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雷州商會

廣東雷州商會(廣州市雷州文化研究會)是2011年1月1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民政廳批准、2011年3月15日取得民政部登記證的國家一級研究學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雷州商會
  • 又名:廣州市雷州文化研究會
  • 成立時間:2011年1月19日成立
  • 地址:廣州國際貿易大廈
主管部門,研究會簡介,研究會宗旨,本會第一屆領導,研究會活動,研究會章程,

主管部門

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大道中628號廣州國際貿易大廈。
廣東雷州商會
廣東雷州商會

研究會簡介

廣州市雷州文化研究會是2011年1月19日成立。
廣東雷州商會
廣東雷州商會

研究會宗旨

研究會的宗旨是: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促進雷州文化事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作出積極貢獻。
中國雷州半島中國雷州半島
廣東雷州商會

本會第一屆領導

廣州市雷州文化研究會(廣東雷州商會)第一屆領導選舉產生於2011年1月19日
榮譽會長:陳 堅 、王兆林
名譽會長:劉 鋒、張福歌、符潘健、李可文
顧 問:王良平、鄧海光、鄧碧泉、葉美陸、麥堪成、麥教猛、李延寧、吳曉暉、
陳天翼、陳 主、陳 華、陳 武、陳華富、陳年強、陳志榮、陳克時、
陳海烈、陳志勇、林 奮、林中堅、林宏森、歐 斌、歐永和、周海中、
柯珠軍、洪三泰、洪适權、莫各伯、莫 震、徐 英、黃 尤、黃 興、
黃守應、黃心強、黃 挺、黃 斌、符立梧、曾兆庚 、蔡 龍、蔡喬中、潘 泰
會 長:符小文
執行會長:陳 宇
副 會 長:木 輝 、鄧 恆、葉文學、許海平、吳 成、吳茂信、何宗儒、 何思義、
何思仁、宋科龍 、肖華進、肖 騰、陳天亮、陳 賢、陳 超、陳教莊、
陳錫東、 陳柔好、陳騰飛、張 鑾、周 頤、唐和葵、黃 勝、曾 創、
曾兆林、謝曉波、符祖庭、蔡玉棟、歐 偉
監事會監事:黃 勝、王宏儒、 徐 英
秘 書 長:李 敏、陳啟明
副秘書長:王秀梅、高 翔、馬向榮
法律顧問:羅方惠
廣東雷州商會
廣東雷州商會

研究會活動

研究會成立以來,開展了一系列學術交流和諮詢服務活動,主要有:  1.  2.
廣東雷州商會
廣東雷州商會

研究會章程

廣州市雷州文化研究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州市雷州文化研究會(英文譯名:LeizhouCulture
Developement Commitee of Guangzhou 縮寫:LCDC)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有志於雷州文化研究與傳承的人士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促進雷州文化事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大道中628號廣州國際貿易大廈1203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有關雷州文化和文化經濟的調查、研究、分析、交流及展示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自願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會交給的工作;
(三)有固定工作、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有較好的業績,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於雷州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本會有權追回被除名會員的會員證及屬於本會的物品。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全體理事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會員大會的決定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行使職權到下屆會員大會選出新的理事會為止。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根據需要決定聘請顧問、名譽會長和榮譽會長;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的聘任或解聘;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會,執行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在每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上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代表理事會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
(三)代表會長會議向理事會作工作報告;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督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會實行會長會議制度。會長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組成。
第二十四條 會長會議是本會的日常事務決策機構,對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負責,受監事會監督。會長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五條 會長會議採取民主集中制的議事決策方式。
第二十六條 會長會議的職權:
(一)決定本會的日常工作事項;
(二)決定召開理事會會議;
(三)提請理事會審議秘書長的聘任或解聘;
(四)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五)建議會員大會增補或罷免理事、監事;
(六)研究提交理事會的議題,審核提交理事會表決的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會長會議決定或提請理事會及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全體監事組成。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及會長會議工作實施監督,對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會長會議執行本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監督財務收支情況;
(三)監督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監事會可通過下列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列席會長會議和理事會會議;
(二)作出決議,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異議或提案。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全體成員以超過半數通過選舉產生。監事長履行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委派監事列席理事會、會長會議;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
(四)督促、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會議形成決議,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召集並主持。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五條 秘書處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監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承擔本會機關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秘書長經會長會議提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由會長會議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的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除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外的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或解聘;
(五)列席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
(六)負責與政府相關部門及其他機構的聯絡工作;
(七)完成理事會、監事會、會長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