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試行)

《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由廣東省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17年12月20日印發,共五章三十一條,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廣東省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
  • 印發時間:2017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總結推廣我省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試點工作經驗,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將《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省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辦法全文

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行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國辦發〔2017〕14號)《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主體,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裁決行政檢查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包括執法程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通過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記錄並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辦法所稱文字記錄,包括按照行政執法行為的種類、程式等規範製作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鑑定意見、行政執法決定書、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本辦法所稱音像記錄,包括利用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對現場執法活動進行錄音、錄像等方式的同步記錄。
第四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全面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根據執法需要配備現場執法記錄儀等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加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行政執法主體購置、維護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建設,提高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信息化水平。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將執法程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各環節的行政執法信息及時歸集到行政執法信息平台,逐步實現行政執法信息的實時全記錄。
第九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強數據統計分析,充分發揮全過程記錄信息在案卷評查、執法監督、評議考核、輿情應對、行政決策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文字記錄
第十條行政執法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文字記錄。
第十一條依職權啟動執法程式的,案件來源和立案情況應當記錄。
依申請啟動執法程式的,申請、補正、受理的情況應當記錄。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的調查取證環節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及出示證件的情況;
(二)詢問情況;
(三)現場檢查(勘驗)的情況;
(四)調取書證、物證及其他證據的情況;
(五)抽樣取證的情況;
(六)檢驗、檢測、檢疫、技術鑑定的情況;
(七)證據保全的情況;
(八)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九)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迴避、申請聽證等權利以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迴避、申請聽證等情況;
(十)聽證會的情況;
(十一)專家評審的情況;
(十二)應當記錄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的審查決定環節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承辦人的處理意見以及相關事實、證據、法律依據、相關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則;
(二)承辦機構審核的情況;
(三)法制審核的情況;
(四)集體討論的情況;
(五)審批決定意見。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的送達執行環節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送達的情況;
(二)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案件的結案歸檔情況應當記錄。
第三章音像記錄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對現場檢查、隨機抽查、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聽證、行政強制、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應當進行音像記錄。對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應當進行全過程無間斷音像記錄。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編制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清單,明確本單位音像記錄現場執法活動的範圍,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音像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下列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證明違法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的情況;
(五)執法人員現場製作、送達法律文書的情況;
(六)應當記錄的其他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音像記錄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對現場執法活動的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執法行為和音像記錄的攝錄重點等進行語音說明,並告知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正在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九條需要對現場執法活動進行全程無間斷記錄的,音像記錄應當自到達執法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離開執法現場時結束。
第二十條音像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或者電量不足、存儲空間不足、天氣情況惡劣、現場有關人員阻撓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止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行政執法主體的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對行政執法進行拍照、錄音、錄像,不妨礙執法活動的,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不得限制,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管理制度,明確專門人員負責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存放、維護、保養、登記、管理以及音像記錄的使用、歸檔、保存。
第二十三條音像記錄製作完成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要求將信息儲存至行政執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單位指定的存儲器,不得自行保管。
連續工作、異地執法或者在水上、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無法及時儲存至行政執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單位指定的存儲器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單位後24小時內予以儲存。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主體將音像記錄作為行政執法證據使用的,按照有關規定製作文字說明材料,註明取證人員、取證時間、取證地點等信息,將其複製到光碟後附卷歸檔,長期保存。
其他音像記錄的保存期限,由行政執法主體確定。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音像記錄的使用許可權。
上級行政執法主體及監察、法制、信訪等部門因工作需要,可以調取有關行政執法音像記錄;除涉及國家秘密等法定事由不宜提供外,行政執法主體不得拒絕提供。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不得剪接、刪改原始音像記錄,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網際網路等傳播渠道發布音像記錄。
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對行政執法拍照、錄音、錄像等資料的使用,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音像記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進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行政執法證;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交由有權機關處理:
(一)未進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維護現場執法記錄設備,致使音像記錄損毀或者丟失,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儲存音像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故意毀損或者剪接、刪改原始音像記錄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網際網路等傳播渠道發布音像記錄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音像記錄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阻撓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進行音像記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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