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

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屬社會團體法人。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
  • 行業:證券業
  • 地位:社會團體法人
  • 組織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
  • 中心:資本市場又好又快發展
  • 目標:自律、服務
  • 基礎:全體會員
  • 理念:與時俱進,勇於實踐
  • 地區:中國廣東
組織機構,會長致辭,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會,監事長,監事,會員公約,協會章程,

組織機構

一、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
二、常設領導機構:理事會
三、常設監督機構:監事會
三、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
四、非常設專業機構:發展委員會、自律監察委員會、教育培訓委員會、期貨委員會

會長致辭

各位會員:
中國資本市場以1990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為標誌,至今已有17個年頭,經歷了從“試著辦”到“堅決辦下去”的艱難歷程。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成立於1994年,見證了我國資本市場的風風雨雨。期間,協會認真貫徹執行“法制、監管、自律、規範”的八字方針和《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章程》,在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指導下,團結和依靠全體會員,切實履行“自律、服務、溝通”三大職能,圍繞“在服務中強調自律管理,在自律管理中加強服務”的工作方針,把維護行業整體利益放在首位,團結協作,在推進行業自律管理,加強行業誠信建設、維護市場有序競爭秩序,反映行業呼聲、改善行業發展環境等方面,發揮了行業自律組織作用,健全了自律管理體系,充分發揮服務和溝通作用,營造廣東證券期貨業良好發展氛圍,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得到了上級主管部門的充分肯定(曾兩次被廣東省民政廳評為全省先進民間組織),受到國內同行和會員的廣泛好評。第四屆會員大會召開以後,協會工作揭開了嶄新的一頁。協會將一如既往,恪盡職守,嚴於律已,兢兢業業,改進工作作風,深入調研,積極反映會員呼聲,發揮好橋樑紐帶作用,並傾全力為行業創新發展和行業地位提升呼籲,腳踏實地為會員辦實事,辦好事。
處於轉折發展期和逐步對外開放的新形勢下的中國資本市場,前途一片光明。協會將圍繞一個中心——我國資本市場又好又快發展;鎖定一個目標——自律、服務;依靠一個基礎——全體會員。讓我們攜起手來,繼往開來,與時俱進,勇於實踐,共創中國資本市場和諧發展的美好明天!

理事會

會長

1 閻衛星 萬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委託代表

副會長

1 李建勇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總裁
2 李 軍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裁
3 段文清 華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4 張建軍 萬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總裁
5 彭 弘 長城偉業期貨有限公司 董事長
6 肖 成 廣發期貨有限公司 總經理
7 李 翊 聯訊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8 連珏班 廣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副總裁
9 潘海標 東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副總裁

理事

1 張鐵偉 廣東集成利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董事長
2 屈正哲 珠江期貨有限公司 董事長
3 李東生 銀河證券廣州管理部 總經理
4 陳 虹 中信建投證券廣州管理總部總經理
5 戴錦輝 中投證券廣州中心營業部 總經理
6 姜必新 國信證券廣州東風中路證券營業部 總經理
7 鐘建雄 光大證券廣州天河北路證券營業部 總經理
8 趙紅梅 東方證券廣州寶崗大道證券營業部 總經理
9 黃愛民 申銀萬國證券廣州江南大道證券營業部總經理
10 邱文勝 中信證券廣州天河北路證券營業部 總經理
11 余錦標 招商證券廣州天河北路證券營業部 總經理
12 施 平 平安證券珠海園林路證券營業部 總經理
13 齊小燕 第一創業證券佛山同濟路證券營業部 總經理
14 莊益群 海通證券廣州東風西路證券營業部 總經理
15 程旭東 民族證券廣州福今路證券營業部 總經理
16 張 樺 信達證券廣州中山大道證券營業部 總經理
17 乾 泉 金元證券中山興中道證券營業部 總經理
18 丁蘭和 華泰證券廣州中心營業部兼廣州機場路證券營業部 總經理
19 高 超 長江證券廣州天河北路證券營業部 總經理
20 張茂聲 廣東科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21 吳向偉 廣州越聲理財諮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監事會

監事長

1 趙桂萍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總裁助理

監事

1 左國泉 廣永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董事長
2 王曉華 廣信律師事務所主任
3 陳雄溢 廣東羊城會計師事務所 所長
4 江 玲 安信證券廣州管理總部 總經理
5 吳 宏 銀河證券汕頭管理總部 總經理
6 程 峰 聯合證券廣州華樂路證券營業部 總經理
7 周建新 廣州博信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

