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銀灘保護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銀灘保護條例》在2013年7月19日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該《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核心保護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北海市政府組織編制,報自治區政府審批,並向社會公布。自治區政府在審批前,應當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經批准的北海銀灘核心保護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或者擅自修改。違反規定、擅自修改銀灘核心保護區總體規劃或者詳細規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明確規定了在銀灘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品;經營切割、敲打錘擊、露天裝卸、屠宰、加工等產生環境噪聲、粉塵、惡臭污染的活動;儲存、堆放、填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蝕性、污染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採挖植被、開墾、挖沙挖土、新建擴建墳墓、傾倒廢棄物;其他破壞生態環境、妨礙遊覽、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等。條例規定,實施上述行為以及違法建設、破壞林木植被等的,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銀灘保護條例
  • 性質:條例
  • 施行時間:2013年10月1日
  • 通過時間:2013年7月19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護規劃,第三章 陸域生態保護,第四章 海域生態保護,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報告,相關報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北海銀灘生態環境,規範北海銀灘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從事岸線沙灘海域林木保護以及開發建設、旅遊觀光、生產經營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銀灘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
核心保護區為西至大墩海、東至馮家江、北至規劃岸線、南至平均低潮位線的圍合範圍以及冠嶺公園。
建設控制地帶為核心保護區(不含冠嶺公園)外圍向陸域延伸至200米的範圍。
具體保護範圍以附圖為準。
第四條 北海銀灘保護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北海銀灘保護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管理體制。
北海市人民政府負責北海銀灘保護的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財政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水利林業城市管理旅遊、水產畜牧獸醫、海洋海事等有關部門以及北海銀灘管理機構和北海銀灘所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北海銀灘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北海銀灘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自治區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水利、林業、旅遊等有關部門和北海市人民政府,解決北海銀灘保護政策、資金投入、項目建設、環境保護等重大問題。
第七條 自治區從政策、項目、資金等方面支持北海銀灘的生態環境保護。
第八條 北海市人民政府在開展保護北海銀灘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對集中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第九條 根據北海銀灘保護的需要,北海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北海銀灘核心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居民實行搬遷安置。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北海銀灘生態資源和環境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北海銀灘生態資源和環境的行為。
北海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設立、公布舉報電話,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十一條 北海銀灘核心保護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向社會公布。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審批前,應當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將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北海銀灘建設控制地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北海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北海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根據北海銀灘核心保護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需要,北海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北海銀灘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北海銀灘核心保護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或者擅自修改。
確需對北海銀灘規劃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

第三章 陸域生態保護

第十四條 北海銀灘核心保護區的陸域以建設沿海防護林、濱海景觀為主,提高植被覆蓋率,保持植物多樣性,綠化美化環境。
第十五條 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永久性建築物,但經依法批准的安全防護設施、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設施除外。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和在核心保護區內建設經依法批准的安全防護設施、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設施的,應當符合北海銀灘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程式報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報批的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附有景觀修復、植被保護、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建設、施工單位在建設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景觀景物、水體、林木、植被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項目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
第十七條 嚴格控制在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開採地下水,地下水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和地下水保護規劃的要求。禁止擅自打井抽取地下水。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砍伐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的林木。確需砍伐的,應當經北海市城市管理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批准。
第十九條 經批准的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其綠化指標應當符合自治區的綠化標準要求,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
第二十條 經批准的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色調應當與周圍自然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 因開發建設造成北海銀灘生態環境破壞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開發建設單位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開發建設。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新設畜禽、水產養殖場,禁止開挖圍塘。原有的養殖場、圍塘由北海銀灘所在城區人民政府依法整治。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北海銀灘沿岸、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設定排污口和排污暗管。各類污水應當按規定進入市政污水管網。
