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郵政普遍服務保障監督辦法

第 148 號 《廣東省郵政普遍服務保障監督辦法》已經2010年9月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郵政普遍服務保障監督辦法
  • 類型:監督辦法
  • 地區:廣東
  • 實施時間:2010年11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服務要求,第三章 服務保障,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郵政普遍服務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護用戶的基本通信權利,維護國家通信與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
本辦法所稱郵政企業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廣東省郵政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第四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義務的郵政企業給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優惠,保障郵政設施適應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落實相關的扶持政策,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農村通郵服務納入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高農村郵政設施建設投入,加快發展農村郵政服務,逐步提高城鄉郵政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
第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普遍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設施、維護郵政通信安全和暢通的義務,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通信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服務要求

第八條 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發布的《郵政普遍服務標準》,保持並逐步提高郵政普遍服務水平。
第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5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10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
第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通過設立郵政營業場所、設定郵政信筒(箱)、上門服務、流動服務、按址投遞以及委託代辦等方式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對代辦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服務質量的管理,並對委託範圍內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發布的《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根據不同服務地區的主要人口聚集區平均服務半徑或者服務人口的不同要求,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應當至少設定1個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旅遊區、高等院校和賓館等人員流動較大的地方,應當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規劃及社會發展需求,在公共場所、社區和其他方便民眾的地方設定郵筒(箱)、郵政報刊亭以及自助郵政服務設施。
郵政企業應當在郵筒(箱)上標明開取信件的次數和時間,並按規定的時限開取郵筒(箱)。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其設立的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務種類、營業時間、資費標準、郵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以及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
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縣級以上郵政企業可以根據實際用郵需求,對本轄區內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適當調整營業時間。調整後的營業時間應當提前3日對外公布,並按公布的營業時間對外服務。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應當以不低於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發布的《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和現有郵政普遍服務水平的頻次和時限投遞郵件。
郵政企業應當逐步提高郵件投遞頻次和郵件全程時限質量,以適應本省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五條 郵政匯兌屬全國聯網網點的,郵政企業應當在收匯3日內將取款通知單投遞用戶;非全國聯網網點的,郵政企業應當在收匯10日內將取款通知單投遞用戶。
郵政企業應當在收款人收到匯款通知之日起60日內為用戶兌領匯款。
第十六條 具備按址投遞條件的新用戶,應當由新用戶到所在地的郵政企業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郵政企業應當予以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7日內安排投遞。
不具備按址投遞條件的用戶,可以與郵政企業協商,由郵政企業將郵件投遞到雙方商定的接收郵件的場所。
用戶變更名稱、投遞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前20日內書面告知郵政企業;未及時告知造成郵件無法投遞的,由用戶承擔責任。

第三章 服務保障

第十七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省郵政普遍服務發展規劃。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郵的原則和郵政營業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郵站等接收郵件的場所納入村莊規劃,與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建設一併考慮,統籌規劃和建設。
第十八條 郵政設施建設是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的組成部分。
非營利性郵政設施建設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依法劃撥。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商業區、校區、旅遊區、城鎮社區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並應當以不高於建築成本的價格出售給郵政企業。
第十九條 新建城鎮居民住宅樓應當在地面層便於投遞的位置設定與用戶數相應的信報箱。信報箱建設應當納入建築工程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與建築工程同時投入使用,其製作和安裝費用納入建設總體預算。信報箱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產品。
建設單位應當將新建居民住宅樓信報箱的設定納入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驗收檔案納入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檔案。分戶驗收中認定未設定或者未按標準設定信報箱的,不能進行住宅工程整體竣工驗收。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檔案進行定期抽查,監督檢查新建居民住宅樓信報箱的設定情況。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信報箱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定信報箱,所需費用由該居民樓的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已建成的城鎮居民住宅樓未設定信報箱的,由產權人或者產權人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補建;已破損的信報箱,產權人或者產權人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信報箱的補建和更新可以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範圍。
各級人民政府實施舊小區改造的,應當將居民住宅樓的信報箱補建和更新納入改造規劃,安排資金補建或者更新信報箱。
第二十一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商用寫字樓的產權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主出入口設定收發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郵政企業可以與其簽訂協定,將郵件投遞到收發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由其轉投用戶。
第二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郵政從業人員為用戶提供到戶服務時應當佩戴郵政專用標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準許郵政從業人員進入並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旅遊區、高等院校和賓館等人員流動較大的地方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交通、民航、旅遊、教育等主管部門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在場地、設備和人員等方面為郵政企業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郵政企業設定郵筒(箱)、自助郵政服務設施等,有關部門應當簡化報建流程,縮短報建時間,並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二十四條 因建設需要拆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郵政設施的,拆遷單位應當徵求郵政企業的意見,並按照方便用郵、不少於原有面積的原則就近安置,所需費用由拆遷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且用於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運郵車輛,經省郵政管理部門認可和運輸管理部門批准,免予辦理道路運輸營運證。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且用於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車輛運遞郵件,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車;運遞郵件時發生輕微事故,應當適用簡易程式處理後放行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確需暫扣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駕駛人員或者有關企業,並為轉運郵件提供便利。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且用於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運郵車船及其工作人員進出港口、通過渡口時,應當優先放行。
第二十六條 郵政企業依法辦理郵政營業場所工商登記、變更、註銷、年檢等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免收登記類和證照類等行政性收費。
第二十七條 地名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標準設定地名標誌,確定城鎮道路、圩鎮、自然村和橋樑的標準地名。郵政企業應當在主要街道口和村委會所在地設定郵政編碼牌。
標準地名和門牌號碼發生變更的,地名和門牌的審批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以保證用郵暢通。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通郵、用郵情況,支持農村地區在方便村民的地方設定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村郵站應當確定人員負責,保障通郵、用郵安全。
郵政企業應當與村郵站簽訂郵件接收、轉投協定,滿足農村順暢通郵和村民方便用郵的需求。
村郵站設施建設費用和人員補貼不得向農戶攤派或者變相轉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或者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政企業應當徵求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用戶的意見,報省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告。
郵政企業增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設定及變更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物價主管部門定期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資費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郵政企業根據用戶需要,可以對郵政普遍服務基本業務提供延伸服務並收取服務費。郵政延伸服務資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辦法由省物價主管部門商省郵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通過定期和不定期的測評檢查、組織用戶滿意度評價活動、特聘社會監督員等方式開展郵政普遍服務監督工作。
第三十二條 郵政企業應當根據省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提供準確、完備的郵政普遍服務成本數據、其他業務成本數據及有關資料。
郵政企業不得提供虛假的成本數據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機制。廣東省郵政公司應當於每年6月和12月,將本省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結果報送省郵政管理部門。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審查廣東省郵政公司的自查結果,發現問題的,應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第三十四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全省郵政普遍服務年度監管報告,經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三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用戶投訴電話、設定用戶監督信箱、配備受理用戶投訴的人員,接受社會和用戶對郵政企業普遍服務質量的監督和投訴;對用戶的投訴,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用戶;對用戶提出的改善郵政普遍服務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主動溝通,並加以改進。
用戶對郵政企業的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省郵政管理部門申訴。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自接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郵政企業未按規定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郵政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的頻次和時限投遞郵件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郵政企業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法拆遷郵政設施的,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拆遷單位在保證郵政普遍服務正常進行的前提下,限期予以補建或者妥善安置。違法拆遷郵政設施造成郵政企業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郵政企業未按規定向省郵政管理部門提供準確、完備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成本數據和其他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的成本數據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