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提高村幹部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提高村幹部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是一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06月1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提高村幹部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
  • 發布文號:桂政發[2002]31號
  • 發布日期:2002-06-17
  • 生效日期:2002-06-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
【發布文號】桂政發[2002]31號
【發布日期】2002-06-17
【生效日期】2002-06-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提高村幹部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
(桂政發[2002]31號)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區直各委、辦、廳、局:
村幹部是黨在農村各項方針政策的具體執行者,是帶領農民民眾致富的“領頭雁”,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戰實現富民興桂新跨戰略目標的中堅力量。為了充分調動村幹部的積極性,規範村幹部補貼標準,進一步加強我區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適當提高村幹部財政補貼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範圍
享受財政補貼的村幹部包括村定員全額補貼幹部和村定員半額補貼幹部。村定員全額補貼幹部,是指參加村民委員會村部值班的村黨支部(黨總支、黨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文書等,人數為大村5名、一般村4名、小村3名;村定員半額補貼幹部,是指不參加村民委員會村部值班的村團支部(總支部)書記、婦代會主任、治保主任等,每村人數為3名。
村黨支部(黨總支部、黨委)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符合條件的,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式交叉任職。
二、補貼標準和經費來源黨
自治區按村幹部定員數,在根據《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幾個問題的決定》(桂發[1985]23號)、《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組織建設的通知》(桂發[1990]24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同意村公所增加一名半脫產幹部的通知》(桂政發[1991]29號)檔案規定給予村幹部補貼(即村定員全額補貼幹部每人每月20元,村定員半額補貼幹部每人每月10元)的基礎上,再給村定員全額補貼幹部和村定員半額補貼幹部分別增加補貼60元、30元。這次提高村幹部財政補貼標準所需的資金,由自治區財政解決,自治區將從2002年7月1日起對地市實施村幹部財政補貼提標專項轉移支付。在2001年至2002年過渡期轉移支付中享受補助的縣(市),其提高村幹部財政補貼所需的資金,從自治區下達的過渡期轉移支付補助中統籌安排;未享受過渡期轉移支付補助的縣(市),自治區將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補助。從2003年1月1日起,自治區對全區各地市提高村幹部財政補貼標準所需的資金,統一實施專項支付(不再在過渡期轉移支付中安排),並打入對各地市的補貼基數,各地市在安排年初預算時要統籌足額安排。
各地要重視提高村幹部補貼工作,有條件的縣(市)可利用本級財力再適當提高村幹部的補貼標準,也可通過發展集體經濟來增加村幹部報酬。有集體經濟收入的村,其村級提成補貼方案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三、執行時間
村幹部增加財政補貼標準從2002年7月1日起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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