第二十四條 北海銀灘核心保護區內經營服務網點的設定,由北海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北海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布局,並與周圍景物、景觀相協調。嚴格控制北海銀灘核心保護區內的經營戶總量。
第二十五條 在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品;
(二)經營切割、敲打錘擊、露天裝卸、屠宰、加工等產生環境噪聲、粉塵、惡臭污染的活動;
(三)儲存、堆放、填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蝕性、污染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四)採挖植被、開墾、挖沙挖土、新建擴建墳墓、傾倒廢棄物;
(五)其他破壞生態環境、妨礙遊覽、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海域生態保護

第二十六條 嚴格保護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的海域水環境及海洋生態資源。沙灘、沙壩、灘涂和海洋生物為海域生態保護重點。
第二十七條 嚴格保護沙灘的自然性和完整性。禁止在沙灘隨地傾倒、拋灑廢水、固體廢物等污染物,不得拋灑、丟棄廢棄物品。
第二十八條 嚴格保護沙壩的自然性和海岸景觀的完整性,禁止在沙壩上新建、擴建永久性建築物。禁止損毀沙壩、降低沙壩高度、破壞海岸景觀等行為。
第二十九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北海銀灘海水浴場及北海銀灘近岸海域水質實施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公布。
第三十條 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的港口、碼頭、裝卸站、船舶修造廠和船舶應當配置相應的防污除污設施、器材,並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或含病原體的廢水及各種固體廢棄物、船舶污染物。
禁止在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新建船舶修造廠和船舶拆解廠。原有的船舶修造廠和船舶拆解廠應當在北海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搬遷。
第三十一條 嚴格控制在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經營沙灘、海上遊樂項目的類型及數量。經依法批准經營的遊樂項目實行安全責任業主負責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越權審批建設項目、擅自修改北海銀灘核心保護區總體規劃或者詳細規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新建、擴建永久性建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拆除違法建築物。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毀壞或者擅自砍伐林木、採挖植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城市綠化條例》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在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品,經營切割、敲打錘擊、露天裝卸、屠宰、加工等產生環境噪聲、粉塵、惡臭污染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儲存、堆放、填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蝕性、污染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開墾、挖沙挖土、修墳、傾倒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環境保護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在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破壞生態環境、妨礙遊覽、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沙壩上新建、擴建永久性建築物或損毀沙壩、降低沙壩高度、破壞海岸景觀的,由北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或含病原體的廢水及各種固體廢棄物、船舶污染物的,由北海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海事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在北海銀灘新建船舶修造廠或者船舶拆解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註:附屬檔案: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圖見原稿)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銀灘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依據
北海銀灘以其獨特、優越的自然環境資源,1992年就被列為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為中國35個“王牌景點”之一,享有“天下第一灘”的美譽,每年吸引數百萬來自國內外的遊客,是北海的名片,也是展現廣西形象的視窗。由於缺乏科學的規劃和法律法規的約束,北海銀灘的開發建設曾一度陷於無序,嚴重破壞了銀灘的自然環境。2002年底,在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北海市政府投入巨資對銀灘中區進行了改造,將30多棟建築和防浪堤全部拆除,恢復了銀灘的天然岸線,並且經過多年綜合整治,銀灘的資源和環境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進一步提升了銀灘的品牌地位和知名度。
北部灣經濟區開發建設的機遇既為銀灘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間,但同時也因立法的缺位使銀灘面臨更為突出的困難和問題,對銀灘的生態環境保護提出了新的挑戰。目前,銀灘的管理依據只有北海市政府1994年頒布的《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暫行規定》。作為一份規範性檔案,其內容已經滯後,立法的層次與銀灘的發展定位也不匹配。只有將銀灘保護和開發限制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對銀灘的保護和開發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糾。因此,為了保護北海銀灘生態環境,保障北海銀灘永續利用,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銀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十分必要。
制定《條例》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借鑑了青海省等地相關立法經驗。
二、起草和審查經過

2010年3月,自治區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計畫下發後,北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條例》起草小組。2010年11月形成了《條例》第一次徵求意見稿,在廣西政府法制網上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同時,在《南國早報》和《北海日報》及有關網站等媒體上登載《條例》全文、發表文章,引導公眾廣泛參與立法徵求意見工作。
自治區人大對《條例》非常關注,提前介入了相關起草工作。2011年3月,自治區法制辦與自治區人大法工委召開的立法工作會議,對北海市的起草工作提出了要求。2011年7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文明副主任帶隊的北海銀灘保護條例前期立法調研組到北海調研。幾經修改後,北海市人民政府於2012年3月將《條例》草案送審稿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法制辦收到該稿後立即抓緊研究修改,於2012年4月形成條例草案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再次送區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在廣西政府法制網上全文公布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自治區法制辦對徵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吸收了各方所提合理建議和意見,最後形成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銀灘保護條例(草案審查稿)》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2012年7月20日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條例》(草案)。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北海銀灘的保護範圍