會員公約

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會員公約
(2003年3月20日廣東證券業協會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範會員經營行為,提升行業形象,增強誠信守法、公平競爭、共同發展意識,維護廣東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護會員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廣東證券期貨市場規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和《廣東證券業協會章程》,全體會員經討論協商達成共識,制定本公約,並承諾嚴格遵。
第二條會員應嚴格遵守: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廣東證券業協會章程、自律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
(三)證券、期貨開戶、交易與清算規則。
第三條會員應當做到:
(一)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加強客戶資金管理和技術安全工作,保證客戶的交易通暢及資金、證券安全;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四)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執業水平和道德水準,督促員工培養和保持正直、誠實、公正、廉潔的品質;
(五)公平競爭,共同發展,自覺維護本行業形象;
(六)加強證券期貨市場研究,推動業務創新和制度創新;
(七)自覺接受和參與行業自律管理,積極參加廣東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報送協會要求的有關材料;
(八)主動制止並及時舉報有關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
(九)積極抓好投資者教育,正確引導投資者。
第四條禁止會員從事下列行為:
(一)違反或協助他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從事超越經營範圍的業務;
(三)從事或縱容、默許、姑息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期貨欺詐活動;
(四)惡意競爭,貶損同行;
(五)破壞行業信譽,損害行業利益;
(六)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宣傳;
(七)竊取同行秘密從中漁利或披露給他人獲利;
(八)在業務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條會員開展承銷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承銷佣金方面作不適當的價格競爭;
(二)為發行人提供融資;
(三)與發行人或其相關人員有不正當的口頭及書面利益協定;
(四)以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或故意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
(五)以不法手段促銷有價證券;
(六)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行審核人員,干擾審核正常秩序。
第六條會員開展經紀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編造或散布虛假信息或未經正式披露的內部信息,誤導投資者;
(二)欺詐客戶,私自買賣客戶帳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三)為牟取佣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四)向客戶作出盈虧承諾;
(五)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六)泄露客戶資料,或偽造、塗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客戶交易、結算、交割等資料;
(七)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八)允許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買賣證券;
(九)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十)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進行佣金價格的競爭或宣傳;
(十一)惡意詆毀、中傷同行;
(十二)到同行營業場所進行行銷活動或煽動同行客戶擠提或轉託管、撤銷指定交易;
(十三)用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挖走同行客戶和從業人員;
(十四)故意拖延或不予辦理客戶證券轉託管、撤銷指定交易業務(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規則有特別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條會員開展自營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客戶保證金或有價證券;
(二)假借客戶名義開立證券帳戶;
(三)進行對敲對倒;
(四)將自營帳戶與其他帳戶混合操作;
(五)與投資銀行、受託資產管理、證券投資諮詢業務關聯運作;
(六)以任何方式與他人合謀,聯手炒作證券;
(七)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
(八)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購買該種證券;
(九)炒作關聯公司的有價證券。
第八條會員開展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受託投資範圍;
(二) 挪用受託投資資產;
(三) 故意使受託人利益關聯主體的交易搶先或滯後於受託投資交易;
(四) 將受託投資在不同受託投資帳戶之間或與受託人自營帳戶之間進行相互買賣,轉移受託投資帳戶利潤或虧損;
(五)以獲取佣金或其它利益為目的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與委託人約定投資證券的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向委託人承諾投資收益;
(七)以爭取客戶為目的對公司情況作不真實的宣傳;
(八)已知受託資產為非法而接受委託。
第九條會員開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與他人合謀,聯手炒作證券,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買賣其股東單位的上市證券;
(三)進行對敲對倒;
(四)損害客戶合法利益向其股東單位輸送利益;
(五)對外泄露證券交易信息;
(六)將基金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購買該種證券。
第十條會員開展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存在虛假信息、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二)在同一時點上就同一事項提供相反或矛盾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三)利用諮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
(四)欺騙或強制客戶接受證券投資諮詢服務;
(五)違規代理客戶從事證券買賣;
(六)在證券諮詢活動中,向客戶承諾投資收益及與客戶約定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
第十一條會員開展期貨經紀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代理交易;
(二)允許法人以個人名義開戶進行期貨交易,允許客戶假借他人名稱或虛擬名稱開戶,或在同一公司多方開立帳戶和下達交易指令;
(三)將受託業務進行轉委託,或者接受轉委託業務;
(四)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
(五)從事或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六)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
(七)偽造、塗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
(八)違反規定進行混碼交易;
(九)不按照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向客戶作獲利保證;
(十)未經客戶委託或者不按照客戶委託範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十一)提供虛假的期貨市場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十二)向客戶提供虛假成交回報;
(十三)未將客戶交易指令下達到期貨交易所,從事場外期貨交易;
(十四)挪用客戶保證金;
(十五)從事外匯按金交易、境外期貨交易或其它。
第十二條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對違約會員進行調查取證,並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協會依據章程和有關規定的程式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會員有義務接受和配合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的調查,會員對協會的檢查和調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協會可採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提醒或質詢,並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書面批評,責令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在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遣責;
(四)暫停部分會員權利;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並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會員對處分有異議的,可以向協會提出複議申請。
第十六條對違約行為的舉報、調查、處理和複議的具體辦法協會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對自覺遵守本公約的會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協會將予以適當的獎勵或表彰:
(一)開展證券期貨市場業務或管理創新,貢獻突出者;
(二)對證券期貨市場發展提出重要意見、建議被主管機關或協會採納者;
(三)舉報證券期貨市場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四)維護證券期貨市場正常運作,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妥善處理意外事故者;
(五)協會認定的其他成績突出者。
第十八條會員受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處分或獎勵的,其結果記入會員及負責人誠信紀錄檔案。
第十九條本公約適用於證券公司會員、期貨公司會員、證券營業部會員、基金管理公司會員、證券投資諮詢公司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二十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制定、修改,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協會章程

