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郵政普遍服務保障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的保障與監督,促進郵政普遍服務發展,保護郵政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江蘇省郵政普遍服務保障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2年2月1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2年2月2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公布。《辦法》分總則、普遍服務、服務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55條,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郵政普遍服務保障監督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2年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2年4月1
  • 制定組織: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
  • 服務行業:郵政
號令,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號令

第 80 號
《江蘇省郵政普遍服務保障監督管理辦法》已於2012年2月16日經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李學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江蘇省郵政普遍服務保障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的保障與監督,促進郵政普遍服務發展,保護郵政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及其保障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由國家依法保障,郵政企業依法承擔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我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普遍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郵政普遍服務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保障用戶享有基本的通信權利。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應當給予必要的財力、物力扶持和政策優惠,保障郵政設施適應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普遍服務納入農村公共服務體系,扶持農村郵政設施建設,加快發展農村郵政普遍服務。
第六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郵政普遍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在省郵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郵政普遍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郵政普遍服務發展規劃,並協調有關部門共同促進郵政普遍服務的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採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第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郵政普遍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普遍服務,維護用戶使用郵政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第八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向用戶提供以下郵政普遍服務:
(一)信件寄遞;
(二)單件重量不超過5千克的印刷品寄遞;
(三)單件重量不超過10千克的包裹寄遞;
(四)郵政匯兌。
第九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其營業時間和投遞頻次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營業時間:城市主城區每周7天,每天不少於8小時;城鄉結合區每周6天,每天6至8小時;農村地區每周不少於5天,每天6至8小時;
(二)投遞頻次:城市主城區每周7天,每天不少於2次;城鄉結合區每周7天,每天不少於1次;農村地區每周不少於5天,每天不少於1次。
遇國家法定節假日,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可以根據實際用郵需求,適當調整營業時間。調整後的營業時間應當提前5天對外公布。
第十條 郵政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及時、準確、安全投遞。本省同一城市市區內互寄的信件,應當在2天內完成投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間互寄的信件,應當在3天內完成投遞;同一設區的市、縣際間互寄的信件,應當在4天內完成投遞;不同設區的市、縣際間互寄的信件,應當在6天內完成投遞。省內互寄的印刷品、包裹全程時限為3至7天。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郵筒(箱)上標明開取信件的次數和時間,並按時開取。郵筒(箱)開取次數應當為:城市主城區每周7天,每天不少於2次;城鄉結合區每周7天,每天不少於1次;農村地區每周不少於5天,每天不少於1次。
第十二條 郵政匯兌屬於全國聯網網點的,郵政企業應當自收匯之日起3天內將取款通知單投遞到用戶;非全國聯網網點的,應當自收匯之日起10天內將取款通知單投遞到用戶。
郵政企業應當自收款人收到匯款通知之日起60天內為用戶兌領匯款。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郵政營業場所免費為用戶提供郵政編碼查詢服務,並指導用戶正確書寫郵政編碼,使用符合標準的信封、明信片。
第十四條 城市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郵件投遞按照以下要求執行:
(一)單位、單位內附設機構和個人以及單位院內宿舍用戶的郵件,應當投遞到單位在地面層統一設定的收發(傳達)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場所;寄交船舶的郵件,應當投遞到船舶所屬單位的收發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場所;
(二)住宅樓房用戶的郵件,住宅樓房設定信報箱的,應當投遞到信報箱;沒有設定信報箱的,可以投遞到收發(傳達)室或者與用戶協商的指定位置;
(三)住宅平房用戶的郵件,應當按照街巷門牌號投遞到戶;住戶較多的大院在大院總入口處設定信報箱的,應當投遞到信報箱;設定收發(傳達)室或者代收點的,可以投遞到收發(傳達)室或者代收點。
第十五條 農村地區的給據郵件應當投遞到戶,其他郵件可以投遞到村郵站、行政村綜合服務中心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接收郵件場所。
有條件的農村地區應當逐步提高郵件投遞到戶率。
第十六條 鼓勵郵政企業提供優於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和現有水平的郵政普遍服務。因交通不便等特殊原因達不到本辦法規定要求的,經省郵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郵政企業可以按照不低於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依法設立後,以及居民住宅建成後,相關組織或者居民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到郵政企業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
對具備投遞條件的用戶,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5天內安排投遞。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可以書面委託企業或者個人代為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並對委託範圍內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負責。

