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研究會

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研究會

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研究會於1986年10月29日經原廣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批准成立,原名為“廣東省工業產權研究會”,1993年經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和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更名為“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研究會”,是從事智慧財產權研究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業務上受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中國智慧財產權研究會指導,監督管理部門為廣東省民政廳,會員由全省從事有關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廣大智慧財產權工作者,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學術研究和交流,致力於正確運用和改善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各種制度,為促進創新型廣東的建設和經濟、產業發展以及社會進步作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研究會
  • 外文名:Guangdo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
  • 地區:廣州市
  • 成立時間:1986年
  • 研究內容:智慧財產權研究
  • 地址:廣州市先烈中路100號58棟615
一、簡介,二、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資產管理,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附則,三、圖冊,

一、簡介

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研究會於1986年10月29日經原廣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批准成立,原名為“廣東省工業產權研究會”,1993年經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和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更名為“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研究會”,是從事智慧財產權研究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業務上受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中國智慧財產權研究會指導,監督管理部門為廣東省民政廳,會員由全省從事有關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廣大智慧財產權工作者,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學術研究和交流,致力於正確運用和改善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各種制度,為促進創新型廣東的建設和經濟、產業發展以及社會進步作出貢獻。

    二、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研究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英文縮寫:GIPS。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省從事有關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從事智慧財產權研究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廣大智慧財產權工作者,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學術研究和交流,致力於正確運用和改善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各種制度,為促進創新型廣東的建設和經濟、產業發展以及社會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中國智慧財產權研究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先烈中路100號大院58號樓6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理論研究,根據廣東經濟社會發展對智慧財產權發展的戰略需求,圍繞智慧財產權熱點、重點、難點問題組織學術活動,為我省制定智慧財產權方針、政策提供諮詢意見;
    (二)宣傳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編輯出版宣傳刊物,匯聚智慧財產權研究成果,介紹智慧財產權運用的創新模式,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和講座,提高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
    (三)根據我省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戰略重點,承接政府職能轉變而委託、轉移、購買的各項工作和服務;
    (四)維護髮明創造者、智慧財產權所有者和智慧財產權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深入研究在智慧財產權維權中存在的問題,並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的建設;
    (五)開展國(境)內外民間交流合作,幫助企事業最佳化智慧財產權戰略,提高智慧財產權涉外應對和維權能力;
    (六)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通訊會員和名譽會員。
    個人會員是指從事智慧財產權管理、服務、立法、司法、教學、研究以及相關智慧財產權工作,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個人。
    團體會員是指智慧財產權管理、司法、科研、教學、生產等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
    通訊會員是指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與本會有友好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和國內從事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知名人士。
    名譽會員是指對廣東省智慧財產權事業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組織與本會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學術交流活動的中外籍專家、學者。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熱心於智慧財產權學術研究,積極支持本會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名譽會員除外);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名譽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名譽會員可不受上款限制。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包括: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除第(三)款之外的各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但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民眾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副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副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受理事長指派、委託,代表本會進行的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提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提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圖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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