明確北海銀灘的保護範圍,是北海銀灘保護的基礎。《條例》草案第三條對保護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其中,沙灘是銀灘的最核心部分,也是關注度最高的部分,而銀灘的沙灘資源主要分布在大墩海至馮家江區域,因此,根據實地踏界情況,《條例》草案將北海銀灘核心保護區定為西至大墩海、東至馮家江、北至規劃岸線、南至平均低潮位線的圍合範圍以及冠嶺公園,原則上以銀灘中路(四號路)為界限,面積約6?3平方公里。具體保護範圍以坐標圖為準。同時條例設定了建設控制地帶,目的主要是對核心保護區周邊的項目進行更嚴格的管理,從而確保核心保護區周邊風貌、環境與銀灘整體形象相協調,便於對核心保護區的資源加強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實地踏界情況,定為核心保護區(不含冠嶺公園)外圍向陸域延伸至200米的圍合範圍。具體保護範圍以坐標圖為準。
(二)關於銀灘的保護體制
《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明確了北海銀灘的保護工作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負責,各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配合,公眾參與的保護體制。為了便於今後在銀灘保護工作中集中執法,條例第六條規定北海市在開展保護銀灘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對集中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三)關於規劃
對北海銀灘的保護必須從規劃入手。為此,《條例》草案設定專章保護規劃作出了明確規定:北海銀灘核心保護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北海銀灘建設控制地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向社會公布。根據北海銀灘核心保護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需要,北海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銀灘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依法批准的北海銀灘核心保護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或者擅自改變。違反條例規定,越權審批建設項目、擅自修改北海銀灘核心保護區總體規劃或者詳細規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於具體保護措施
對銀灘的保護,《條例》草案分為陸域生態保護和海域生態保護兩部分,並針對銀灘特點具體規定了多項保護原則和措施。如銀灘保護重點是要對建設項目進行限制,過度的或與規劃不符合的建設必將破壞銀灘的自然環境、影響銀灘的發展定位。《條例》草案規定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永久性建築物,但安全防護設施、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設施除外。在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和在核心保護區內建設安全防護設施、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設施的,必須符合銀灘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程式報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此外,草案還規定禁止在銀灘新設畜禽、水產養殖場,禁止開挖圍塘;禁止在沙壩上新建、擴建永久性建築物;禁止在銀灘新建船舶修造廠及船舶拆解廠等。《條例》草案共有8條條文明確規定了數十種禁止行為,涉及面廣,涵蓋了可能對銀灘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主要行為,提供了較為全面的保護。
以上說明連同《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銀灘保護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三十一次會議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銀灘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審議意見進行了梳理,送自治區法制辦、北海市法制辦、北海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將草案及相關檔案在廣西人大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赴北海進行立法調研,與有關部門多次交換修改意見。2月22日,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在認真研究了常委會審議意見和有關部門的建議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修改,形成了建議修改稿。2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建議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審議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條文內容的主要修改
(一)關於保護體制。草案第五條規定了北海銀灘的保護體制。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理順北海銀灘的保護體制,並與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協調支持的相關規定一致。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增加並明確了北海市部分相關部門及北海銀灘所在城區人民政府的職責。(見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二款)
(二)關於總體規劃的編制批准程式。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北海銀灘總體規劃編制批准程式。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條規定的批准程式欠妥,建議根據城鄉規劃法並參照我區已有生態立法成果中的相關規定作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將總體規劃的批准程式修改為“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審批前,應當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將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處理。”(見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
(三)關於環境保護要求。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了北海銀灘的環境保護要求。有部門提出,應該將建設項目的環保要求由事後監管修改為事前監管。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明確報批的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附有景觀修復、植被保護、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同時根據條文的邏輯順序將該條調整到第十六條。(見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
(四)關於林木保護。調研中有部門提出,草案中未對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林木的保護作規定,建議增加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根據森林法等規定,增加了林木保護的禁止性行為並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見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
(五)關於綠化要求。草案第十七條規定了北海銀灘建設項目的綠化要求。有部門提出,該條規定了綠化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和北海市的綠化標準要求,無法操作,建議明確。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自治區有關城市綠化標準的規定和北海市的實際情況,修改為符合自治區的綠化標準要求。(見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
