另外提出了許多修改和補充完善《條例》的意見建議。但考慮到《條例》制定的上位法依據主要是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雖然預算法的修訂已經列入了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但目前尚未進行修訂,因此在上位法修訂出台之前,我們不便對《條例》進行較大的修改;待預算法修訂出台後,我們將對《條例》再做相應的改動。 (二)關於修改的主要內容。根據上述原則,我們對《條例》的13條條文的22處作了修改。 1、根據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定,“接受上級補助款項、下級上解收入、補助下級支出、各項專款及結餘情況;”均屬於“轉移性收入”和“轉移性支出”科目中的子科目。因此,建議對《條例》第十五條的內容進行修改。 2、市、縣級財政部門管理的預算單位不但有一級預算單位,還涉及到二級甚至三級預算單位。為了考慮該條例的通用性,因此,建議刪去第十五條第八項“一級”兩字。 3、《條例》第十六條的有關內容與現行財政制度中的國庫管理制度關於“支出通過國庫單一帳戶體系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或用款單位”的有關規定不符,現實中已沒有了“將財政資金支出到各一級預算單位”的環節。因此,建議刪掉這塊內容。 4、監督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預算安排的文化、衛生和社會保障資金需要調減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條例》對文化、衛生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調減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建議在第二十四條中進行補充。 5、監督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條例》第二十五條與監督法在時間規定上不一致,因此,建議對第二十五條進行修改。 6、監督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條例》第二十九條與監督法在時間方面的要求不符,因此,建議對第二十九條進行修改。監督法第二十條中規定,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同時規定,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委會報告。《條例》第二十九條沒有規定這方面的內容。因此,建議在《條例》第二十九條中增加相應的內容。 7、監督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決算草案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條例》對這方面沒有作出規定,因此,建議對《條例》的第三十一條進行補充。 8、按《預算法》的規定,中央政府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組成,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
組成。部門預算是由政府各部門編制、財政部門審核、經政府同意後報人大審議通過的、全面反映部門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綜合預算。通過對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的審計,有利於強化預算執行的剛性,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因此,建議在第三十三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內容:“(一)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預算法》規定,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避免預留機動預算指標、隨意追加、追減預算等行為的發生,因此,建議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進行修改,增加“各級人大常委會批覆本級預算”的內容。 9、根據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定,“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資金、專項撥款”屬於“轉移性收入”科目中的部分內容,而監督法第十八條規定了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重點審查的內容。其中,第五項規定的重點審查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是“轉移性支出”科目中的部分內容。因此,建議對第三十五條做相應修改。 10、監督法第十八條規定了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重點審查的內容。其中,第一項規定的重點審查預算收支平衡情況、第四項規定的重點審查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第五項規定的重點審查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條例》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建議進行補充。 11、《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審計署6號令)第七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因此,建議對第三十九條做相應修改。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的表述。因此,建議將《條例》中涉及到“審計報告”提法的相關條文進行修改。

修改情況的報告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自治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請審議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已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審議意見進行了梳理和研究,形成了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連同起草說明刊登在廣西人大網站上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赴貴港市及平南縣、桂平市,梧州市及蒼梧縣調研,召開有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人大代表、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農業、林業、水利、教育以及鄉、民族鄉、鎮人大主席團代表等參加的論證座談會;委託玉林市、百色市人大進行立法調研;召開有關專家學者論證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提出了修訂草案建議修改稿。10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自治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人列席的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並徵求自治區有關部門意見。11月2日,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與自治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人就修訂草案修改進一步交換了意見,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常委會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修訂草案是在原條例基礎上進行修訂,應沿用原條例名稱。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主要規範人大常委會的預算監督職權,而預算的審查和批准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職權,標題增加“審查”二字容易產生歧義,建議將修訂草案標題“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為“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保持條例名稱更為適當。(見二次審議稿標題)
二、有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修訂草案涉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應由人民代表大會規定。第二條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沒有完全涵蓋條例的內容,而且將人大常委會的職權與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合併表述不適當,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依照預算法以及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將第二條適用範圍修改為:“本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本級決算,適用本條例。”“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本級預算、決算草案編制和預算執行,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同時建議刪去修訂草案涉及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規定的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等規定中涉及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內容。(見二次審議稿第二條)
三、法制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第六條第二款關於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開展預算、決算初步審查時,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的意見。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應當對其所聯繫部門預算、決算草案進行調研並提出意見的規定難以操作,建議依照預算法的有關規定,將該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依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初步審查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見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二款)
四、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第八條關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控告規定的內容,預算法第九十一條已有明確規定,建議不作重複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刪去該條規定。
五、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第二章規定的內容與章名不相符合,其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是對政府編制預算的規定,不屬於修訂草案調整的範圍,且預算法已有相關明確規定;該章第十二條關於政府編制預算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的規定與預算法的規定不盡一致,且預算審查監督聽取代表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內容在本修訂草案第六條已有體現;該章第十三條關於各級財政部門編制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聽取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意見的規定屬於預算的初步審查,建議調入第三章;因此,建議刪去第二章以及該章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刪去上述規定,將第三章調整為第二章,並根據該章規範的內容將章名“預算的審查和批准”修改為“預算的初步審查和備案”;同時建議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並根據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完善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或者縣級政府財政部門經批准代編的鄉、民族鄉、鎮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聽取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以及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作為調整後第二章第八條規定。(見二次審議稿第二章章名、第八條)
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第十四條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建議在該條增加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預算編制部門應當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徵求意見的內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增加相關規定。(見二次審議稿第九條)
七、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第七章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了違反預算法和本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認為在上述法律責任規定中,設定了對違反上位法的法律責任不適當,而且違反預算法的行為預算法已有明確法律責任規定,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對違反本條例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對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另行設定法律責任,原則規定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見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文順序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修訂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以上報告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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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預決算公開一直備受關注,如何讓財政賬本曬在陽光下?重新修訂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已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於7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對政府的“錢袋子”怎么監督、亂花錢怎么問責等問題,都進行了明確規定。
鄉鎮預算納入審查監督
為加強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監督,即讓政府的每一分錢都納入人大審查監督的範圍,有預算的可以支,沒有預算的不能支,超收的錢也不能隨便支,新條例將適用範圍擴大到各級人大,“鄉鎮一級”的預算也被納入審查監督。另外,除了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等其他預算及決算都要上報各級人大審查和監督。
政府債券資金有力促進了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二五”期間,我區共發行政府新增債券515億元(含中央代發新增債券),重點支持了一批包括高速鐵路、高速公路、西江黃金水道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項目建設。為防控地方債務風險,修訂後的條例新增了有關地方政府債務監督的規定,規定自治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書面報告政府債券發行和兌付情況。
不糾正問題將被問責
近年來,中央部門和地方政府紛紛公開“三公”等經費,賬本應該怎么曬?新條例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外,預算、決算信息應當通過網際網路、主要媒體等向社會公開,公開的內容應當規範完整,便於公眾查閱和監督。
審計報告可以看出政府是否存在亂花錢現象。修訂後的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的30日前,向本級人大財經委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交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及相關材料。審計報告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後,要在20日內向社會公開。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修訂後的條例明確,對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不予糾正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預算決算限期公開
新條例規定,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在批准後的20日內向社會公開,並重點說明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舉借債務、重點支出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本單位預算、決算,在批覆後的20日內向社會公開,並重點說明機關運行經費、政府採購、重點支出的安排使用、部門決算數與上年決算數和年初預算數增減變動原因等事項。
4種行為要受處分
新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規定提交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以及相關資料的;
2.違反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調整、決算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3.對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不予糾正的;
4.其他妨礙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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