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知識產權局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廣東省智慧財產權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專利工作和負責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知識產權局
  • 地址:廣州市先烈中路100號
  • 郵編:510070
  • 性質:省政府直屬
  • 權利類型:著作、專利、商標其他智慧財產權
  • 人員編制:37人
概念範圍,概念特徵,產權範圍,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直屬單位,領導班子,信息公開指南,

概念範圍

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人身權,智慧財產權是四大民事權利之一,智慧財產權是和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所有權相區別而存在的。

概念特徵

智慧財產權是指人們對智力創造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地理標誌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作為法律所確認的知識產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具有以下特點: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體財產。智慧財產權的客體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識、信息等抽象物。
2.權利具有地域性。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智慧財產權域外效力的取得,對著作權而言,依賴於國際公約或者雙邊協定即可;專利權、商標權則必須由他國行政主管機關的確認,方可產生法律效力。
3.權利具有時間性。智慧財產權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無法永遠存續。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智慧財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而成為社會的共同財富,為人們自由使用。

產權範圍

這裡所要解決的一是智慧財產權包含哪些權利類型,受保護的智力成果範圍如何劃定;二是確定保護範圍的依據。
廣義的智慧財產權從權利類型來說,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從保護對象上說則是作品、發明創造、商標等商業標識、未公開信息、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等各類知識產品、信息產品。狹義的智慧財產權是指由著作權(含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個部分組成的傳統智慧財產權,涉及的對象為作品、發明創造、商標。
劃定廣義智慧財產權範圍的依據通常為國際公約,一個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一個是WTO《智慧財產權協定》,當前尤其應當注意WTO《智慧財產權協定》,廣義的智慧財產權與該協定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完全一致。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的職責。
1.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專利契約備案與認定登記、專利統計的事務性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3.將有關智慧財產權宣傳、教育、培訓以及涉及專利案件的諮詢、技術判定、鑑定意見的具體實施工作逐步交給相關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
(二)劃入和增加的職責。
1.將原省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保護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職責劃入省知識產權局。
2.增加統籌、協調、指導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以及推進智慧財產權高層次戰略合作的職責。
3.增加牽頭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制度的職責。
4.增加組織建立智慧財產權預警、涉外應對、維權援助機制及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統計和考核制度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組織協調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的職責。
2.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及市場監督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專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專利工作發展規劃。
(二)負責組織協調全省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推動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統籌、協調、指導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實施工作,牽頭擬訂並協調實施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推進智慧財產權高層次戰略合作。
(三)組織開展全省專利行政執法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
(四)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參與智慧財產權的涉外談判,牽頭開展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對外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五)負責全省專利工作,貫徹落實專利優惠、獎勵政策和措施,指導、協調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牽頭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制度,組織建立智慧財產權預警、涉外應對、維權援助機制,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統計、考核制度。
(七)負責專利代理機構設立的初審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信息化建設工作,牽頭協調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的規範與管理。
(八)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知識產權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知識產權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人事)室(與監察室、紀檢組、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監察、紀檢、黨群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審核重要文稿;承擔、指導有關行政應訴、行政複議等工作;負責指導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指導專利中介機構;對專利代理機構的設立進行初審。
(三)規劃發展處。
承擔推進智慧財產權高層次戰略合作的相關工作;承擔牽頭擬訂並協調實施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工作;擬訂專利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承擔專利優惠、獎勵政策及措施的組織落實工作;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統計、考核制度的相關工作;指導市縣智慧財產權信息化建設工作。
(四)協調與合作處。
承擔組織協調全省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有關工作,推動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承擔統籌、協調、指導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市縣智慧財產權工作;牽頭開展智慧財產權的對外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參與智慧財產權的涉外談判。
(五)產業促進處。
承擔牽頭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制度並推動相關工作的開展,審查、監管專利方面的工作;指導、協調企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承擔組織建立智慧財產權預警機制的相關工作;承擔牽頭協調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的規範與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等工作。
(六)執法與監督處。
承擔牽頭建立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組織建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及涉外應對機制。

人員編制

省知識產權局機關行政編制3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8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5名。