第三章

第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郵政普遍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住宅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造,應當同時配套建設郵政普遍服務設施。
新建、改建客運車站、大型物流園區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郵政普遍服務的需求,將郵件轉運場地、郵政網點納入建設規劃,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施工和驗收。
第二十一條 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劃撥,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制鎮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郵政企業在公共場所設定的郵筒(箱),免徵道路占用費。
建設單位對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投遞處理場所用房,以出售方式交付給郵政企業使用時,出售價格應當不高於建築成本價。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委託代建等方式,將規劃配套建設的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用房無償交付給郵政企業使用。郵政企業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交通運輸企業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交運的郵件,應當在車站、港口、機場妥善安排裝卸、儲存和作業所需的場地、出入通道、房屋,並設定通報行車、航行情況的相關信息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車站、港口、機場,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一規劃郵件存放、轉運所需的場地和通道,有關基建費用由郵政企業承擔。交通運輸企業在郵件運輸、場地租用等方面應當向郵政企業提供優惠。
第二十三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車輛無須辦理道路運輸營運證;在執行郵件運輸和投遞任務,通過收費的公路、橋樑、隧道和汽渡時,免繳車輛通行費用,具體辦法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高速公路通行費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車輛在運輸、投遞郵件時,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車;進出港口和通過渡口、橋樑、檢查站、高速公路時,應當優先放行;發生一般違章或者輕微交通事故時,應當在記錄後予以放行,待其完成運輸、投遞任務後,再行處理;發生嚴重違章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應當儘快處理,並協助郵政企業保護郵件安全。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對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的管理,不得利用其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
第二十六條 設定、變更、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辦理註冊、變更和註銷登記等手續,免收相關登記費。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項目,由財政部門在有關專項資金中按照規定給予扶持。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建設城鎮住宅(居民)樓和農民集中居住區(以下統稱住宅樓),應當設定接收郵件的信報箱。
第二十九條 住宅信報箱的設定應當納入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範圍。設計檔案未按照國家和省相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信報箱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不予通過。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信報箱在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材料時,應當提供郵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住宅信報箱及其安裝質量驗收合格意見。
住宅樓未安裝信報箱或者安裝的信報箱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補建或者更換。
第三十條 信報箱的維修和更換,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外由產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對住宅樓進行改造、出新時,應當將信報箱作為公用設施集中安排更新和維修。
第三十一條 郵政企業應當對其設定的郵政普遍服務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證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在地面層或者主出入口設定接收郵件的收發室;2個以上單位使用同一用郵地址的,可以設定聯合收發室,使用統一規格的收發章。
商用寫字樓應當在地面層或者主出入口設定信報箱或者接收郵件的收發室。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代收、代轉郵件或者為投遞提供必要的協助:
(一)尚未設定信報箱的;
(二)設定的信報箱因維修、破損等原因無法投遞或者不方便投遞郵件,影響郵件安全的;
(三)信報箱設定於門禁內無法投遞或者不方便投遞郵件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地名標誌、單位和居民門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明郵政編碼。
民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設定並規範單位和居民門牌號碼。
第三十五條 因城鄉建設需要徵收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的,應當原地重建。確實無法原地重建的,應當在不降低郵政普遍服務水平、不少於原有郵政營業和郵件處理面積的前提下就近重新設定,重新設定的費用和其他補償費用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未對郵政普遍服務設施作出妥善安排的,不得徵收。
郵政普遍服務設施重新設定前,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郵政企業應當採取措施,確保郵政普遍服務不受影響。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的保障措施,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在農村設定村郵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設定村郵站或者確定其他接收郵件場所。
村郵站可以設定在行政村綜合服務中心或者村民委員會辦公地點,村郵站工作人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兼任,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為村郵站提供便利或者志願服務。村郵站運轉經費由縣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四章

第三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會同有關部門對郵政普遍服務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郵政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評價體系,開展服務質量調查,將用戶滿意度作為評價郵政普遍服務的指標。
第三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郵政普遍服務質量監督網路,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及時了解和處理郵政普遍服務中存在的問題,督促郵政企業增強服務水平。
對涉及郵政企業的投訴、申訴事項,郵政管理部門要求郵政企業進行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的,郵政企業應當自接到郵政管理部門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處理意見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考核機制,嚴格執行服務標準,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流程管理。
第四十一條 郵政企業應當設定用戶意見箱、意見簿,公布監督電話,接受用戶對郵政普遍服務質量的監督。用戶對服務質量進行投訴、舉報的,郵政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15天內予以答覆。
郵政企業核實、處理投訴、申訴、舉報事項時,應當對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對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四十二條 郵政企業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在郵政營業場所正式營業前5天內書面報送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或者停止辦理、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應當經省郵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告,並及時辦理相應的工商登記手續。
郵政企業設定郵政普遍服務代辦網點,或者將郵政普遍服務自辦網點轉為代辦網點,應當報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工作數據、資料的統計和收集,定期將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相關數據、資料報送郵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遷移、損毀郵筒(箱)、信報箱等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的;
(二)擅自開啟、封閉郵筒(箱),向郵筒(箱)內投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者其他雜物,妨礙郵政普遍服務設施正常使用的;
(三)在郵政普遍服務設施門前通道或者周圍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停放車輛,妨礙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正常進行的;
(四)其他破壞郵政普遍服務設施或者妨礙郵政普遍服務設施正常使用和運行的行為。
因道路改造等特殊情況確需遷移郵筒(箱)、信報箱等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的,應當事先徵得郵政企業同意,並按照郵政企業的要求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十五條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郵件進行檢查、扣留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法要求郵政企業提供相關用戶使用郵政服務信息的,郵政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配合,並對相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五章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規定,徵收郵政普遍服務設施未予重建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在保證郵政普遍服務正常進行的前提下,限期予以補建或者妥善安置;給郵政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郵政普遍服務設施或者妨礙郵政普遍服務設施正常使用和運行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郵政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郵政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時報送郵政普遍服務相關數據和資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第五十二條 郵政企業根據用戶需要,可以對郵政普遍服務基本業務提供延伸服務。延伸服務資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十三條 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郵政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向用戶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義務的江蘇省郵政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設施,是指用於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郵筒(箱)、信報箱等。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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