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章程
(經2011年5月20日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能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章 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英文全稱:The Securities & Future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縮寫SFAGD。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由廣東省轄區內(深圳市除外,下同)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自願組成的證券期貨行業自律性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投資諮詢管理辦法》(試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在國家對證券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和全國實行集中統一的自律管理體系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期貨業地域性自律管理;發揮政府相關部門與證券期貨行業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和有序運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恪守誠信,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推動證券期貨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臨江大道3號發展中心大廈14樓(郵編:510623)。
第二章 職 能
第七條 自律管理。貫徹落實全國證券期貨業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制定並監督實施地域性證券期貨業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教育組織會員執行行業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本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給予相應處分。
第八條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廣東證監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第九條 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期貨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第十條 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和各種文體活動;組織開展證券期貨業之間的國際國內交流、合作。
第十一條 建立會員、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經政府相關部門授權表彰、獎勵行業內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個人。
第十二條 組織證券期貨從業人員在職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守法合規執業水平和業務技能。
第十三條 組織會員開展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教育,宣傳證券期貨市場,為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十四條 建立網站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整理、提供證券期貨信息、資訊產品,編輯電子刊物;組織開展證券期貨研究,推進行業業務創新發展。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廣東證監局或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只吸收證券、期貨行業的經濟組織加入,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十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許可從事證券期貨業務,取得業務許可證;
(四)在廣東轄區內工商登記註冊。
第十八條 經批准在廣東省設立的其他證券、期貨社團組織;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駐廣東省轄區的辦事機構;境外證券、期貨機構駐廣東省轄區的辦事機構;以特別會員身份加入本會。
第十九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1名,代表其在本會履行職責。
在廣東省轄區內註冊的法人機構會員代表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指定人;在廣東省轄區內設立的營業機構會員代表應當是營業機構負責人。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會書面報告。經理事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本會的職務。會員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時,本會有權要求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
第二十條 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二十一條 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其程式是:
(一)擬申請入會單位,填寫“會員登記表”,並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副本複印件、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二)本會秘書處核實登記材料;
(三)經理事會通過;
(四)由本會批覆入會申請並發給會員證;
(五)繳納入會費。
第二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七)對本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
(八)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別會員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其他權利與會員相同。
第二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各項規章制度和自律性規則;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按本會規定提供與證券期貨業務相關的數據信息及其他資料;
(七)服從本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特別會員的義務與會員的義務相同。
第二十四條 會員不履行應盡的義務,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向廣東證監局通報;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2000元人民幣;
(二)理事、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7000元人民幣;
(三)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人民幣。
新入會會員除按以上標準繳納年會費外,還須繳納一次性入會費10000元人民幣。
第二十六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
(一)會員申請退會、並經理事會批准;
(二)會員註冊地轉到廣東省外;
(三)受到本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會員退會,應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七條 由會員組成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本會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決定本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宜;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半數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組成。
第三十一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制定和修改章程均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組成成員:會長、副會長、全體理事。理事會為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執行機構,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四)決定本會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新申請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本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業務規範和管理制度;
(九)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根據需要,本會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相關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證券期貨行業工作經歷五年以上,並具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熱愛本會工作並有一定工作經驗;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條 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會長指定的其他人組成。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決定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定;
(三)決定本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
(四)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經理事會授權,審批會員入會申請;
(五)提名秘書長,在理事會通過;
(六)聘用本會專職工作人員;
(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在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會長職責;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預決算;
(三)協調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提名聘請國內外專家擔任本會顧問,報理事會批准;
(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組織開展有償活動和服務;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工作職責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列》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省政府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會的服務性合法收入可由本會秘書處酌情處理,主要用於彌補辦公經費及專職員工的福利補貼等。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五)其他情況需要終止的。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中的“三分之一”、“半數”“三分之二”等數字含本數。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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