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市轄區、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立代表小組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市轄區、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立代表小組的決定

1980年7月1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市轄區、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立代表小組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0年07月11日
  • 實施時間:1980年07月11日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在我區已經進行過直接選舉產生的縣、自治縣、市轄區、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按級分別建立代表小組。代表小組的組織,一般按照原來選區為基礎,靠近劃片建立。有代表三人以上的選區也可單獨編組。各代表小組,推選組長一人,代表人數較多的小組可增選副組長一人。代表小組的活動,主要是分工聯繫選民;學習和宣傳法律、法令和方針、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調查研究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匯集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反映和建議;交流當好人民代表的經驗等。代表小組定期召開會議,會後將民眾要求和建議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匯報,並向縣(區)人民政府或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反映。對代表小組提出的意見,有關部門應予答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