直屬單位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廣州代辦處
中國專利局專利廣州代辦處成立於1995年7月1日,是中國專利局設在廣東的派出機構,1999年1月1日更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廣州專利代辦處。
代辦處的業務是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委託受理專利申請(國內個人、單位以及港、澳、台個人)和收取專利費用;宣傳、普及《專利法》和專利知識;為申請人、發明(設計)人提供諮詢服務。
代辦處擁有先進的受理和收費自動化系統,可以提供即時的專利申請受理和繳費業務。代辦處將積極拓展各項業務,藹誠為廣東省及周邊地區的專利申請人提供優良的服務。
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研究與發展中心
(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該單位是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直屬事業單位,原名廣東省專利信息中心,成立於1996年,2009年廣東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時更名為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研究與發展中心(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是參與制定全省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規劃;開展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發展動態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建立和完善全省智慧財產權公共信息綜合服務平台;承擔有關智慧財產權宣傳、對外交流合作和涉及專利案件的諮詢、技術判定的具體實施工作;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服務工作,為重大經貿、投資和技術轉移、展會等活動提供智慧財產權分析;承擔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案件受理、轉送及相關統計工作。部門設定為五部一所,分別是行政部、發展研究部、信息開發部、培訓與合作部、維權援助部、司法鑑定所。各部門的職能如下:
一、 行政部
負責中心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員工聘用、考勤、監督、獎懲、職稱評審申報等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二、 發展研究部
開展我省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規劃研究和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發展動態研究;承擔規劃、管理全省專利信息資源的開發及利用;開展我省重點產業、行業、產品技術領域的專利信息的收集、數據加工、統計分析工作;承擔中心各種智慧財產權專項的管理工作。
三、 信息開發部
負責建設、完善、維護廣東省智慧財產權公共信息綜合服務平台;承擔各類智慧財產權信息平台的開發、建設和維護;承擔產業、行業、企業專利資料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套用系統的開發、維護和套用推廣;承擔網路、網站軟硬體設備等維護工作;承擔專利信息檢索、諮詢服務工作。
四、 培訓與合作部
承擔行政管理機關下達的智慧財產權宣傳普及和培訓工作;承接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業務;配合信息化建設開展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化培訓。開展對外智慧財產權交流合作工作;組織各種智慧財產權成果展示、交流等活動;搭建專利技術展示與交易平台;承擔《廣東智慧財產權年鑑》的編撰和發行工作;承擔行政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其它工作。
五、 維權援助部
承擔全省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案件的受理、轉送及處理情況收集、統計等工作;提供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的諮詢服務;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服務工作,為重大經貿、投資和技術轉移、展會等活動提供智慧財產權分析論證和預警服務;承辦專利案件諮詢、技術判定的具體實施工作。
六、 智慧財產權司法鑑定所
經廣州市司法局核准,報廣東省司法廳備案,2004年3月正式掛牌成立,,面向社會服務的省內首家、而且是唯一一家智慧財產權司法鑑定機構。執業範圍包括:對涉及智慧財產權專利技術、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四類糾紛案件進行司法鑑定,解答與鑑定有關的諮詢。服務對象包括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公檢法機關、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自成立以來,堅持以客觀、公平、公正、獨立為原則,堅持科學立場、嚴守法定程式,忠於事實真相,為社會提供高質量的司法鑑定服務。

領導班子

局長陶凱元主持局全面工作。
局黨組書記、副局長馬憲民主持局黨組全面工作。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鄭良生分管高層次戰略合作、規劃和計畫、專項資金、專利優惠與獎勵、智慧財產權統計與考核、智慧財產權發展動態研究以及信息利用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聯繫規劃發展處、省智慧財產權研究與發展中心(省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朱萬昌分管省政府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分管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涉外談判、對外合作與交流(含港澳台)、市縣智慧財產權工作、專利申請受理與收費、專利契約備案與認定登記等工作,聯繫協調與合作處、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廣州代辦處。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袁有樓分管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企事業專利、區域試點、專利技術實施、智慧財產權預警、交易市場管理以及資產評估和質押等工作,聯繫產業促進處,協助鄭良生副局長聯繫省智慧財產權研究與發展中心(省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
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監察專員嚴小宜分管政策法規、行政應訴、行政複議、普法、中介機構、社團組織、軟課題研究以及紀檢、監察、審計、統戰、老乾、計生、扶貧、機關黨委、工青婦等工作,聯繫監察室、紀檢組、機關黨委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部門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依法公開的政府部門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的範圍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依法公開的政府部門信息為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制發的非涉密公文類信息,包括:反映省知識產權局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公文。具體參照《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信息公開目錄》。
(二)公開的方式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依法公開的政府部門信息主要是通過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網站公開,另以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輔助方式公開。
1.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網站。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網站開設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信息公開欄目,公眾可通過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信息公開目錄的引導,查找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公開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欄目導航:將公開的政府信息劃分為“機構職能”、“規章檔案”、“規劃計畫”、“專利工作”、“統計數據”和“其他”六部分。點擊其中某一個,可顯示相關信息子類或信息列表;點擊列表中的條目名稱,可顯示該信息的詳細內容。
2.規章檔案搜尋:設有發文單位、文號、標題、正文、發文日期等五種查詢條件,可選擇其中一個或多個條件進行查詢。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請公開,受理機構為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辦公室,詳細地址:廣州市先烈中路100號大院60棟11樓,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二)受理方式
向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填寫《廣東省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網站下載,複製有效。
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辦公室暫不受理通過信函、電報、電話、傳真、短訊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受理機構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覆。詳見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附屬檔案2)。
受理機構辦理申請人的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
(四)收費標準
1.依照省物價與財政部門制訂的收費標準,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成本費用,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2.農村五保戶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務公開處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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