(六)關於水體污染防治的法律責任。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水體污染防治的法律責任。有部門提出,該條僅對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行為設立法律責任,而沒有對第一款的禁止性行為設定法律責任,建議完善。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在第三十七條增加水體污染防治的法律責任,作為第一款。(見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北海銀灘免費對外開放,北海市政府要管住管好,壓力巨大,目前不收門票,沒有收入,還要花經費去管理維護,地方政府不堪重負。針對這一情況,建議進一步理順關係,最好能恢復收費以保障北海銀灘保護的經費投入。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該具體管理事項屬政府事權,建議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拿出具體的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法規中不宜就該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文順序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銀灘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自治區人大環資委在徵求北海市人大常委會及自治區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於2012年9—10月結合條例草案的規定,就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問題,到區內外進行調研和考察,並於2012年10月29日召開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北海銀灘位於北海半島南端,擁有獨特的濱海景觀和自然資源,以“灘長平、沙細白、水溫淨、浪柔軟、無鯊魚”等特點而著名,是我國重點保護的海灘之一,是廣西的一張名片,也是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的一個重要視窗。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開發密度、強度的加大,北海銀灘開發利用一度出現無序狀況,造成海水污染、沙質退化等不良影響。為此,北海市人民政府投入大量資金對北海銀灘生態環境進行綜合治理和修復。經過自治區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及有關方面多年的努力,北海銀灘開發利用逐步規範,生態環境得到較大改善。為進一步加強北海銀灘的保護和管理,確保銀灘資源科學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推進我區生態文明示範區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北海銀灘保護條例是必要的。
條例草案立足北海銀灘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實際,總結了銀灘管理和開發利用中的成功經驗和創新做法,同時借鑑了外省相關立法經驗,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和較強的可操作性,內容基本可行,與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原則性的牴觸,建議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關於條例草案的修改建議
1.關於保護協調機制。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了北海銀灘的保護協調機制。在銀灘保護範圍內,海域面積占有較大比重,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七條有關協調部門中,增加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將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政府協調部門之一。
2.關於搬遷安置。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根據北海銀灘保護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銀灘核心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居民實行搬遷安置。”為規範搬遷安置工作,保障搬遷對象的合法權益,建議在該條中明確可以作出搬遷安置決定的主體,同時對搬遷居民的生活保障、安置補償等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
3.關於規劃保護。條例草案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分別對北海銀灘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和批准問題作出了規定。北海銀灘的保護範圍同時包括陸地和海域,為增強規劃的科學性,建議在保護規劃一章中增加條款,明確北海銀灘有關規劃應包括的基本內容,同時,對北海銀灘保護規劃與北海市城市規劃,以及相關海域海洋功能區劃的銜接問題作出規定。
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北海銀灘核心保護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向社會公布。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審批前,應當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將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4.關於違法建設處罰。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對在北海銀灘保護範圍內違法建設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該條關於違法建設的罰款金額及處罰幅度與城鄉規劃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建議條例草案在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內設定違法建設的罰款金額及幅度。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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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7月19日閉幕的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獲悉,會議審議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銀灘保護條例》,《條例》將於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標誌著我國著名的濱海旅遊景區——北海銀灘,已經正式納入法制化管理的進程,北海銀灘的生態環境保護有了權威的“護身符”。
銀灘,廣西的一張名片,北海旅遊的代名詞。一直以來,北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銀灘的保護和開發,2000年面向國際進行規劃招標,2003年,銀灘正式免費開放,拉開銀灘改造升級的大幕。在我國絕大多數景區尚處於“門票經濟”的發展階段,銀灘敢為天下先的免票做法為北海聚攏了人氣,贏得了不小的社會效益。銀灘景區免費開放後,遊客由110萬人次逐年增加,到2012年已達221萬人次。節假日高峰期進入銀灘景區的遊客量一天更是高達13萬多人次,人流量遠遠超出了設計容量。據環保部門監測,北海銀灘景區水質逐年變差,造成海水混濁、過度營養化,沙灘原有的潔白與晶瑩受到影響。
1994年,北海市政府頒布了《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暫行規定》,但內容已經滯後,規範性檔案的立法層次與銀灘的發展定位也不匹配。作為全國知名的“王牌”景區,怎樣整合資源,加強基礎設施和服務,豐富旅遊項目,提高景區的品質,這才是銀灘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近年來,市委、市政府以及社會各界人士高度關心銀灘的生態保護工作,北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王小東每年赴南寧參加自治區人大會時,都把儘快出台北海銀灘保護條例的立法工作作為一個重要的議案提出來,並要求相關部門全力支持配合相關工作。
記者了解到,剛剛正式通過的《北海銀灘保護條例》,明確了保護範圍和保護層級,《條例》將銀灘分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明確了北海銀灘保護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管理體制。《條例》規定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永久性建築物,破壞銀灘的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規定北海市可以依法相對集中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自治區則從政策、項目、資金等方面支持北海銀灘的生態環境保護。
《條例》共分六章三十九條。第一章是總則,明確立法宗旨、保護範圍、保護原則、保護體制、協調支持等;第二章是保護規劃,包括總體規劃編制批准、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批准、修改許可權等;第三章是陸域生態保護,包括保護要求、項目建設要求、環境保護要求、水資源保護、林木保護、綠化要求、禁止行為等內容;第四章是海域生態保護,包括保護重點、沙灘保護、沙壩保護、海水水質監測、水體污染防治、遊樂項目管理等內容;第五章是法律責任,包括違法建設處罰、破壞林地處罰、禁止行為處罰、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等;第六章是附則,規定實施時間。另外為更準確界定銀灘保護範圍,《條例》將銀灘保護範圍坐標圖作為附屬檔案並印發實施。
2010年3月,自治區政府將《條例》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北海市政府成立了《條例》起草小組,深入區內外廣泛調研、充分徵求各方面意見,形成了《條例》草案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2012年7月自治區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2013年7月19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銀灘保護條例》,並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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