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若干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若干規定

1985年8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5年08月31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8月31日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對我區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所屬的市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三、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並且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的原則。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超過五百人;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超過四百四十人;桂林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超過三百九十人;梧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超過二百九十人;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超過一百五十五人。
各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六倍於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四、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的婦女代表不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各少數民族要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五、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按選舉單位提名產生。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六、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七、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代表候選人獲得選舉單位的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名額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各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是:南寧市不超過三十九人;柳州市不超過三十七人;桂林市不超過三十五人;梧州市不超過三十三人;北海市不超過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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